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生物學家理察.道金斯有一本書《自私的基因》。道金斯本人承認,「自私的基因」這個標題帶有譁眾取寵,吸引眼球的目的。1975年湯姆.馬希勒曾經建議他把書名改為《不朽的基因》,他2005年在30周年版簡介中說:
「現在覺得馬希勒也許是對的」,「許多批評家,喜歡不讀書而只讀標題。也許這個方法適用於《兔子班傑明的故事》或者《羅馬帝國興衰史》,但我可以不假思索地說,『自私的基因』標題本身,如果不包含書上大字的腳註,會讓人對內容產生一種不恰當印象」
「如果重點是在自私,你便會以為這本書在討論人的私心,但是本書卻將更多的重心放在討論利他主義上」
「我自己也在同樣的地方發現了自己犯過的錯誤。這在第一章中的一句話可以看出來:『我們可以嘗試傳授慷慨和利他,因為我們生而自私。』傳授慷慨和利他沒有錯誤,但生而自私可能產生誤解。我直到1978年才開始想清楚『載體』(一般是生物體)和其中的複製因子(實際上便是基因)之間的區別。請你在腦海中刪除類似這句話的錯誤句子,並在字裡行間補充正確的含義」
「《合作的基因》是《自私的基因》另一個好的替代書名。雖然這聽起來自相矛盾,但這本書主要的一部分便是討論自私基因的合作形式。需要強調的是,基因組並不需要以犧牲同伴或者他人的代價來換取自身的繁榮發展。」
不過儘管作者作了這樣補救性質,甚至自我糾錯性質的聲明,儘管《自私的基因》一書實質和宣揚人性是自私的觀點並非同一回事,但還是不能迴避此書本身帶有的致命缺陷——概念上的混亂以及隨之延伸的邏輯混亂。
1、所謂「自私的基因」實質含義
如果拋開比喻的思維,那麼道金斯所說的「自私的基因」其實質要表達的是什麼?
無非是穩定的基因必定有能使其穩定存在延續的屬性。
但這個判斷省略了一些必要的內容,更完整的表達應是在一定環境下能通過不斷複製傳播來保證其在不同生物個體內穩定存在的基因必定有能在該種環境下使其穩定存在的因素。
所謂自私的基因,並非基因真的有某種能直接確保其穩定長久存在的功能。壽命更長的基因,也絕非比某些短壽基因更「自私」。任何基因的穩定存在都不過是隨機變異加上某種環境選擇下被動形成的結果。某種結構序列的基因和特定的環境結合起來,才恰好能使其在一定條件下穩定存在延續(以不斷複製傳播的方式)。而環境一旦改變,這種穩定延續的機率也會隨之改變。
「自私」這類擬人化概念的濫用誤導讀者,甚至也誤導作者相信,基因真的存在某種保存自己的目的。但實際上的真相是,基因並不存在這樣的目的,如果環境要求它們滅亡,它們會毫不猶豫的滅亡。任何基因的穩定存在本質都不過是一個環境選擇下附加的副作用。這種副作用也隨時可以因為環境的改變而消失。
就比如讓長頸鹿的脖子如此之長的基因,能穩定存在,並不是這個基因在長頸鹿身上比脖子短的基因更自私,更能保存自己,而不過是在特定的環境下,長脖子的基因能讓長頸鹿獲得更多的生存優勢而已。如果環境改變了,那這個基因也完全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讓長頸鹿滅亡的同時也讓自身消亡。
再比如恐龍,在一定環境下讓一些恐龍變得身軀龐大的基因佔據優勢,並非是這個基因比其他的等位基因更自私,或者更能保存自己,而僅僅是因為這種環境下,身軀龐大更有優勢,但環境改變,這個基因也完全能讓恐龍變得不適合生存而消亡,從而讓自己也消失。
2、「自私」這個概念的性質和其隱藏含義
「自私」這個概念本身是用來描繪有意識的人的行為或者品質特性。
我們什麼時候會說一個人是自私的?無非兩點:第一、有損人利己的行為,第二、故意。
這意味著:第一,利人利己的行為,我們不會將之叫做自私。
那麼第二點,故意和無意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無意」,那可能是各種環境條件和自身條件因為一些偶然因素而聚集在一起產生的結果。當外界條件發生改變,則結果也會改變。
「故意」,則具有某種穩定性和一致性,外界條件在一定範圍內變化,行為主體都會採取相應的策略調整,以促使預定結果的實現。
比如甲故意要撞乙,那麼無論乙具體走的路線怎麼樣,風力是大還是小,旁邊經過的人有什麼改變,他都會相應調整自己的行為,以達到撞人的目的。這個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具有穩定性,抗幹擾性。
如果無意撞的,那可能風力的強弱改變一下,旁邊人群的密度減少一些,撞的後果就不會發生。
我們可以說「故意」是「自私」這個概念的隱藏含義也是核心構成要素,如果一個人是無心之失,通常是不會被人說成自私的。
