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鑑定的意義及特點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主要突出的是一個專業性,即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利用專業知識對訴訟的專業問題進行鑑別判斷。由於司法鑑定的專業性決定其流程相對的複雜,一般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法院組織訴訟雙方對案件材料進行質證,通知當事人雙方選擇鑑定機構,然後將相關鑑定材料交給相關司法鑑定機構,有專門人員根據材料做出鑑定結論。
二、司法鑑定在基層民事案件中的適用
就基層法院來說,司法鑑定的適用比例還是比較高。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夥糾紛案件等。當然還有一些涉及網際網路領域以及金融領域的訴訟案件,這兩類案件基層法院涉及不多,本文暫不做論述。
交通事故糾紛中的鑑定案件主要是針對當事人的傷殘等級、「三期」(營養期、誤工期、護理期)、車輛損失進行鑑定;醫療事故中主要是對受害人傷殘等級、受害人的傷害結果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鑑定;民間借貸案件主要是針對借條中簽字的真偽或者印章的真偽進行鑑定;建設施工合同一般就是對雙方的工程量,工程造價進行鑑定;合夥糾紛中對於合伙人之間的經濟帳目的審計。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中的傷殘等級鑑定屬於醫學類的專業鑑定,對於醫學的專業知識,一般法律人還是比較欠缺的,一般當事人主張傷殘賠償金的都需要進行傷殘等級鑑定。目前民間借貸等經濟類型的案件中的鑑定數量不斷攀升,當然這也是受目前經濟大環境的影響。總之,面對複雜的經濟環境,新類型的案件也不斷向法院湧入,涉及專業領域也會越來越多,司法鑑定的類型也越來越多。
三、法官在訴訟案件中適用司法鑑定程序的思維路徑
目前我國法院的法官多是法律科班出身,而我國的教育體系不像國外的教育體系,在美國大學的法學院不設置本科法學專業,要攻讀法學必須本科得有一定的人文學科背景。而生活有多少面,民事訴訟案件就有多少面。當法官在訴訟中面臨各式各樣問題時,最常見的思考路徑是參照生活經驗。當然這確實是一個便捷又有效的路徑,尤其是對一些辦案經驗比較豐富的老法官。可當單一的路徑無法面對複雜的案情時,法官就傾向於尋找其他路徑解決問題。
這種情況下司法鑑定就是法官的首選。雖然程序比較複雜,周期較長(目前法院中很多長期未結案件均是由於鑑定的原因),但是鑑定一般是決定案件全局的關鍵意見,所以為了結案法官一樣願意將其委託。另一方面是來自司法責任的壓力,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中的關鍵事實,如果法官全靠自己內心確認判斷,如果案件出現差錯,可能會被追責,與其這樣不如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