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家事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答:第一審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臺),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問: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答: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能否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
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邁體弱、交通不便、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僅因為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即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但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
問: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慎重處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時,應當要求其補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親屬的地址以及聯繫方式,向被告近親屬了解被告下落並製作筆錄,加強調查走訪,必要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對於窮盡送達手段被告確實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並缺席判決。
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籤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虛假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事後經查證確屬提供虛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訴訟處理。
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答: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問: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決不準予離婚?
答: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
問:無效婚姻能否按撤訴處理?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申請時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幹預和制裁,無效婚姻經查證屬實的,即使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訴處理,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
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時即使當事人已經辦理了合法婚姻的離婚登記手續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等導致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亦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