如果剝離「主觀意識」的成分,那麼我們可以說判定的一致性和穩定性是「自私」的隱藏含義。當我們說一個對象(某人)是自私的時候,實際上意味著這個對象具備某種獨立於環境變化的屬性,無論環境條件怎麼變化,只要這種變化不涉及對其自身生理和心理的改造,環境A的條件下他是自私,那環境B的條件下他還會是自私的。正因為是自私的,所以面對不同環境,他採取應對策略也會不同,以爭取達到同樣損人利己的效果。這個判定具備獨立於環境條件的一致性、穩定性。
3、 道金斯給自私下的定義和其代價
道金斯在30周年版簡介中聲明說
「《自私的基因》一直因為將基因擬人化而被批評,這一點也需要解釋一下。我採用了兩個層次的擬人:基因與生物體。基因的擬人真應該不是個問題,因為任何有頭腦的讀者都不會認為DNA分子會有一個有意識的人格,任何理智的讀者也不會將這種妄想歸罪於讀者的寫作方式。」
「這種擬人化的比喻並不只是一種有趣的敘述方式,它還可以幫助職業科學家們在霧裡看花中判別錯誤,找到正確的答案」
但把基因說成「自私」,對他來說並不是一個比喻。道金斯在正文中給「自私」下了一個可以排除有意識的人格的定義:
「我們需要有一個定義,然後再進一步探討。如果一個實體,例如狒狒,其行為的結果是犧牲自己的利益,從而增進了另一同類實體的利益,該實體就被認為是利他性的。而自私行為的效果則恰好相反。我們所謂的『利益』就是指『生存的機會』,即使行為的效果對事實上的生與死所產生的影響小得微不足道。」
「上述有關利他和自私的定義是指行為上的,而不是指主觀意識上的,弄清這一點至關重要。這裡我的旨趣不在動機的心理學方面,我不準備去論證人們在做出利他行為時,是否『真的』私下或下意識地抱有自私的動機。他們或許是,或許不是,也許我們永遠也不可能知道。但無論怎樣,這些都不是本書所要探討的內容。我的定義只涉及行為的效果,是降低或提高這個假定的利他主義者生存的可能性,以及這個假定的受益者生存的可能性。」
根據上述內容概括一下,道金斯給「利他性」下的定義:
某實體的行為或存在本身能在客觀上縮減自身的生存延續的概率,而增加其他實體的生存概率。
「自私」的定義則相反:
某實體的行為或存在本身能在客觀上縮減其他實體的生存概率,而增加自身的生存概率。
這樣的定義,確實把主觀動機的成分給去掉了,只關心行為產生的實際效果。這實際上也意味著,按照道金斯的定義,「自私」或「利他」的判定是不具備那種相對獨立於環境變化的一致性和穩定性的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假定有某種強姦的基因(僅僅是假定),攜帶這個基因的男性,具有更強烈的強姦的傾向。若按照道金斯的邏輯,在婦女權益不受保護的原始社會,這個基因是自私的,帶有這種基因的男性比起沒有這個基因的男性能有更大的機率繁殖後代。
而到了嚴懲強姦的社會中,這個基因又會變成利他主義的,因為攜帶這個基因的男性會因為強姦行為入獄,從而客觀上把原本可能的和他一起繁衍後代的配偶讓給其他男性,縮減自身基因複製傳播的機率,增加其他男性繁殖後代的機會。(這所謂的利他純粹按照道金斯的那個是否有利於他者基因傳承的邏輯得來,不涉及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道德倫理和法律,也不涉及主觀動機,故婦女同志不必看到這裡認為無視女性權益)。
這個例子裡從事強姦的男性自身屬性未變,行為未變,但按照道金斯的定義,在前者的環境下是自私的,後者的環境下則是利他的。不區分具體的環境,籠統的說這個基因是自私的,或者這個男人是自私的,已經失去了意義。
再舉一個例子, 按照道金斯的邏輯,養殖場裡生長速度快,肉多更肥胖的豬比其他豬更自私一點,因為這種豬更容易被人選擇繁衍後代。或者更準確地說控制這類豬的生長速度的基因更自私一點。
但如果把這些豬放養到自然界,那些相對更瘦小更靈活的豬具備更大的生存優勢,而那些很容易就肥胖的豬生存優勢更小,那原先所謂自私的基因就變成了利他主義的基因了,因為其客觀上能吸引其他捕獵動物的注意力,而增加其更靈活的同類或者說那些使得豬不胖的等位基因的存續概率。
道金斯的定義確實把人格意識、主觀動機從「自私」這類概念中分離了出去,讓其成為似乎可以延拓到低等生物,甚至非生物的化學分子上去。但隨之而來的代價是由此而來的「自私」的判定也失去了相對獨立於環境的一致性和穩定性。他必須隨時提醒自己,他在某個環境下定義為自私的對象,當環境發生變化,或者可能發生變化時,即便對象本身沒有任何的變化,也完全可能變成不自私,甚至反自私。
現在問題來了,道金斯究竟是否清醒意識到了這一點,並且確實做好了隨時提醒自己的準備呢?
