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豐樂 發布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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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行初子規(gh_6a580ac63f4a),作者田豐樂
2020年9月7日教育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自發布之後,便引起了學前教育領域特別是廣大民辦幼兒園從業者及研究者的重大關注。專家學者們、民辦幼兒園的從業者們從不同角度發表了各自的觀點,筆者也發表了「《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五十六條之修改建議」一文。
基於筆者長期對包括學前教育領域在內的民辦教育行業法律法規政策的研究,以及具體實踐中對各地民辦幼兒園現狀的了解,筆者以為,《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規定,對具體實踐中的一些「公辦民營」的幼兒園帶來了巨大的不確定性,由此就會直接產生兩個重大疑問:到底公辦幼兒園還可不可以委託給民辦幼教機構來進行經營管理?既往已經按照「公辦民營」模式進行運營的公辦幼兒園在《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如何處理?
筆者注意到,就在《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的2020年6月8日,廣東省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發布了《中山市公辦幼兒園委託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中山市工作指引》)。這份文件出臺的背景就是我們所熟知的「2020年全國公辦幼兒園在園幼兒數佔比達到50%以上」這個學前教育的重要任務。但是,這個任務給各級政府帶來了很大壓力,為了破解各級政府快速擴張公辦園面臨的資金投入壓力大、資源配置不足、效益不高等問題,探索公辦幼兒園委託管理新模式,為群眾更快提供優質學前教育資源,中山市及時出臺了《中山市工作指引》。該文件有以下一些重要的制度創新:
第一, 明確規定了委託管理的對象是公辦園:「本指引適用對象指由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利用國有(集體)資產舉辦,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委託第三方進行管理的非營利性公辦幼兒園。其中,由民辦幼兒園轉型成立的公辦幼兒園,如原辦學方符合委託條件的,可以繼續參與辦園管理。」由此不難看出,所有類型的公辦園,以及為達成公辦園在園幼兒比例50%這個指標而由民辦園轉型為公辦園,都可以由第三方的社會力量(主要以民辦幼教機構為主)來進行委託管理。
第二, 明確了委託管理的方式:「幼兒園教職員工由受委託管理方派出,與受委託管理方籤訂勞動合同,實行聘用制管理,薪酬由受委託管理方發放。……幼兒園按自收自支公辦園標準收費,實行經費包幹,……受委託管理方必須在舉辦方指定的銀行設立基本銀行帳戶,幼兒園所有收入與支出實行專戶管理。」由此可知,受委託的一方,具有財務和人事的自主權,自收自支,接受監管。
第三, 明確規定了委託管理費:「委託管理服務費由管理費、公用經費、執行團隊薪酬費用、保教團隊薪酬費用和運營團隊薪酬費用等構成。……委託管理服務費資金來源於幼兒園保教費收入、財政性補助收入、舉辦方專項管理費撥款收入等。其中,舉辦方專項管理費由舉辦方根據受委託管理方的管理水平及幼兒園辦園質量等與受委託方協商確定(鎮屬公辦園建議按3.5萬元/班/年標準作為參考),撥付至幼兒園銀行基本帳戶。」據此可知,公辦園委託給受託方進行運營管理需要向其支付委託管理費用,以確保受託方能夠正常的開展運營管理。
依據《中山市工作指引》以上的一些重要規定,筆者認為,中山市的這一舉措是務實和可行的,既能較快的實現國家下達的任務指標,也能較好的保護民辦幼兒園的辦學積極性和辦學利益。不僅中山市如此,筆者在具體實踐中所了解到其他一些省市,也已經推行了幼兒園「公辦民營」的模式,均是旨在解決政府面臨的公辦園數量急劇擴大後的財政和師資壓力。但是,《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發布,其中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禁止社會資本以受託經營的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在此之下,公辦園委託管理模式、「公辦民營」模式還能夠繼續推進嗎?委託管理公辦園可以被等同為控制公辦園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中山市剛剛新鮮出爐的這份文件怕是頓時會被變成一張廢紙,一些已推行了「公辦民營」模式的省市地區頓時處於進退維艱的狀態。
基於此,筆者以為,《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禁止社會資本受託經營公辦園的規定,缺乏相應的事實調研基礎,對具體實踐也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應當進行相應修改,給公辦園委託管理模式、「公辦民營模式」留一些空間和可能,否則,極有可能事與願違。雖然公辦園指標可能達到了,但地方政府缺錢缺人這些不可迴避的的因素會導致相當一部分公辦園很難實現真正的辦學效果,到最後,想讓人民群眾受益的「好事」卻辦成了一件「囧事」,這恐怕不是各級政府想看到的,也不是人民群眾所期待的。
至此,我們再來回顧一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中共中央國務院若干意見》)所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中的重要一項:「堅持改革創新。突出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綜合施策,破解制約學前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補齊制度短板,激發辦園活力,鼓勵引導規範社會力量辦園,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筆者在此誠懇建議,《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在修訂的過程中仍應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若干意見》所確立的以上原則,回應現實問題,讓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踐價值,這樣才能夠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這句話仍應被時刻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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