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 狗 不 牽 繩
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
近年來,我市發生過多起
市民被不牽繩的犬只咬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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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上午10點左右,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五裡廟派出所民警在萬福西路某小區附近巡查時,發現一條未採取牽引帶等安全措施的小鹿犬。經現場調查,該犬只系市民孫某某所有,對於遛狗不牽繩的行為,孫某某也認識到了錯誤。
根據《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規定,民警對孫某某給予罰款處罰,並開具出揚州市區內市民遛狗不牽繩的首張罰單。
不文明養狗引發的安全事件
案例一:2018年8月3日,家住市區三星花園小區的吳先生反映,她和母親在小區內相繼被一隻沒繫繩的中型犬給咬傷了。事情發生後,狗主人主動承擔了吳先生和他母親的醫藥費。
案例二:2019年10月17日晚上在市區皮市街附近,一中年男子耿先生在散步時被沿街住戶「散養」的兩條惡犬咬傷,耿先生再三呼喊,掙脫後趕忙報了警,而當警察趕到後,傷人的惡犬已不見蹤影。受傷後,耿先生第一時間趕到附近醫院打狂犬疫苗,據值班醫生介紹,耿先生右腿肌肉外翻,左腿外傷,傷較嚴重。
關於加強文明養犬的警方提示
為加強我市養犬管理工作,保障群眾人身安全,維護城市環境和公共秩序,推進更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設,倡導市民文明養犬、規範養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作如下提示:
一、攜犬出戶必須牽繩,且犬繩不得超過2米,注意避讓行人和車輛。違者,依法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繫繩犬只一律視為流浪犬收容。
三、禁止在主城區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禁止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車。違者,依法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不系犬繩出戶造成犬只傷人,驅使或放任犬只傷人,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禁止攜犬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違者,依法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攜犬人應當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
八、養犬人應當配合、服從小區物業人員的勸告和管理。應當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門執法人員的管理。阻礙執法人員執法的,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揚州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9日
(一)揚州市關於養犬有哪些規定?
目前,揚州關於養犬管理主要依據2個文件,一是2010年底出臺的地方規範性文件《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二是今年2月1日施行的《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其中關於養犬的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養犬管理重點管理區,主要指主城區,不得飼養藏獒等32種烈性犬和體高超過61cm的大型犬,養犬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二是遛狗要牽繩,狗糞要及時清理。《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不牽繩遛狗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不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管部門根據相關上位法處理。
(二)遛犬有什麼規定?
根據《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揚州市市區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禁止遛犬,攜帶犬只出戶時,應當系不超過2米長的犬繩,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應當栓養或者圈養,不得外出遛犬。
(三)哪些場所不能攜犬進入?
根據《揚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遊樂場以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違反條例,由公安機關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被收容的犬只將怎麼處置?
整治期間,因不牽繩遛狗被收容的犬只將統一送揚州市犬只留檢所飼養,如養犬人能證明其犬只所有權,接受處罰後,自收容之日起10日內可將犬只領回,逾期無人領回的,由留檢所依法處置。
廣大市民朋友們
攜帶犬只出戶時一定要
採取牽引帶牽引等安全措施
主動避開老人和小孩
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文明養犬
維護城市文明
來源:揚帆、揚州警方、揚州廣電、廣陵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