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2020-09-16 濟南在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涉及到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是否適用該條規定,實踐中有不同觀點。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77輯民事審判信箱對此作出了回復,具體內容推送如下: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的婚姻家庭糾紛會涉及不動產,比如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時常涉及房屋或土地的權屬認定、分割等,上述糾紛是否適用該條規定,實踐中有不同觀點。

我們認為,上述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不可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理由主要是:第一,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上述糾紛的案由屬於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而非第三部分「物權糾紛」,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第二,婚姻家庭糾紛通常具有複合型,不僅涉及財產關係,還涉及人身關係,不僅涉及不動產,還可能涉及其他財產。比如一宗離婚案件中,可能同時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請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可能同時包括房屋、汽車、存款、股權收益和智慧財產權收益;房屋也有可能包括位於不同地區的幾套房屋。如果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則可能需要到不同法院提起幾個訴訟,無法在同一個案件中處理所有糾紛,無法實現家事糾紛的「一攬子」解決。

作者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

來源 |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80輯(2019.4)

來源:小軍家事、法務之家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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