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近18年 最高法公布新《民事證據規定》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12-14 紅星新聞

老百姓常說一句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足見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12月26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根據該《修改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 胥立鑫 攝

《民事證據規定》18年後修改,新增4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實施,迄今已近18年。其間,經歷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訴訟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公布實施。

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說:「我們在2015年啟動了《民事證據規定》的修改工作。歷時4年,在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完成對其修改,並經最高法審委會第1777次會議討論通過。」

江必新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共100條。其中,保留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未作修改的11條,對原《民事證據規定》條文修改的41條,新增加條文47條。

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自認

自認是當事人基於處分權行使而實施的一種訴訟行為,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效力。

江必新介紹,原《民事證據規定》第8條對當事人自認規則作出規定。經過十幾年來審判實踐的檢驗,原有的規定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為此,《修改決定》在第四項至第十項,對原《民事證據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

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對於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再考慮訴訟代理人是否經過特別授權,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本人的自認;

適當放寬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條件,對於當事人因脅迫或者重大誤解作出的自認,不再要求當事人證明自認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同時,《修改決定》還對共同訴訟人的自認、附條件自認和限制自認作出規定。

證人、鑑定人弄虛作假 將受到處罰

「誠實信用原則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對於規範民事訴訟主體的行為,維護民事訴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江必新解釋,《修改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精神,一方面對於當事人接受詢問時的具結和證人作證時具結的方式、內容進行完善,增加規定了鑑定人籤署承諾書的規定,以增強其內心約束;

另一方面,對於當事人、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以及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鑑定費用,並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後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發布會現場 胥立鑫 攝

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完善 通訊群組信息可算電子文件

電子數據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種新的證據形式。

江必新說,《修改決定》在第15項對電子數據範圍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在第16項、第25項規定了當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保全電子數據的要求,在第105項、第106項規定了電子數據審查判斷規則,完善了電子數據證據規則體系。

新公布的《民事證據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紅星新聞記者趙倩 高鑫 北京報導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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