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報導 記者 尹豔輝】據香港「東網」等港媒21日報導,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香港男子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第二度申請保釋,案件20日由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兩人一同審理,21日下午4時頒布書面裁決。兩名法官拒絕唐英傑人身保護令申請,並要他支付律政司的訴訟費。
23歲男子唐英傑涉嫌於7月1日,背著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背包,騎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為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被告。7月6日,唐英傑在法庭首次申請保釋,但法庭基於國安法第42條及案情嚴重程度,拒絕其保釋申請。
「星島網」20日曾報導稱,香港國安法第4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申請方稱,要求被告承諾「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即是要被告承認自己曾經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且承諾未來不會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令被告申請保釋的門檻倍增。
法官李運騰稱,該條例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沒有要求被告承認他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更何況法官處理保釋申請時需作出風險評估。李運騰不同意申請方稱「不會繼續實施」的意思,包括承認曾經實施及承諾未來不會再實施,他認為該條例沒有假定被告已犯罪,而是要被告說服法官他從來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並會「停止」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代表律政司的餘若海資深大律師曾表示,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證明申請人被非法羈留,但此案的申請人並非無合法理由而被羈留,而是根據法律程序,申請人被捕後被帶到裁判法院提案,他在裁判法院首次聆訊時申請保釋但被拒絕,他現在也只是按法庭命令羈押監房以待案件再次審訊。餘若海稱,正如申請人只是希望進行保釋覆核申請,便應直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無需多此一舉申請人身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