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後疫情時代,為做好「六穩」工作 落實「六保」任務,上至國家部委,下到地方都就扶持個體工商戶和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出臺了很多政策,取得了積極成效。在此背景下,有關部門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也承擔著更高水平監管和更多回應民眾訴求的期許,因此頗為社會關注。
該徵求意見稿對電子商務法第10條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無需市場主體登記的判斷標準進行了規定:一是年交易次數不超過52次(平均每周1次),二是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地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兩項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豁免登記。這一量化標準看似精確,卻有違大眾的常識和直覺,甚至和既有法律也不盡相符。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一年賣出5000件日常用品的地攤都無需登記,為何一旦將攤位轉移到網絡上,反而就要登記了呢?要想回答這一問題,不妨對商人登記及其豁免制度做一番追根溯源。
作為一種確立商人主體地位的制度,工商登記顯然以「商人」即從事商業活動的個人或組織為對象。這裡的商業活動不但是以營利為目的,且是反覆不間斷的、有計劃的持續活動,而不是偶爾的、個別的交易。因此,從事零星交易活動的個體根本不是「商人」,自然無需登記。那麼,是否只要持續開展交易就一定要登記呢?也不盡然。放眼世界,工商登記的規定不適用於小商人已是國際通例。原《德國商法典》第4條、《日本商法典》第7條和《韓國商法典》第9條均明確商事登記的規定不適用於小商人。
小商人豁免登記之所以成為世界通例,有著價值和現實的雙重考量。就價值而言,小商人經營的首要動機是維持自身生活,自然人的生存權和追求幸福生活的營業自由賦予了小商人營業活動的正當性,政府負有不隨意幹預的義務。就現實而言,工商登記並不免費,不管是政府還是小商人,都不得不承擔辦理登記的直接成本和後續監管成本,包括林林種種的會計、稅務、開戶和註銷成本。小商人規模小、風險低、活動簡單,登記的繁瑣負擔無疑得不償失。
而與傳統經濟的小商人相比,網絡空間的小商人數量更加龐大,但相比較而言經營更加規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7天無理由退換貨」恰恰是在線上率先實現的。究其原因,正是在於網絡平臺的存在。作為多邊市場的開啟者和發展者,網絡平臺不但是中立的第三方,還積極介入交易的管理。而這,既是網絡經濟的內在機理使然,也是國家的有意造就。
在網絡空間中,監管機構難以應對小商人的汪洋大海,而網絡平臺憑藉信息優勢和技術能力,較監管機構更有能力發現潛在違法行為,並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和電子商務法第38條規定,在找不到商家、平臺不能提供商家真實有效聯繫方式協助消費者維權或者未盡到安保義務和審核義務時,平臺需要向消費者承擔補充乃至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法律通過賦予平臺責任的方式,從而間接實現了公共目標。由此可見,在網絡平臺發揮管理作用的前提下,小商人在政府機關登記的必要性進一步降低了。
徵求意見稿還將所在地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年平均工資作為經營者年交易額的上限。事實上,商人系通過承擔風險而獲得不確定的收益,其與不承擔風險而獲得確定報酬的勞動者判然有別。正因如此,很多國家都將小商人豁免登記的上線與商業稅收相聯繫,而非勞動報酬。在具體標準上,可考慮延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即「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另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和當前稅收政策,增值稅的起徵點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落實到相關規則設計中,既可以直接規定30萬元每季度的數額,也可以轉引到「增值稅起增點」,以保留後續調整的靈活性。
小商人雖小,但於家也「大」,於國也「眾」。在後疫情經濟時代,如何降低經營負擔、增強經營信心當是政府著重考慮事項。因此,應當更加科學合理設定監管規則,回應民眾關切,從而助力小商人更加從容應對疫情衝擊和市場挑戰。
(作者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