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今年8月10日,小燕(化名)在家中吞藥自殺死亡,又將一樁冤案再現到大眾的眼前。
2018年12月29日,同校高二年級男生小凱(化名)以過生日答謝朋友為由,邀小燕和他其他朋友去酒店聚餐,在到達酒店房間後遭到了小凱的暴力性侵。隨後男方將此事散布,很快在學校和同學中傳播。小凱因涉嫌強姦被警方刑拘,但因證據不足不予批捕。小凱刑拘15天後取保候審,很快轉學至外地,小燕卻因精神抑鬱住院治療。
小燕的母親李女士在採訪中透露了更多細節:
「我女兒到達酒店後敲門,男孩把身體擋在門後面讓小燕進去,小燕沒多想就進去了,剛進門就一把將女兒扯進去了,進門後女兒才發現他一絲不掛……
他們不是戀愛關係……
那天我還是察覺到有異樣……(她)換了的內衣內褲,上面都是血淋淋的,我以為她是例假來了,我就問她是不是例假來了,她說是的。所以我就沒有起疑心……
現在(小凱父母)手機經常停機,全家人也都不知道搬到哪裡了。」
看完這個案件,小編想起了前兩年備受大家關注的林奕含,她在她的書中《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提起過她太天真,以為老師那麼對她,是因為喜歡她,後來發現並不是,那個老師除了喜歡她,同時還喜歡別人,後來她覺得是自己的錯,陷入了自責的狀態,得了抑鬱症,從而走上了自殺之路。
近兩年,類似這樣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心都很痛。真心希望這樣的事情再也不要發生,不過這個案件中對男孩的審判確實太輕了,我們都知道與未成年的孩子發生性關係都算是性侵的,那麼法律中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律盟普法】和未成年女孩發生性關係判幾年
刑法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即與不滿14周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女孩是否同意,都構成強姦罪。
超過14歲,自願,不涉及犯罪。不會坐牢。
但是,當對方是未成年人時還是慎重吧,因為很多事有時是說不清楚的。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律盟小結:
女孩太過在意自己的親身經歷,發生這種事應該先帶孩子找個陌生的地方,給她找點喜歡的事做,忙碌起來慢慢的就會好了,不要讓她一個人有獨處的機會,獨處容易有輕生的念頭。除非她精神狀態很好,才可以獨處。帶她去看看那些殘疾人為了生活都那麼堅強,我們正常人就不應該有自暴自棄的想法,遠離這些是與非,面對別人的指點內心真的容易崩潰。不管兒子還是閨女,都要好好教育,道德和修養都是很重要的,父母再有錢,兒子目無尊長,沒有教養,不會有人願意把女兒嫁給他,更不會有幸福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