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司法解釋

2021-01-09 搜狐網

  解讀:百姓打官司不再擔心「贏得起耗不起」了

  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 寫訴狀確有困難可口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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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司法解釋 當事人可約定選擇簡易訴訟程序

  新華網北京9月18日電(記者田雨)自12月1日起,公民在參與民事訴訟時,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一致約定選擇相對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更為經濟、方便、快捷的簡易程序。這樣做的直接效果,是使訴訟時限從過去的6個月,縮短到3個月。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司法解釋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可以大大加快當事人實現自己民事權利的期限,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加快訴訟財產的流轉速度。黃松有介紹說,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這對於諸如因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急切需要搶救治療費用的當事人來說,顯得過於漫長。如果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選擇簡易程序,就可以在3個月內解決糾紛。

  「程序選擇權的行使必須堅持自願原則。」黃松有強調。司法解釋對選擇簡易程序的條件、範圍等規定了3條必要的限制: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為防止當事人雙方在民事訴訟中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必須經人民法院同意;如果未經當事人一致同意,人民法院不得以職權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

  據黃松有介紹,目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佔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總數的71%,個別沿海發達地區已經達到90%。而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簡易程序的規定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需要。黃松有說,出臺這個司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了更加方便人民群眾打官司,統一和規範各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具體做法,切實保護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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