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完善家事糾紛調查程序的思考
鑑於家事糾紛的獨特性,一方當事人轉移、變賣、隱匿財產或者與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實的查證、舉證,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是十分困難的,但這些事實的查證又將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對於此類證據,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提供的線索,依職權向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查清案件事實。涉兒童家事案件不僅涉及私益,更涉及公益,而欲保護公益,法官就必須全面了解案件事實,在此基礎上才能作出妥當的裁判結果。同時,涉兒童家事案件( 如監護人確定、撫養費給付、探望權行使)或有必要進行非訟化處理 ( 德國就將所有家事案件進行了非訟化處理)。為此,在家事審判中,法院積極探索建立家事審判職權探知制度。此外,對於訴訟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婚姻不成立或者無效、可撤銷等情形的,法院也應當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縱觀國際司法領域實踐,積極探索建立家事審判職權探知制度,可以借鑑日本調查官制度,建立專業的家事調查員。一方面,在法院內部,調查員由外聘審判輔助人員擔任,調查員負責調查當事人情感經歷、性格特點、家庭環境、子女教育、與鄰相處等情況。另一方面,在法院外部,可以委託家事案件當事人居住地的基層組織、地方司法機關協助調查,設立專門的委託調查機制,配備專項的委託調查資金,固定長期的委託調查人員。
另外,還應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對部分家事訴訟的舉證規則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對涉及家庭暴力離婚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提供受到傷害的基礎舉證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才發生轉移,由對方承擔證明其並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
(文章來源:江蘇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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