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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律法只對心地善良之人寬饒其情」「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罰誅其惡行惡念」「然有宵小之輩,為己之利,冷漠公義;甚有邪惡之徒,殺人販毒,泯滅人性,實為國之憂、民之害也,安可恕乎?」
這段大義凜然的話,原本出現在任何一篇網文中都不會太突兀,但這些話卻出現在了一個不太恰當的地方——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當中,並引發業內熱議。
據媒體報導,辯護意見來自於杭州的某位律師。在被告人胡某某販賣毒品罪上訴一案中,這位律師作為指派援助律師為胡某某提供刑事辯護援助。這份辯護意見,受到了律界的普遍指責,稱這位律師背離了律師身份,扮演起了「第二公訴人」角色。對此,杭州律協表示,將啟動行業調查程序。
同為律師,根據執業規範,應當尊重同行,而不能貶損、詆毀同行。因此,事涉對其他律師的評價,不少律師歷來謹慎。但同時,執業規範亦要求,律師應維護行業聲譽,對嚴重損害律師整體形象的行為,應進行抵制。該名律師的行為確實觸犯了辯護律師的職責,遭到律界批評,有其必然性。
辯護律師的責任,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7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只能做對被告人有利的事,說對被告人有利的話,只能維護其合法權益,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其實,這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精心安排。現代刑事訴訟設計了控、辯、審之穩定的三職能模式,公訴案件的公訴人和被害人(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一方履行控訴職能,被告人和辯護人一方履行辯護職能,法官一方履行審判職能。
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辯護人,只是辯護人產生方式有所不同,絲毫不改變辯護律師的職責性質。控、辯雙方相當於足球場上雙方隊員,法官相當於球場上的裁判,各司其職,不得越位,否則就亂套了。足球場上最糟糕的情形,恐怕就是踢「假球」「烏龍球」。
電視劇劇照。
要知道,公訴人由國家檢察機關指派專業的檢察官擔任,代表國家控訴犯罪,其力量之強不言而喻。而被告人乃被追究責任的對象,一般身陷囹圄,閱卷、調查都受到很大局限,還缺乏專業知識,不能很好地履行辯護職能,法律才為其增設了「辯護人」(一般由律師擔任)的角色以輔弼,盡力做到控、辯雙方「平等對抗」,讓法庭做到「兼聽則明」,從而作出公正裁判。
若辯護人在法庭上倒戈,完全站到了控方立場,成了「第二公訴人」,將把被告人置於何種境地可想而知,這是辯護律師之大忌,也是對當事人權利的漠視,既違反律師職業倫理,也違反法律關於辯護職責的「天條」。
另外,該律師的辯護意見形式上採用半文半白的語言也不合法庭用語規範,不利於讓法庭了解辯護觀點,除了給人以故弄玄虛、譁眾取寵的觀感外,毫無實益。這值得廣大律師加以注意。
設想一下,像這樣的「辯護意見」若多發生幾起,誰還敢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還如何建立?因此,這種行為不能漠然視之,杭州律協啟動調查也是理所應當。
此外,杭州律協還否定了網傳資料稱該律師為浙江省律協刑辯委副主任的說法,那該律師是否還存在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一併調查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最後也應指出,像這樣自損當事人的律師只是極個別的,廣大律師哪怕是法律援助律師,都是盡心盡職為當事人服務,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利益。本質上,這起事件仍是個案,跟行業性慣例無關。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趙琳
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