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19:0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16年,A公司以範某欠付瓷磚款為由訴至法院。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範某對A公司供應陶瓷磚的總價款提出異議,A公司申請對其供應的瓷磚材料價值進行鑑定,法院委託B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通知A公司與範某至現場參與勘驗,後B鑑定機構做出工程瓷磚材料價值為173.1萬元的鑑定意見。
2016年8月30日,人民法院依據該鑑定意見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中認定B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報告程序合法、客觀真實,予以確認;對範某辯稱鑑定意見的數據和算法不準確的抗辯理由,因其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且沒有相反的證據予以證實,未予採信。
該判決書生效且已實際履行完畢後,範某以B鑑定機構鑑定錯誤致使其多付十幾萬元瓷磚款,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至伊寧市人民法院,要求B鑑定機構賠償其損失。
伊寧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範某不服向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鑑定意見錯誤而起訴鑑定機構的,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駁回了範某的起訴。
那麼當事人對鑑定意見不服,為什麼不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呢?讓我們聽聽法官如何說。
本案中的鑑定機構是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意見是人民法院為補充司法人員專門領域知識的不足,為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證明行為,是法院司法行為的延伸,當事人對司法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實際上將國家的司法證明行為納入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鑑定意見屬於證據的一種,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不屬於訴訟標的範圍,更不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故不具有可訴性。鑑定機構與異議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鑑定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只對委託法院負責,故當事人無權就鑑定意見起訴鑑定機構。
若當事人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有誤,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條,提出異議或申請重新鑑定,而非直接起訴鑑定機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將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納入再審新證據的一種,也就賦予了當事人在訴訟結束後認為鑑定意見有誤,經重新鑑定後,以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的權利。
作者:李婉雨 何學濤
總編:馮金柱
原標題:《當事人對司法鑑定意見不服 能否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