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俞渝發布公開信稱:「就在前天8月12日庭審中,李國慶突然當著法官的面大吼『再不判,我就要殺人了!』」她表示,深知李國慶的暴力傾向,並第二次向東城法院提起人身保護令申請。
俞渝透露,8月11日,李國慶在微博上點讚了「江蘇男子法院門口捅死離婚妻子」。再往前,他還微博轉發了「杭州殺妻碎屍案」。
俞渝在此次公開信中表示:「經歷了這麼多,我深知李國慶的暴力傾向。而且瘋狂行動前經常有徵兆。我害怕又要出事兒,我不想自己遭遇慘劇。」
同時她表示堅信法律的正義。「作為母親,我不想讓孩子承受失去媽媽的痛苦。作為女兒,我不想讓老人經歷『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傷。我呼籲司法的公正,懇請法院用法律武器給我以及眾多與我有類似遭遇的女性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護。」
據了解,這不是俞渝第一次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早在7月9日,針對媒體發表的關於「李國慶俞渝案」的建議,俞渝回應稱,法院已經駁回了她針對李國慶提出的限制令申請,其律師已經再次在北京東城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複議。
7月24日,李國慶在微博表示,東城法院先後兩次駁回了俞渝按照《反家庭暴力法》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根據反家暴法,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那麼,
為何俞渝多次申請人身保護令均被法院駁回?
法院發人身保護令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呢?
首先來看看下面兩個案例。
2010年7月,家住上海寶山區的周女士和李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兩人都是再婚,沒有子女,婚後兩人感情生活也並無太大矛盾。然而,平靜的生活在2012年開始被打破……
「2012年開始,他的脾氣就時常陰晴不定,對我總是罵罵咧咧,甚至動起了手。」周女士回憶道。2012年8月某日,夫妻二人又一次因瑣事吵架,李先生甚至用酒瓶砸傷周女士頭部。之後的生活中,李先生時常對周女士辱罵折磨和家暴威脅,甚至在周女士熟睡的時候突然毆打她。
「他剛開始不是這樣的,那時候正好是由於涉及到他父親的動遷房的產權及利益分割,他們覺得多了我一個人就多分了他們的利益份額。」周女士覺得丈夫的轉變最大的原因在於此。
近2年來,李先生的父母開始和夫妻二人同住。這種家暴的狀態更加嚴重、惡劣。
「他們就是想讓我忍受不了然後主動搬出去,這樣就可以不分我動遷房的份額了。」周女士說道。
長期、多次的家暴讓周女士身心俱疲,即便在民警的多次勸說下依然毫無改善。為維護自身權益,防止再次受到丈夫的傷害,周女士於2020年4月向寶山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並提交了多次的公安接警單以及驗傷報導等材料。
寶山法院受理後,審查發現周女士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發出人身保護令的條件,於是裁定籤發人身保護令:禁止李先生對周女士實施家庭暴力。
而同樣發生在上海的另一樁案件中,妻子被丈夫毆打後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卻是不同的結果……
家住上海浦東新區的薛某和劉某是夫妻,此前因感情不和,薛某曾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後撤回了起訴。據她稱,此後便經常被丈夫打罵。
2020年6月9日,劉某又因家庭瑣事對薛某動手,不堪忍受的薛某報了警。經驗傷後,被鑑定為為多處軟組織挫傷。薛某向浦東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院經審查查明,2020年6月9日薛某報警稱被老公打,民警到場經了解,此事系夫妻間為燒飯開門引發口角糾紛,有肢體接觸。經驗傷,檢驗結論為左胸外傷,軟組織傷。
法院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薛某和劉某系夫妻關係,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衝突,尚不足以構成家庭暴力。綜上,薛某的申請不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駁回。
結合上述幾個案例,
同是遭到家暴,
為何結果會不同呢?
記者就此採訪了法官和律師。
上海寶山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張繼峰向記者解釋:「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具體來說,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上海市律協婚姻家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上海海若律師事務所吳衛義律師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關注有沒有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等行為,常見的證據是家暴的照片、出警記錄、驗傷報告、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悔過書、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人證言、視頻等。
「人身保護令保護的是申請人現實中遭受人身侵害和人身危險,在李國慶和俞渝的糾紛中,雖然有李國慶搶奪公司印章、隔空指責俞渝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但是李國慶和俞渝個人之間尚未發生肢體衝突。」吳律師解釋道。
「審判實踐中並非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就會準許。」 張繼峰亦表示,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特別是對人身保護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進行審查。「比如對於一些偶發性的輕微衝突,尚未達到出具人身保護令的緊迫程度,法院往往會不支持。」
那麼,如果尚未有肢體衝突,存在言語謾罵、侮辱等情況下,能否申請人身保護令呢?
吳衛義律師解釋道,精神暴力同身體暴力一樣受到反家暴法的打擊和制裁,也是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只是精神暴力與身體暴力相比,更加隱蔽,取證難度更高,但如果施暴者經常性進行言語謾罵或威脅,給受害人造成心理壓力,甚至導致抑鬱症等精神疾病,法院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決,裁定人身保護令。」
張繼峰指出,家庭暴力的存在嚴重地侵擾著家庭的安寧,破壞著社會穩定和諧與發展。《反家庭暴力法》對於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至關重要。由於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張繼峰提醒,「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好證據,這些證據可以直接證明雙方矛盾的激烈,反應出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持續性,此時申請人的申請就容易取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