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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訴訟」的十問十答來源:杭州中院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下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與《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在20個城市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部分專門人民法院開展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浙江省杭州地區列於其中。
改革試點工作主要圍繞「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健全電子訴訟規則」五大主題版塊展開,以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本期綜合審判實務中常見的十大問題,帶你先了解一下關於「小額訴訟」的那些事兒。
《實施辦法》第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實施辦法》第六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需要評估、鑑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糾紛。
《實施辦法》第七條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律後果後,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開庭審理。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舉證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傳喚、送達、證據交換的方式,但不得減損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可以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原則上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實施辦法》第九條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比照簡易程序進一步簡化裁判文書,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裁判主文和一審終審的告知等內容。
對於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作出裁判並說明裁判理由。對於當庭裁判的案件,裁判過程經庭審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完整記錄的,人民法院在製作裁判文書時可以不再載明裁判理由。
《實施辦法》第十條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款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裁定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一)當事人認為案件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關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
(二)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致使案件標的額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且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
(三)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追加當事人,致使案件標的額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
(四)當事人提出反訴的;
(五)需要鑑定、評估、審計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中發現案情疑難複雜,並且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由小額訴訟程序轉為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六條 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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