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網傳的一份名為林維清律師的《辯護意見》引發了律師圈熱議和不滿。林維清在被告人胡某某販賣毒品罪上訴一案中為其提供刑事辯護援助,但在《辯護意見》中卻寫道,「自古律法只對心地善良之人寬饒其情」「只能以刑罰誅其惡行惡念」,並稱自己的委託人是「宵小之輩」「邪惡之徒」。
網傳資料顯示,林維清系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不少自媒體稱他這是在扮演「第二公訴人」,用著半白不古的文字指控自己涉毒案件的當事人罪有應得。10月18日,杭州市律師協會就此事發布通告稱,林維清從未擔任過浙江省律師協會或杭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2019年曾因違規會見被停止執業三個月。杭州市律師協會將啟動行業調查程序,後續進展將適時公布。
網傳林維清律師的《辯護意見》,圖據澎湃新聞。
從這份辯護詞中,看不到他對卷宗的閱讀研究,看不到他對證據與事實的分析判斷,更看不到他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尊重與爭取。甚至從閱讀上來看,這種極不流暢的文字表述,也是令人不悅的。
哪怕他是經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沒有收取多少費用,在代理被告人而非受害人的情況下,向自己的當事人捅刀,本質上是種侵犯委託人利益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職業道德。
律師協助公訴人指控當事人,會贏得對手的尊重嗎?筆者認為不會。
律師的存在是為了控辯儘可能平衡,將案件中的爭議點充分表達出來,從而得到法律審視,讓真相更接近一些,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性。在司法終生追責、案件編號終身制的推進趨勢之下,一個認真盡職的律師,找出不同立場所產生的盲區,也會讓檢察官、法官辦案更具安全感。
從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政策角度,這種不負責的做法,同樣在給法律援助抹黑,難免會讓公眾認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都是「形式律師」,而不是刑事律師,沒有基本的辦案操守。為避免這種犧牲當事人權益的辯護詞再次出現,筆者認為法律共同體或可在這樣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是律協加大對於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重視職業道德的維護,避免法庭成為空喊口號的舞臺,讓侵害當事人利益的害群之馬沒有空間。
二是適度提高法律援助律師的補貼,讓律師具備工作積極性。據了解,一些刑事案件的補貼連會見辦案的油費都不夠,自然會讓人缺乏基本的精力投入,而市場經濟之下,免費的往往是「最貴的」。
三是規範法律援助的卷宗整理流程,通過詳盡的文件去確保律師基本的辦案質量,無論是會見還是閱卷,都應該留下書面的文件及回執,保障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履責律師面對不當投訴時的有力證據。
四是積極普法,加強公眾對於律師行業的認識與認同,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為「壞人」說話不代表為虎作倀,而是確保程序正義的公正,讓法律得到正確的適用,以達成實體公正的追求。即便這個被告人罪惡滔天,也有最基本的辯護權。
辯護是獨立的,辯護詞是自由的,可以不拘一格,可以旁徵博引,但歸根到底,還是要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核心。畢竟,濫用口號卻不認真辦案,本質上是在謀殺弱勢群體的辯護權,這才是真正的不正義。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劉京成(法律從業者)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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