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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涉及到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是否適用該條規定,實踐中有不同觀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77輯民事審判信箱對此作出了回復,具體內容推送如下:作者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來源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80輯(2019.4)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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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本案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這個三級案由中,只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才能適用專屬管轄原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不屬於專屬管轄範圍。本案應依據雙方協議約定由甘肅高院管轄。故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甘肅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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綺惠說法 |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是否為專屬管轄案件
: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房屋,系不動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處理,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另一種則根據個案情況不同將糾紛分類,分別適用專屬管轄和一般管轄。一、分歧原因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卻未明確何為「不動產糾紛」,導致實踐中對於這一規則的適用缺乏統一的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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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關係中,即使租賃物為房屋,也不屬於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疇
除列舉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仍應按照合同糾紛案件來確定管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雖然租賃物為房屋,但顯著區別於普通的房屋租賃合同,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疇,不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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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在現實生活中因租賃合同產生的合同糾紛比較多,租賃合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那麼民法典租賃合同糾紛是不是屬於專屬管轄下面由李陽律師進行詳細解答:一、民法典租賃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專屬管轄民法典對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沒有作出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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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內含50個婚姻家庭糾紛熱點、難點問題辦案參考》江蘇Women+江蘇女性的暖心家園關注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為妥善審理好家事糾紛案件,統一全省執法尺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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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糾紛案件訴訟指南
問:家事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答:第一審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臺),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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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建築公司必須關注的風險(105):不動產案件歸誰管?
前述:本案講述了關於管轄權的糾紛。民訴法規定,不動產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對此規定有兩種解釋,一種是狹義的解釋,就是按照案由規定,只是對建築施工合同進行專屬管轄;二種是廣義的解釋,就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是7種與建築相關的糾紛全都是不動產糾紛,都要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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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婚姻家庭等家事糾紛案件法官應怎樣審理?快來看江蘇高院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共計50問)
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一、程序問題1、家事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第一審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臺),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2、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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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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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對於不動產糾紛,適用的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此,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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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法院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51個相關法律問題裁判意見!
一 程序問題 1、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第一審婚姻、繼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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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去哪個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
一、專屬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案件由相關人民法院專屬管轄,這類案件主要有: 1、國內案件專屬管轄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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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離婚協議中房屋過戶義務糾紛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9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新都法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被告拒不履行離婚協議中房屋過戶義務,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依法裁定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處理。新都法院經審查認為,法律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而因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離婚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引發的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之債的債權糾紛,並非物權糾紛,故不應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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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決:「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及最長起訴期限
轉自煙語法明 【裁判要旨】 一、「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涉及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涉及專屬管轄,二是涉及最長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被稱為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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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近日,潛江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經審核後,發現該案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位於浙江省,那麼該案是否能歸潛江市人民法院管轄呢? 來吧!跟著潛小法一起來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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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不動產抵押擔保物權之問題與思考
但對於基層法院審判一線的法官來說,目前僅有的兩個法律條文,相對紛繁蕪雜的各類糾紛適用難度很大。筆者結合在實現不動產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實務中遇到的問題,談幾點做法及思考。 一、實現不動產抵押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的性質 擔保物權實現程序,並不體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性,具有非訟性。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非爭議性,是由物權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則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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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和最長起訴期限 ——張尚義、張尚奇訴五臺縣政府行政處理案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涉及兩個重要問題,一是涉及專屬管轄,二是涉及最長起訴期限。《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被稱為專屬管轄。作出這種制度安排,主要是考慮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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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爭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2、協議管轄:上面原則不排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條款,民訴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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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權糾紛案件中三方協議有協議管轄條款,是否應適用該協議管轄
審判實踐中,基層法院的追償權糾紛很多是房地產開發商在為房屋買受人的房屋貸款進行擔保後,因買受人違約向貸款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後,向房屋買受人追償的案件。這類案件中,由於合同基本是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基本都會約定協議管轄,且多數是約定貸款人住所地,但是對於此協議管轄條款是否能適用於借款人與保證人之間的追償權糾紛存在一定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