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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
寫訴狀確有困難可口頭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本人不能書寫起訴狀,委託他人代寫訴狀又確有困難的,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相關證據等以口頭表述的方式起訴。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9月18日公布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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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理解與適用(上)
1992年《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175條,8個條文)和1993年《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25條)及2002年《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1條),共有34個條文對簡易程序作出司法解釋。這些司法解釋既缺乏系統性,又缺乏可操作性,遠遠不能適應當前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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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新修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規定34條全文發布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1.將引言修改為:「為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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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事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一、現有規定的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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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和二審等
第二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雙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口頭提出的,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籤名或者捺印確認。本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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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反思和重構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17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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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基層法院60%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快審快判
新華網濟南7月1日電(記者田雨、張曉晶)近年來,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成為全國基層法院追求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日介紹,2000年以來,全國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比例60%以上,97%以上的案件能夠在審限內審結。 肖揚在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要求,全國基層法院要在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方面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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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層法院民事一審中適用普通程序的範圍
依據現行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往往要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耗費司法資源多、成本高、審理期限長。明確範圍後,可以使本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再適用普通程序,落視法律的效益性。 (三)明確範圍可以方便繁簡分流 基層法院審理程序有兩種,一是普通程序,二是簡易程序。現行《民事訴訟法》就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的規定完全屬於概括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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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兩類:即:法院依法適用和當事人合意,並經法院審查同意後適用。(二)適用簡易程序對案件審級有嚴格限定,且對案情有嚴格要求。在我國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限於一審簡單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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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之《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附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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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一、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面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一)我國有關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相關規定及產生的問題 簡易程序的當事人選擇權在我國則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2003年7月4日第1280次會議通過,於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一司法解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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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簡易審理程序
[2]我國臺灣地區增設簡易程序,是最近幾年的事情,反映出司法現代化對行政訴訟程序的新要求,是現代司法理念在實踐中的必然反映,非常值得我們在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時借鑑和吸收。 三、設置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簡易審的必要性 (一)是為了適應日益繁重的行政非訴審查任務的需要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審查辦理非訴行政案件12462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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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操作...
轉自:濟南中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規程(試行)(2020年4月14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為進一步加大簡易程序適用力度,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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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訴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法律適用
新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但司法實踐中有待具體和完善。 二、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理解法律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從而有效的避免損害公平的前提下,追求案件的高效審結。但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簡易程序應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應把握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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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兩項司法解釋答問
,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以下簡稱報核問題司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仲裁司法審查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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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時審結三宗案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快判準判民事案件
一小時審結三宗案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快判準判民事案件 2002年10月15日13:10 南方網-南方都市報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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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理解與適用
這裡的「符合級別管轄標準」是指,司法確認案件在標的額、案件類型、當事人人數等方面,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標準。「符合專門管轄標準」是指,司法確認案件所涉糾紛符合金融法院、智慧財產權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的標準。三、關於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新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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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裁判文書能否公告送達
【分歧】 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下落不明,在窮盡了所有手段仍然無法送達判決書,能否使用公告送達,對此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適用公告送達,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該條司法解釋簡單明了地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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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經當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筆錄
一、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適用範圍 庭審錄音錄像替代法庭筆錄的適用範圍限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並且經當事人同意。其主要基於以下四個方面因素的考慮。1.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實行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案件數量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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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1月1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之《涉外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