回答是:很不幸,他顯然絲毫沒有意識到這點!
「自私」的定義他是修改了,但他仍舊把原先只適用於形容人類品質的這種相對獨立於環境的一致性默認為前提,不加聲明的運用到所有推理的過程中。道金斯似乎受「自私」這個詞彙的催眠,他一旦把基因說成是自私的,他就根本不打算考慮任何他所謂自私的基因隨著環境條件的改變,都有可能按照他的定義轉變成不自私的甚至利他的基因,哪怕隨之而來的是這個基因本身的消亡。
4、道金斯駁斥「群體選擇」理論時的邏輯漏洞
對「自私」這個概念的濫用,不僅把一些缺乏獨立思考能力的讀者帶到了溝裡去,也把道金斯本人帶到了溝裡去。這最突出的表現他對群體選擇理論的反駁上:
「一個群體,如一個物種或一個物種中的一個種群,如果它的個體成員為了本群體的利益準備犧牲自己,這樣的一個群體要比與之競爭的另一個群體,如果它的個體成員把自己的自私利益放在首位,滅絕的可能性要小。因此,世界多半要為那些具有自我犧牲精神的個體所組成的群體所佔據。這就是瓦恩-愛德華茲(Wynne-Edwards)在其一本著名的書中公諸於世的『群體選擇』理論。這一理論後為阿德雷在其《社會契約》一書中所普及。另一個正統的理論平常叫做「個體選擇」理論,但我個人卻偏愛用基因選擇這一名詞。
對於剛提出的上述爭論,「個體選擇論者」可以不假思索地這樣回答:即使在利他主義者的群體中,幾乎可以肯定也有少數持不同意見者,拒絕作出任何犧牲。假如有一個自私的叛逆者準備利用其他成員的利他主義,按照定義,它比其他成員更可能生存下來並繁殖後代。這些後代都有繼承其自私特性的傾向。這樣的自然選擇,經過幾代之後,『利他性的群體』將會被自私的個體所淹沒,同自私性的群體就不能分辨了。我們姑且假定開始時存在無叛逆者的純粹利他性群體,儘管這不大可能,但很難看出又有什麼東西能夠阻止自私的個體從鄰近的自私群體中移居過來,以後由於相互通婚,從而玷汙了利他性的群體的純潔性。
個體選擇論者也會承認,群體確實會消亡,也承認究竟一個群體是否會滅絕,可能受該群體中個體行為的影響。他甚至可能承認,只要一個群體中的個體具有遠見卓識,就會懂得,克制自私貪婪到頭來是它們的最大利益所在,從而避免整個群體的毀滅。但同個體競爭中那種短兵相接速戰速決的搏鬥相比,群體滅絕是一個緩慢的過程。甚至在一個群體緩慢地、不可抗拒地衰亡時,該群體中的一些自私的個體,在損害利他主義者的情況下,仍可獲得短期的繁榮。」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為濫用概念,而使推理過程中出現巨大的邏輯漏洞還渾然不覺的例子。
從表面上看,似乎作者對群體選擇理論的否定是順理成章的,即便一個生物群體完全由利他基因的成員組成,在群體生存上有優勢,但只要基因隨機變異,某個變異導致自私基因產生。那麼具備自私基因的個體在這一種群內必將有更大的生存繁衍優勢,最終這一群體仍將由自私基因主導。這實際上意味著具備利他基因的成員組成的群體不是一個系統的平衡態,無論初始狀態如何,最後的平衡態必然還是自私基因佔據主導的群體,至於自私基因主導的群體在和其他群體競爭中處於劣勢那是另一回事了。
這推理的妙處,就在於結論完全可以由作者給出的「利他」和「自私」的定義直接得出,一個對象,只要符合自私的定義,就必然是能增加自己的生存概率,減少其他對象的生存繁衍概率。利他也同樣如此。
這推理可謂「天衣無縫」。 可是縫隙還是出現了,不僅是縫隙,還是巨大的窟窿。
我們前面說過了,基因本身實際上不存在什麼意圖或目的(不管是什麼利他還是自私),一切都不過是隨機變異加自然選擇的結果,基因當然更不可能有意識的讓自己精確符合作者給「自私」和「利他」下的定義。
