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程序的啟動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第120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籤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籤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另根據《司法鑑定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由辦案機關委託鑑定。
2..民事案件可以由個人先行委託或雙方協商委託。或者訴訟後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