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鬧得沸沸揚揚的勞基修法三讀通過囉~
主要變動在各項休假的規定上 - 部分新規對資淺的勞工是福音,但部分新規則讓企業主不太滿意... 究竟跟原來的制度差哪裡? 下面是小編匯總版上大大們的分享~
立法院院會12/6日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一例一休、砍7天國定假日、增加特休假等。新制訂於2017年1月1日施行,旨在落實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第36條的「一例一休」
從現行的「每7日至少1日休息」修改為「每7日至少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例假」只有在天災、事變和突發事件的前提下,僱主才能要勞工上班,而僱主必須發給加倍工資,且補假給勞工。
「休息日」部份,勞工只要同意就可以上班,工資部分,2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3分之1,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1又3分之2。
7天國定假日砍了
條文修正第37條,由勞動部指定國定假日的權限,回歸內政部所訂定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在該辦法中,應放假日為11日,勞工再加上5月1日勞動節,成為12日,明年起實施;少掉的7天國定假分別是:元旦隔日(1/2)、青年節(3/29)、教師節(9/28)、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及行憲紀念日(12/25)。
特休假增加
未來工作滿半年、未達1年者,就享有3天特休假;滿1年有7天;滿2年、未滿3年者10天;滿3年、未滿5年是14天;第5年到第9年是15天;第10年起是16天;之後逐年增加1天,上限為30天。
護理人員等常碰到的「花花班」問題也確定通過修正,未來換班時,勞工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吹哨者(告密者)條款方面
第74條修正:未來僱主除了不得因勞工申訴公司而予以解僱外,還新增不得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份;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也應對申訴人身份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訊,否則要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還要賠償勞工。
此外,條文也明確定義,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在條文第79條中,則修正加重對違法僱主的處罰,罰鍰最高可罰至150萬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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