那麼問題來了,假如有某個基因操控下的個體行為一開始符合作者給出的「自私」定義,也即損害其他個體的生存繁衍概率,增加自己的生存繁衍概率。你如何確保這個群體的其他成員不產生某種對自私基因攜帶者進行懲罰的基因,不僅抵消原先這個自私基因帶來的繁衍優勢,甚至讓其變為劣勢。從概率的角度來說,自私基因可以產生,對應的懲罰自私者的基因也完全可以產生。
當這種懲罰自私者的基因散播開來後,原先那個代表自私的基因,實際上就已經不符合道金斯對「自私」下的定義了,或許其仍舊能實現縮減其他個體的生存概率的作用,但同時它不能增加,反而更大幅度減小了自身生存概率。最終的結果是損人又損己。
而那個懲罰自私者的基因,既不符合道金斯「自私」的定義,也不符合「利他」的定義,一方面對群體中絕大部分其他成員來說是增加了它們的生存概率,只縮小了一小部分自私基因攜帶者的生存概率。另一方面也是增加了攜帶者自身的存在概率。
你看,很簡單,只要引入自私懲罰者基因,那道金斯對「群體選擇理論」的駁斥就徹底瓦解。相對應的還可以引入利他獎賞基因。哪怕這兩類基因出現的概率再小,只要有一個生物群體產生了其中一種或兩種基因,那這個相對來說更少內耗的群體,對比於其他生物群體而言,就有了更大的競爭優勢,就能具備更大的生存繁衍的概率。而這恐怕也是生物演化實際選擇的路徑。
某種程度上從最開始的裸露dna,裸露的蛋白質結構,發展到細胞的產生,這本身就是群體選擇的結果,不同的化學大分子結構精密合作在一起,在自然選擇中具備更大的穩定存在延續的優勢。而從一個細胞的生物發展到多細胞生物,又是群體選擇的結果。在這種過程中,多細胞聚合成為一個緊密分工合作的群體,必定存在類似自私懲罰者基因和利他獎賞基因的機制,這才使得多細胞生物的存在成為了可能。而到了昆蟲,到了哺乳動物階段,又是群居的生物比起獨居生物有了更大優勢。這種自私懲罰機制,和利他獎賞機制也必定發展得更為成熟。最後一直到地球上最成功的群居生物人類的出現。
某種程度上,促進類人猿智力發育的基因就是一種較高等級,相對更有效率的自私者懲罰基因和利他者獎賞基因的體現。
不必上升到這麼高的層面,就說組成人體的千萬億個細胞,本身就是一個巨量個體成員組成的生物群體。這個群體本身就可以說是由利他性成員(更準確說互利)組成的,幾乎完美符合道金斯說的「利他性的群體」的模型(從細胞層面而非基因層面而言,但即便從基因層面而言,也可以從細胞本身就是成千上萬基因組成的群體角度來論證)。產生基因突變的癌細胞也完美的符合道金斯聲稱的自私叛逆者的模式,比起人體中其他的正常細胞更不受限制的繁殖生長,奪取正常細胞的營養,複製的後代繼承其自私特性。
但這之後的發展,就會和道金斯的推理截然不同。
幾乎每個人的體內都會產生癌細胞,如果按照道金斯的邏輯,那基本上所有人都會因為得癌症而死亡。只要有一個癌細胞產生,因為其自私者的優勢,最後就會淹沒侵蝕掉整個人體。但現實是,真正患癌症而死的人在人群中還是少數。這其中的原因恰恰是人體這個細胞生物聚集的群體已經發展出了一套自私者懲罰基因的系統,細胞不僅受自身抑癌基因的制約,同時免疫系統本身也可以看成是自私者懲罰基因的體現,當癌細胞零星產生時,免疫系統完全可以將其消滅。所以最終患癌症在人群中還是少數。
可以說地球上一部生物演化史本質上就是群體選擇史。道金斯對群體選擇理論的駁斥完全是出於對進化論,和對基因理論的錯誤認識,而這種錯誤認識又是他對「自私」,「利他」等擬人化概念濫用的結果。
「自私」這個概念潛藏的前後一致性,麻痺了他的理性思維,讓其自動屏蔽掉了這樣的可能性——某些看似符合他定義的所謂自私基因,只要環境稍微變化(這些變化很多情況下是基因自身作用結果導致的連鎖反應),就會完全不符合其給自私下的定義。而當他把所謂的自私當成是某種無條件的,始終如一的,不隨環境變化而變化的性質給綁定在了基因頭上的時候,他的推理也就不避免地崩塌入了謬誤的沼澤中不能自拔。
