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尚在小範圍徵求意見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修訂草案(下稱《規範》草案和《規則》草案),已在律師圈子中廣為流傳,且引起了極大爭議。據報導稱,這些規定遭到了律師們的強烈反彈,平和者認為缺乏操作性,激烈者認為有剝奪律師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嫌。
草案的執行意味著,如果律師在案件審結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訴訟文書、證據材料、辯護、代理意見,最高可給予中止會員權利1年的處分;此外,兩份草案還對律師的網上行為做了諸多約束。
實際上,並非所有律師對草案都如此敏感。
不如說某個特定的律師群體,尤其是近年來在經常在網上製造公共事件的「死磕派律師」,反應尤為激烈。術業有專攻,律師也分不同方向,如刑事、民事、經濟法、智慧財產權、國際商法等,在網絡上活躍的多數是刑事律師,其它領域的律師對公共事件的熱情並沒有他們高,也就不如他們名氣大,嗓門響。
這個特殊的律師群體,活躍在網絡上,非常熱衷於對公共事件發表意見,甚至在很多時候直接介入事件發展過程,加之有些著名的大V律師經常不加核實就轉發一些謠言,以至於許多網友對律師印象不佳,認為律師都不是好人。
即便我們假設,律師行業普遍反對,草案是否就有問題?
我們經常看到,在一些成為公共事件的案子中,如果警方在沒有定罪的時候就公布了嫌疑人的照片等個人信息,律師和媒體都會很憤怒地指責警方這樣做是錯誤的。但奇怪的是,大V律師們卻經常自己公布更多的當事人信息。
比如李天一案,警方在從頭至尾,都十分謹慎地使用了「李某某」、「楊某某」,但由於一開始就有人在網上爆料,所以,即使李天一還處於應當受到法定保護的年齡,他的名字也沒有得到律師的保護,一度在公開的媒體報導中也毫不客氣地直接指名道姓。而受害人楊女士的信息則始終保護得很好,連真實姓名都沒有洩露出來。
眼下,這種狀況相當普遍。在定案前,警方平等地保護了原被告各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而律師則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性地披露對方的個人信息,尤其常見的是,他們利用媒體或明或暗地指出對方的身份背景,引發圍觀群眾聯想,挑撥激情,設置話題,製造轟動效應。
律師為什麼這樣做呢?一方面是擔心權力幹預司法,另一方面恐怕也有製造輿論壓力,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的考慮。
某著名周報6月13日的一則報導中,參與「中國版洗冤工程」的中國政法大學教師吳宏耀就說,他們幫助「無辜者」洗刷冤枉的主要模式就是,「專家負責論證,律師負責跑腿,媒體負責呼籲,老幹部負責找人。關起門來說,就是這個模式。」
這不如說是一個試圖在司法體系之外幹預司法的模式。這個模式既然可以用於洗冤,當然也可以用於製造冤案。因為,在此模式下,是不是冤案並不以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標準,而由這些參與「中國版洗冤工程」的媒體、律師和法律「專家」們定。
比如著名的溫州錢雲會案,雖然由律師等各種大V和微博名人組成的公民觀察團到案發地調查了幾天,也沒有發現任何線索和證據,但他們至今仍然堅持認為,錢雲會死於謀殺,而非普通車禍。夏俊峰案中,雖然證據充分,但是一些媒體和律師們仍然堅持認為,捅死城管的夏俊峰罪不至死。至於受害人也有老婆孩子和家庭,他們就視若無睹了。
夏俊峰案中,某些律師和媒體渲染夏家的家庭親情,大量曝光夏俊峰兒子畫作,反引來抄襲爭議
此外,這一模式也經常被用於「撈人」。比如著名的文強案、曾成傑案中,都有律師居中聯絡組織,邀請專家開研討會論證,找媒體發稿製造輿論,找老幹部以公開信的形式上書司法機關施壓。這也是典型的死磕派律師的做法。
奇怪的是,常常能聽到同一批人呼籲獨立司法,鼓吹法治。但他們經常使用的這種模式究竟是推動法治建設,還是破壞法治建設呢?行政權力幹預司法,影響司法結果是不應當的,難道輿論幹預就是應該的、合理的?
索性說,當司法判決的結果屈服於他們的訴求時,他們要求獨立司法;當司法判決不利於他們的訴求時,他們要求幹預司法。
難怪有法學界人士感慨說,這種公知型的死磕派律師根本就不是在推動法治建設,而是在以話語暴力的方式「砸爛公檢法」,謀取私利。
無需迴避,今天公檢法當然還存在許多問題,必須接收監督,也歡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死磕」,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妄顧法律。任何行業的職業道德和從業規則,理當隨著環境和時代的變化而變化。隨著改革的深化,公檢法部門的權力運作總體上越來越規範,自我約束也日益增強,倘若律師行業的規範不能與時俱進,那將勢必造成新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