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產品並不是實物形式的商品,而是虛擬形式的產品,其載體就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作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既是保險功能得以落實的手段,也是保險法規制度的主要內容,一旦當事人發生糾紛可以作為法院或仲裁機構明斷是非、做出公正裁決的重要依據。
1.保險合同的主體
根據《保險法》,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是法律關係的一種,法律關係中必定存在主體,以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因此保險合同也有其主體,即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
當事人,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根據《保險法》,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是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通過收取保險費集聚保險基金,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保險保障之責。根據 《保險法》,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組織,由於保險合同屬於有償合同,所以投保人主要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
關係人,是指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一旦發生,造成的是被保險人人身之外的財產損失,所以財產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是受到保險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但在人身險中,存在發生死亡這類保險事故的可能,所以通常在保險合同中另行約定一個或多個受益人來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此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所連接的人,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法律賦予被保險人在一定情形下享有同意權,尤其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無論是籤訂合同還是變更合同,都要求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受領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都可以為受益人。根據保險法律規定,在人身險中,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中則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實務中常見的保險合同形式
保險合同的訂立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條件,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均無不可,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後有籤發書面保險憑證的義務。因此保險合同在實務當中主要有以下書面形式:
①投保單,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合同的書面要約,由保險人事前準備,投保人需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以便保險人做出是否同意承保或收取多少保險費的決定,投保單提交保險人之後,如果保險人審核承保不通過,則保險合同不能成立,投保單作廢;如果保險人審核承保通過,保險合同成立,投保單隨即作為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②暫保單,是指正式保險單籤發之前由保險人提供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單。由於保單承保過程中保險人審核投保單需要時間,而投保人在提交投保單時往往已經繳納全部保險費,並有急需保險保障的可能,所以通過暫保單解決客戶需求,暫保單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樣的效力,只是有效期限較短,一般不超過30天。
③保險單,是指保險合同訂立之後,保險人向投保人籤發的有關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具有法律效力。
④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籤發的,用以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或者保險單已經出立的書面憑證,它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保險合同主要條款
保險合同的條款分為主要條款和特約條款,基本條款是指保險法律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應記載的事項,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特約條款是指在基本條款之外,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險種特性和主體實際需要,針對具體事項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特別約定的條款。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4.投保注意事項
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清楚每一份保險都只是對特定的保險事故承擔責任,保險並不是「百保箱」,為保護自身權益,請在選擇保險產品和投保過程中,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要準確了解自己所購買保險產品的功能,是不是能解決自己的風險需求;
二是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真實準確填寫投保單,避免保險事故發生後因自己隱瞞風險而造成保險人拒賠或免賠的後果;
三是認真研讀保險條款,特別關注保險責任或除外責任條款,清楚自己的權利;
四是投保單的當事人和關係人必須親筆籤名,代籤名會不被法律認可。
(來源: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眾號,黃岡市保險行業協會推薦)
(編輯:白楚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