關於民事訴訟「司法確認」程序的十問十答

2020-12-24 天眼新聞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下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與《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20個城市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部分專門人民法院開展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杭州地區也列於其中。

改革試點工作主要圍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五大主題版塊展開,以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前兩期,我們通過十問十答的方式,了解了「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的那些事兒(點擊劃線部分可快速閱覽)

本期,我們同樣通過問答的方式,帶您詳細了解民事訴訟中的「司法確認」程序。

01

司法確認程序是什麼,

它與訴訟程序有何不同?

司法確認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的一種。它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進行自願性、合法性的審查,並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非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實行一審終審,且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內審查完畢,除非有特殊情況的延長。同時,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費用。因此,相比於訴訟程序,司法確認程序具有更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點。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02

經過司法確認程序出具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可以反悔嗎?

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後作出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書,與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一樣,都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如果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我們更希望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能夠誠信履約,自動履行,畢竟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就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調解的初衷,也無利於矛盾的真正化解。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03

是不是我們雙方當事人自己達成了調解協議就可以申請司法確認?

不是的。可以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必須是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具體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的名單以法院公示的特邀調解名冊為準。人民法院將嚴格篩選聘任入冊的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並加強培訓指導,以確保其具有良好的調解能力和職業信譽。

如杭州法院推出的律師調解制度經過多年運行,比較成熟有效,經特邀調解名冊中的律師事務所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員調解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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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04

離婚等涉身份關係的協議是否可以申請司法確認?

並非所有的調解協議都能夠申請司法確認。法律規定有幾類糾紛不能申請司法確認,如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再如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等等。像離婚協議中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或者可能涉及到物權的確權,這些都不能進行司法確認。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三)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05

經過前述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達成的調解協議,應該向哪個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呢?

司法確認案件的管轄法院,要看案件的來源是法院訴前委派調解的案件還是當事人自行申請調解的案件。

如果案件是當事人起訴至法院後,由法院訴前委派給調解組織和調解員調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也鼓勵當事人自己合意選擇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以解決糾紛,不一定要首先選擇訴至法院。如果是經調解組織調解的,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由特邀調解員調解的,則由調解協議籤訂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案件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則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司法確認案件按照以下規定依次確定管轄:(一)委派調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二)當事人選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特邀調解組織調解的,由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由特邀調解員調解的,由調解協議籤訂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符合級別管轄或者專門管轄標準的,由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

06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後想申請司法確認,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雙方當事人需要及時共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是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並應載明有代為辦理司法確認申請的特別授權。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司法確認申請書、由調解組織或調解員確認的調解協議以及主要證據材料和當事人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如未及時提交上述材料的,法院會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如果沒有及時補交的,法院可能會按自動撤回申請處理。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調解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07

法院司法確認程序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什麼?

人民法院主要審查的是調解協議本身的自願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所以,法院會重點關注協議是否違反自願、合法原則,是否有明確的可執行內容。如果調解協議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公序良俗以及違反自願原則和內容不明確等情形,都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特別提醒的是,如果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調解和虛假訴訟的,法院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六十條: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三)違背公序良俗的;(四)違反自願原則的;(五)內容不明確的;(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08

法院受理了司法確認申請後,當事人又不想進行司法確認了,能反悔嗎?

在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但是,如果經法院審查,當事人有濫用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故意阻礙調解等導致其他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的行為,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訴前調解額外支出請求的,法院可以酌情支持。因此,對於惡意毀約的一方當事人,法院將酌情採取懲戒措施。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作出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限期內補充陳述、補充證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請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懲戒機制。對當事人濫用訴權、違反誠信原則、故意阻礙調解等導致其他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訴前調解額外支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09

如果司法確認裁定有錯,損害了我的利益,我有救濟途徑嗎?

人民法院就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所作民事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確認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及時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將依法審查,如確有錯誤的,將裁定撤銷或改變原裁定;如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係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0

我最近人在外地,不方便到法院來進行司法確認,有什麼解決的途徑嗎?

當事人可以通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浙江ODR)、移動微法院等信息化平臺,申請在線調解和在線司法確認,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信息化平臺對司法確認申請進行在線審查,以方便當事人解決糾紛和節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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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信息化訴訟平臺在線開展訴訟活動。訴訟主體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據技術條件、案件情況和當事人意願等因素,決定是否採取在線方式完成相關訴訟環節。

此次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將優化司法確認程序作為重要內容之一,拓寬了司法確認的適用範圍,提高了司法確認的適用層級,堅決貫徹「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後,可以優先選擇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等多元解紛主體進行調解,以更加快速、便捷的化解糾紛。如需要司法保障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確認程序依法對調解協議予以保護。

來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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