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113條規定了當事人之間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但在司法實務中究竟如何認定屬於虛假訴訟?實務中又有哪些典型情形?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本文結合法律法規與實際案例對以上問題作出回答,並對實務中常見的虛假訴訟的典型情形給予單獨說明及審查提示。
直接法條速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虛假訴訟定義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之間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形。實踐中,部分單位和個人出於各種目的,故意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意圖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牟取不正當利益。此類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通常情況下,在民事案件中,將此稱為「惡意訴訟」。
虛假訴訟的構成一般包括四個條件:其一,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非法的目的;其二,當事人之間或者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即惡意串通的客觀表現;其三,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即訴訟、仲裁、調解等民事程序;其四,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即實際損害後果。
虛假訴訟中的「惡意串通」主要是指在具體的民事程序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證據、虛假陳述以求以假亂真,騙取司法文書,謀取不正當利益,即有預謀而為之。
在張美雲與朱忠民、田禮芳第三人撤銷訴訟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8年第6期(總第260期)第39-46頁)中,朱忠民、田禮芳在2010年3月18日借條中多次變動落款時間、多次進行捺印謊稱借條的真實性,隱瞞其二人之間歸還借款銀行轉帳往來、謊稱歸還借款本息部分事實、通過保全措施先行查封而後不申請對已保全標的物執行,妨礙權利人權利實現,並以此虛構的債權債務為抗辯理由,在不同訴訟程序中誤導法官審理,拖延案件審理長達數年,妨礙權利人權利的實現,導致上訴人不斷信訪,浪費司法資源,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虛假訴訟」的情形。
實踐中,當事人之間虛構債權債務關係,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民事程序達到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的案件數見不鮮。
如在高小勇與蔡煌輝虛假訴訟再審案((2017)閩01民再26號)中,為逃避債務的履行,經惡意串通,在福建思中律師事務所曾某忠、蔣某涓律師的幫助下,蔡煌輝通過偽造債權債務確認書、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方式,與蔡雙玲、高小勇相互串通,在蔡煌輝與高小勇並不存在真實債權債務關係情況下,由高小勇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蔡煌輝,而後蔡煌輝偽造其欠高小勇款項的債權確認書,蔡雙玲則指使蔡巧明偽造其受高小勇委託轉款給蔡煌輝的確認書,並以此為由向廈門中院提起民事訴訟,並提交上述偽造的證據材料,惡意快速達成調解,騙使廈門中院於同年9月27日作出(2013)廈民初字第100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蔡煌輝欠高小勇2344.55萬元的虛假民間借貸法律事實,導致案外人蔡明曉因本案虛假訴訟被發現後,人民法院提起再審,其通過執行程序取得蔡輝煌的資產,實現其合法民事權益的期限被延宕、程序被延誤,可以認定為其合法的程序性權益被侵害。
從各項制度的設立目的看,虛假訴訟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欺詐、脅迫行為,其行為本身是以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假陳述、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妨礙民事訴法程序,損害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虛假訴訟行為是在挑戰司法權威,玩弄司法程序,此惡劣行為必須予以制止。
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決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面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該條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三、四款還對單位犯罪、數罪競合、司法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把該條規定的罪名確定為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包含的要素、虛假民事訴訟經常發生的領域以及虛假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特徵,均是從虛假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歸納出來的輔助判斷標準。這些標準可以作為輔助識別虛假民事訴訟的判斷依據、提升虛假民事訴訟的發現機率,但這些標準本身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歸納,現行的司法解釋也難以全部列舉所有的虛假民事訴訟的具體事項,只能起到提示法官識別可能存在虛假民事訴訟的關鍵要素。現實中,真正識別虛假民事訴訟,還有賴於法官綜合前述多種標準進行判斷與識別。
虛假訴訟的認定標準
第一,必須實際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即造成實際損害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的規定,虛假訴訟行為的後果是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虛假訴訟罪構成必要要件。
未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構事實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虛假訴訟。
第二,必須惡意串通,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客觀表現。
惡意串通本身就要求必須兩人或者兩人以上,未與他人惡意串通的單方虛構事實行為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
實踐中,虛構事實或捏造事實的方式是多樣的,實施的手段既可以是偽造毀滅證據、指使脅迫他人作偽證、虛假陳述等,也可以是隱匿證據、隱藏事實等。但通過隱匿證據、隱藏事實等方式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必定要配合虛假陳述等手段,才能達到騙取法院作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裁判的目的。
第三,必須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包括訴訟、仲裁、調解等
虛假訴訟須是不具有合法訴權的行為人採用欺騙手段提起民事訴訟,致使虛假民事案件進入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的行為,規制重點原則上是導致案件首次進入訴訟程序的起訴和申請立案執行等行為。
這裡所述的合法的民事程序包括:
(1)民事案件普通一審程序;(2)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3)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4)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5)審判監督程序,僅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起的審判監督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案外人申請再審;(6)企業破產程序;(7)執行程序,包括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和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等三種情形。
第四、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非法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未將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作為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將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作為認定虛假訴訟的要素之一。實際上,從行為人的目的均應為獲取非法利益,但並不排除無獲取非法利益目的仍構成虛假訴訟罪的情形。通過虛構事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一般可推斷其具有非法謀利的目的,但也存在不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目的而虛構事實的情形。