道金斯概念的混亂不僅體現在他對自己定義的自私和利他的概念運用上的漏洞。還體現在他文章中實際又在不斷改換偷換定義,擬人化的比喻徹底把他的頭腦攪亂了,把他自己繞暈了,弄糊塗了,不斷樹立想像出來的靶子,用帶有感情色彩,似是而非的反問來代替客觀冷靜的理性論證。
比如他這一大段富有感情色彩的議論
「但值得一問的是,群體選擇論者如何決定對哪一級的水平才是重要的呢?如果說選擇在同一物種的群體之間以及在不同物種之間可以進行,那麼選擇為什麼就不能在更高一級的群體之間進行呢?物種組成屬,屬組成目,目組成綱。獅子和羚羊與我們一樣,同屬哺乳綱。難道我們不應該要求獅子「為了哺乳綱的利益」,不要再去殺害羚羊嗎?為了不致使這一綱滅絕,毫無疑問,它們應該去捕食鳥類或爬行動物。可是,照此類推下去,為了使脊椎動物這一門全部永恆地存在下去又該怎樣呢?運用歸謬法進行論證,同時揭示群體選擇理論無法自圓其說的困境,當然對我很有利。」
哪一個級別的群體重要 ,這不是群體選擇論需要回答的問題,而是大自然的選擇自己來決定的問題。選擇完全可以在更高一級的群體甚至跨種屬的群體之間進行。最簡單的例子,人類與自身腸道內有益細菌的共生關係,就可以看成跨物種的群體選擇後形成的結果。所以群體選擇在什麼樣的級別,什麼範圍內,採取什麼形式進行,通過什麼具體的機制來實現,完全是自然界本身通過無數次的選擇決定的問題。至於道金斯設想出的所謂人要求獅子為了哺乳綱的利益的,不要去殺害羚羊云云。則是他在擬人化比喻的泥潭裡陷得太深,太過於忘情,以至把科學問題想像成肥皂劇了,臆想出一個虛擬的靶子供他攻擊。
難道他忘記了自己給出的「自私」和「利他」的定義是排除了主觀意識的,是完全以行為產生的實際效果而論的?他怎麼會以為要求獅子不再殺害羚羊就符合哺乳綱的利益?什麼是哺乳綱的利益?誰來定義這個利益?他自己給基因綁定了某種目的,就居然想像別人會和他一樣去給本能驅使的生物先驗的綁定某種活動目的?
即便真要來談論什麼利益,那麼按照他自己的定義,獅子捕殺羚羊的客觀效果是防止了羚羊的過度繁殖導致草原生態的惡性破壞,獅子活動在一定條件下是有利於羚羊基因更長久的生存繁殖。就算不是利他的,也至少不符合他給自私下的定義(按他自己的說法,不考慮主觀動機,只考慮客觀效果)。
獅子、羚羊還有其他生物構成一個完整的平衡穩定的生態系統,恰恰本身可以看成是群體選擇的結果。道金斯所謂的歸謬法,其實歸的不過是他自己的謬,把他自己概念上的混亂,邏輯上的混亂,在科學領域濫用煽情式言辭的毛病暴露出來。
5、交利、交害的概念
從上面的分析中已經可以看出,一共有四種可能的情形:損人利己,損己利人,利人利己,損人損己。而道金斯只定義了前面兩種情況為「自私」和「利他」,還剩下兩種情況沒說。
我們不妨把利人利己稱為是「交利」(這名稱來自於《墨子》中「交相利」的說法)。類似的,把損人損己的情形說成是「交害」。說的更具體一點是能通過增加其他個體的生存延續概率來增加自己的生存延續概率,則是「交利」。減少其他對象的生存概率,導致自己的生存延續概率也減少,就是交害。
就拿獅子吃羚羊這個事情來說,一個總體上維持生態平衡的環境下,以獅子和羚羊為單位,相對於被吃的羚羊個體而言,獅子屬於自私。但如果以獅子的基因和羚羊的基因為考慮對象,則獅子屬於交利
很容易就明白,無論對生物個體來說,還是對基因來說,「交利」的情形是更普遍的,交害的情形也不少見。
既然道金斯已經把所謂主觀意識、動機之類排除在概念之外,那麼也就不存在說必須要判定某個處在交利情形的對象究竟是自私者還是利他者的問題。因為一切都只能根據實際效果來決定,這個意義上,所謂的「自私」或者「利他」的判定並不比「交利」或「交害」更能說明一個對象的本質屬性。
按照道金斯自己的定義,籠統的說某個對象是自私,毫無意義可言。因為同一個對象,本身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在A環境下,按其定義是自私的;在B環境下,會是交害的;在C環境下,會是利他的。
