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養狗的人不在少數。但有一群人,以自己養的狗性格溫順從不咬人為由,在遛狗時不牽繩。這種行為不僅不文明,更存在人身安全隱患。近日,肥西縣一男子由於遛狗不牽繩,導致寵物狗咬傷幼童,肥西縣人民法院判決其賠償 2 萬餘元。
合肥肥西縣的李某某,養有一隻白色薩摩耶,體型較大。李某某自認為自己的狗沒有攻擊性,性格比較溫順,在小區遛狗時未束牽引帶。一天夜間,汪某領著三歲的兒子趙某某在小區散步時,遇到李某某正在遛狗,這時李某某的薩摩耶突然撲向趙某某,造成其手部受傷。趙某某受驚嚇大哭不止,回家後即高燒不退,被送往安徽省立兒童醫院接受治療,不久出現雙眼瞼水腫現象並被診斷為持續高燒引發的原發腎病症候群,住院期間共計支出醫療費用 16000 元。後雙方就賠償事宜私下多次協商未果,汪某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四條規定 "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李某某作為動物管理人,夜間在小區脫繩遛狗,對所飼養的薩摩耶未採取任何安全防範措施,實際已對小區居民造成了一定安全隱患。故共計賠償趙某某醫藥費等共計 2.2 萬元。近日,該案經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也於今年 6 月 1 日生效,該條例明確,重點管理區域攜帶犬只外出,應當為犬只束牽引帶並牽引,在人群擁擠場合懷抱犬只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在城市人員密集的地方,除按規定辦理養犬登記外,外出遛狗時,一定要牽好狗繩。否則因被狗驚嚇、追趕或撲倒等一系列行為造成的傷害,狗的主人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張夢怡 實習生 付盼盼
【來源:合肥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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