虛假訴訟的典型情況
一、為逃避公司債務,虛構債權債務以轉移公司資產
在公司債權人訴訟過程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利用其掌握公司資產的便利,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目的都是使得債權人無法再強制執行該財產。
二、離婚析產案件中,虛構債權債務以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析產案件中,夫或者妻一方為了實現能夠多分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逃避夫妻共同債務,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以達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三、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將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虛構為勞動爭議以求優先受償
公司普通債權人,在公司資不抵債、瀕臨破產的情況下,為了能夠保障債權優先受償,遂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協商,以公司員工索要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以求在債權求償時能夠優先受償。
四、為逃避強制執行程序,以虛構的債權債務以物抵債
為防止債權人依法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以實現抵押權或者強制執行標的物的,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以虛假的「以物償債」阻礙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侵害債權人利益。
五、在保險理賠案件中,冒用他人名義偽造證據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
為了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利用與被保險人的特殊關係,偽造授權委託書等法律文書,冒用其名義提起訴訟。
如何警惕虛假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籤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加大公開審判力度,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對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可適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範虛假訴訟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匯總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法修正案(九) 》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採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
當前,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各級人民法院對此要高度重視,努力探索通過多種有效措施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行為。 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實踐中,要特別注意以下情形:(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4)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5)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
3.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張貼警示宣傳標識,同時在「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中明確告知參與虛假訴訟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誠信訴訟。 4.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併)、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 5.涉嫌虛假訴訟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除法定事由外,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要充分發揮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籤署保證書規定的作用,探索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 6.訴訟中,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查明的事實與自認的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 7.要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力度。對雙方主動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注重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要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8.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對可能存在雙方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要加大實質審查力度,注重審查相關法律文書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必要時,可向仲裁機構或者公證機關發出司法建議。 9.加大公開審判力度,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對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可適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避免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防範虛假訴訟行為。 10.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審理中,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範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製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 11.經查明屬於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請求。 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13.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將虛假訴訟參與人列入失信人名單,逐步開展與現有相關信息平臺和社會信用體系接軌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14.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範等規定,從嚴處理。 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法予以制裁,並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6.鑑定機構、鑑定人參與虛假訴訟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鑑定機構、鑑定人訓誡、責令退還鑑定費用、從法院委託鑑定專業機構備選名單中除名等制裁,並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17.要積極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支持配合,探索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的綜合治理機制。要通過向社會公開發布虛假訴訟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震懾虛假訴訟違法行為。 18.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幹警學習了解中央和地方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充分預判有可能在司法領域反映出來的虛假訴訟案件類型,也可以採取典型案例分析、審判業務交流、庭審觀摩等多種形式,提高甄別虛假訴訟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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