如果道金斯堅持非要籠統的說自私的基因,或者自私的某個生物體,那他實際上只能陷入自相矛盾的混亂中。
6、臆造出來的「背叛」
道金斯濫用「自私」的概念導致的自相矛盾,最典型的表現在他臆造出的所謂「背叛」。
在他的描述中,各種生物體,從細菌到大象到人類,都不過是基因打造出來的生存機器。就如人打造飛機、潛艇為人類服務一樣。自私的基因造出這些機器,寄居在這些機器裡面。這些機器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基因的存在延續而服務。
而事實的真相是,基因本身不存在任何目的。基因不過是一些核苷酸的組合序列,這些序列可能發生各種隨機變異,其本身沒有任何特定的傾向性。只不過在環境條件的選擇下,某些組合序列顯得相對穩定,某些組合序列不穩定。但這種穩定與否往往隨著環境條件的變換而變換。那些已經穩定的組合序列並不必然意味著其真的比其他序列有更多的直接保存自己的功能。環境改變,則結果也會改變。如果說有方向,那也是自然選擇導致的,而不是基因本身決定的。
道金斯所謂「我們的大腦已經進化到一個程度,使我們得以背叛自身的自私基因。這種行為的一個明顯現象便是我們使用的避孕方式」(《30周年版簡介》),這所謂的「背叛」是他用感人的抒情來掩飾陷入自相矛盾的混亂。
這裡不存在任何的背叛!大腦的進化本身就是特定基因作用下的產物,因為大腦而產生的思想文化,或者用道金斯在後面章節裡提到的概念meme敏因本身也可以看做是基因的產物。
而這些基因的產生和發揮作用也不過是自然選擇的產物,而非所謂的自私。既然任何基因的產生,任何基因的穩定存在延續都不過是一定環境和一定情勢下的結果,那麼環境改變,情勢改變,自然會讓其存在延續的概率發生改變。
一個對人體有益的基因突變產生,不是因為這個基因自私或者無私;一個對人體有害的基因突變產生,不是因為這個基因自私和無私。無論某個基因突變後,是增加了其存在延續的概率,還是降低了這個概率,它發生的機率都不會因此改變,都只受物理定律的制約。如果嚴格說起來,發生有害的突變導致基因無法繼續穩定複製延續的概率,高於有益的突變。而突變的原因和自私、無私無關。僅僅是因為這是基因本身無法控制的隨機變異的結果。
複雜生物體一旦形成,就有自己的規律,自己的意識,這本身是基因作用下的結果,但基因本身卻不能成為目的,因為其本來就不過是一些無意識無目的的化學大分子。
如果某個基因能導致人生病,人會設法去除這個基因而不會有任何猶豫。
如果人類發展出上傳自己意識到機器的技術,會有許多人毫不猶豫拋棄帶有基因的肉體而上傳意識。
如果有一種科學技術能使人獲得更強壯聰明長壽的身體,條件是對以前身體的全部基因都進行替換改造,但記憶和意識不改變,那麼會有許多人樂意這麼做。某種程度上古代一些追求長生、試圖脫離肉體而飛升,最後服用金丹而斃命的道士,以及為了修行而出家,不生育後代的和尚,或者為某種目的自我閹割的太監都不過是基因本身造成的結果。
這裡不存在任何的背叛。因為基因從來就無所謂自私不自私。即便按照道金斯自己的定義,籠統的說基因是自私都是毫無意義的判斷。
7、為掩蓋自相矛盾而刻意偷換概念
如果說以上的矛盾,道金斯還可以用「背叛」之類抒情遮掩過去,那麼在涉及大量基因得以穩定存在本身恰恰就是建立在高度協作的基礎上的事實的時候,他似乎就只剩下偷換概念這一個辦法來對付。
他一方面不得不承認如下的事實:
「關於現代複製基因,要了解的第一件事就是,它具有高度群居性。」
「製造人體是一種相互配合的、錯綜複雜的冒險事業,為了共同的事業,某一個基因所作出的貢獻和另一個基因所作出的貢獻幾乎是分不開的。一個基因對人體的各個不同部分會產生許多不同的影響。人體的某一部分會受到許多基因的影響,而任何一個基因所起的作用都依賴於同許多其他基因間的相互作用。某些基因充當主基因,控制一組其他基因的活動。」
