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下午,劉令姿在博客上發了一篇讓她特別生氣的動態。作為具有超模光環的美女,劉令姿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是拍攝電影。昨天晚上有人發消息告訴她,自己經常衝洗照片的那家店鋪私自將自己的照片洩露,直接將存有照片的網盤連結發到微博,大家點開就會看到照片的所有內容。
這種現象使劉令姿感到生氣,甚至感到很害怕,因為如果影片非常私密,那麼這種侵犯隱私的行為將產生無窮的不良影響。因此,劉令姿提醒大家衝洗膠片一定要注意隱私安全,找到可靠的店鋪。同時,她還希望該店能有點職業素養,保護好顧客的照片和隱私。
那麼店家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構成侵權嗎?
一、民法中關於侵犯隱私行為的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的房屋或破壞他人的居住環境。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的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密拍攝他人的私生活,以及監視他人的室內情況。
5.私下打開別人的來信,偷看別人的日記,監視別人的私人檔案的內容,並將其公開。
·······
可以看到的是,未經許可將他人照片公開的行為確屬民法規定侵犯隱私的行為,店鋪在製作照片過程中的操作,即將存有私人照片的連結直接放網上,屬於侵犯劉令姿隱私的行為。
隱私權是絕對權利,具有普遍的對世效力。它要求任何人都有義務不侵犯他人的隱私。違反此義務的任何行為都包含在隱私侵犯中。
二、主觀方面
侵犯隱私是由於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者有主觀過錯,才構成侵權責任。故意和過失在所不問,但過失的形式會減輕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發生損壞結果
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實際上,主要表現為三種: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及精神痛苦。侵犯隱私與財產利益沒有直接聯繫,有時對財產利益完全沒有損害。影響的通常是人格利益,通常伴有精神痛苦。
也就是說,店家的侵權行為不一定必須帶來多大的損失,只要造成被洩露隱私人的精神痛苦,就能認定發生損害後果。
當然,這並不否認由於隱私受到損害而導致的權利人的經濟利益。一般而言,只要存在合法權益的侵害,即使很難發現或證明侵害的後果,也可以構成侵權法損害賠償。要量化侵犯隱私造成的後果並不容易,但這點並不妨礙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
對於在此事中,店鋪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只是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如洩露的是含敏感信息的內容,或者含商業信息的內容,甚至是特別知名的明星的隱私,後果就另當別論了。
最後的最後,筆者認為可以追究店家的責任,但是沒必要。況且劉令姿發文的態度來看,並不打算追究店鋪的責任,只是將事情提出來,給大家提個醒。
另外,下午店家發表聲明,表示自己願意對自己的過失道歉,在結尾處還小小diss了一下劉令姿的咖位,多少有點挑釁的意思。
文章由觀妙律所王學強團隊主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對生活熱點事件的法律解析。如果您對文章有任何想法、意見、建議,歡迎留言告訴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