從這些事實可以清楚看到,基因的存在延續本身就建立在交利而非自私的基礎上。而道金斯為了給基因綁上自私的屬性,就只剩下一個辦法了,那就是直接篡改偷換他自己前面給出的「自私」的含義。
他採取的第一個辦法是直接把「穩定」當做「自私」的同義詞,在他的敘述模式裡,越穩定就代表越自私。最典型的一段話是:
「嚴格他說,本書既不應叫做『自私的順反子』,也不應叫做『自私的染色體』,而應命名為『略為自私的染色體大段和甚至更加自私的染色體小段』。但應該說,這樣的書名至少是不那麼吸引人。既然我把基因描繪成能夠延續許多世代的一小段染色體,因此,我以『自私的基因』作為本書的書名。」[3]
按照道金斯的邏輯,「染色體大段」之所以是略為自私是因為在染色體分裂複製組合的過程中有更大的概率被打亂和改變,而「染色體小段」之所以更加自私,則是因為在染色體分裂組合的過程中,有更大的概率保持原樣被複製。
在他這裡,所謂「自私」程度其實就是「穩定」程度的同義詞。至於他原先給自私下的定義,則早就被他拋在腦後了。甚至他給「基因」下的定義都取決於此,既然越穩定就越自私,那自然要把相對穩定的染色體小片段說成是基因,這樣才能對得起「自私的基因」這個名稱。但可惜的是染色體片段的穩定和不穩定之間,並沒有絕對的界限,所以他也就只能給出一個含糊不清、閃爍其詞的定義,
「如果願意,我們可以把一個基因理解為頭和尾符號之間的核苷酸字母序列和一條蛋白質鏈的編碼。我們用順反子(cistron)這個詞表示具有這樣定義的單位。有些人將基因和順反子當作可以相互通用的兩個詞來使用。」
「本書書名中所用的基因這個詞不是指單個的順反子,而是某種更細緻複雜的東西。我下的定義不會適合每個人的口味,但對於基因又沒有一個普遍接受的定義。即使有,定義也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東西。如果我們的定義下得既明確而又不模稜兩可,按我們喜歡的方式給一個詞下一個適用於我們自己的目的的定義也未嘗不可。我要用的定義來源於威廉斯。基因的定義是:染色體物質的任何一部分,它能夠作為一個自然選擇的單位連續若干代起作用。」
他採用的這個威廉斯的這個定義,其實仍舊是含糊不清的,連續若干代究竟是多少代?自然選擇究竟是多大範圍多長時間內的選擇?人工選擇是否能看成自然選擇的一部分?某些植物乃至動物的無性繁殖能否看成是自然選擇的表現?如果這樣是不是一整條染色體都可以看成是基因?這種含糊不清的定義之下,其實等於什麼都沒說,或者就是直接把基因定義成染色體的任何一部分了。
按照他這個越小越穩定越自私的路子,我建議他其實可以把書名改成「自私的脫氧核苷酸」,「自私的分子」,「自私的原子」,當然最理想的是改成「自私的質子」,因為質子是最穩定的基本粒子,質子的壽命長達10的35次方年以上,也就是1000億億億億年以上,這個自私程度可謂天下無敵,誰與爭鋒。比起道金斯所謂的某些基因的潛在的永恆性(100萬年?)要強出幾十個數量級。而且定義明確,毫不含糊。當然要把「質子」論證成自私,並且讓人信服,確實需要道金斯腦洞開得大一點,不過相對來說可能比起他把基因論證成自私,可能反而容易些。
道金斯偷換概念的第二個辦法是把所謂的利他還是自私的考慮範圍直接縮小限定在所謂等位基因上。為了完整了解其意思,更為了奇文共賞,不妨把他這一大段妙論完整摘引如下:
「基因之成為合適的自然選擇基本單位,其原因在於它的潛在的永恆性。現在是強調一下「潛在的」這個詞的時候了。一個基因能生存一百萬年,但許多新的基因甚至連第一代也熬不過。少數新基因成功地生存了一代,部分原因是它們運氣好,但主要是由於它們具有一套看家本領,就是說它們善於製造生存機器。這些基因對其寄居其中的一個個連續不斷的個體的胚胎發育都產生一定的影響。這樣就使得這個個體生存和繁殖的可能性要比其處在競爭基因或等位基因影響下的可能性稍大一些。舉例說,一個」好的」基因往往賦予它所寄居其中的連續不斷的個體以長腿,從而保證自己的生存。因為長腿有助於這些個體逃避捕食者。這只是一個特殊的例子,不具普遍意義。因為長腿畢竟不是對誰都有好處的。對鼴鼠來說,長腿反而是一種累贅。我們能不能在所有好的(即生存時間長的)基因中找出一些共同的特性,而不要使我們自己糾纏在煩瑣的細節中呢?相反,什麼是能夠立即顯示出」壞的」即生存短暫的基因的特性呢?這樣的共同特性也許有一些,但有一種特性卻同本書特別有關,即在基因的水平上講,利他行為必然是壞的,而自私行為必定是好的。這是從我們對利他行為和自私行為的定義中得出的無情結論。基因為爭取生存,直接同它們的等位基因競爭,因為在基因庫中,它們看等位基因是爭奪它們在後代染色體上的位置的對手。這種在基因庫中犧牲其等位基因而增加自己生存機會的任何基因,我再囉嗦一句,按照我們的定義,往往都會生存下去。因此基因是自私行為的基木單位。」
當道金斯說「一個基因能生存一百萬年,但許多新的基因甚至連第一代也熬不過」的時候,那些一代也熬不過的所謂新的基因,按照他那個排除了主觀動機只考慮實際效果的自私定義,就是所謂利他的。而實際上即便是那些所謂能生存一百萬年的基因,如果換一個環境,也完全可能一代也熬不過去,那麼同樣只能算作不自私的基因了。
而後面一段有關長腿基因的例子,長腿基因在一些情況是所謂好的基因,換一個情況,就能變成壞的基因。對基因來說,存在獨立於環境的,絕對的好與壞,或自私與不自私麼?
至於用等位基因之間的「競爭」來論證所謂「利他行為必然是壞的,而自私行為必定是好的」,這即便用道金斯自己給出的定義來衡量,都顯得相當牽強。
好吧,我們不妨姑且承認,一個基因獲得更大的生存優勢造成了其等位基因的生存機率的減小(這點本身是有問題的),但問題是道金斯所謂的自私的定義是專門指定一個或少數幾個對象而言的麼?根本沒有啊!
即便我們把那個定義理解成是相對意義上的。那麼即便一個基因相對於其幾個等位基因算是自私的,那相對其他幾千乃至幾萬個與之精密協作共同確保生物體正常運轉的非等位基因而言,那還是不自私的吧。你要麼不從籠統意義上談論自私,而說相對於某某基因自私,相對於某某基因不自私。如果一定要從籠統角度上來說,那就只能看一個基因對於細胞內實際存在的其他基因而言,究竟是有利於的數量更多,還是有害於的數量更多。以數量多少來說自私與否吧。從數量的壓倒程度來說,也只能得出一個基因是不自私的結論吧。
更何況說某個基因的勝出是因為犧牲了其等位基因才增加了自己生存的機會,這種說法本身就充滿了漏洞。
所謂自私,理解成發生在兩個能有直接的相互作用的個體之間更適合。所謂等位基因,恰恰是未必實際存在於同一個細胞之內乃至同一生物個體之內的。這相當於兩個產生同一種產品(比如電視機)的不同公司上對應的相同崗位。比如公司甲的研發工程師是張三,公司乙的對應崗位上的研發工程師是李四。張三的工作能力更強,導致公司甲的產品更出色優秀,利潤更高。而公司乙的李四工作能力更差,導致乙公司產品質量差,公司利潤更低。現在因為這個事實,把張三說成是比李四更自私,任何正常人都會覺得荒唐。這顯然是任意濫用自私的概念,讓這個概念逾越了其應有的使用邊界。當然,你可以說是延拓了自私本來的含義。但實質上,這更適合說成是一種有意識的誤導人的做法。
假定某個基因是讓人的大腦正常發育。而將其替換成某個等位基因,則讓人的大腦無法正常發育,產生無腦畸形,當然也無法正常維持嬰兒生命更別談將來的繁殖後代了。這種情況之下,與其說是前者犧牲後者的利益,不如說後者本身因為無法同其他基因良好協作導致自己生存機率的最小化。如果說沒有那個讓大腦正常發育的基因,只存在那個產生無腦畸形的等位基因,是否其生存機率會變大呢?照樣不會變大。只能說這個基因自己不爭氣,而不能說那個讓大腦正常發育的基因損害了它的生存機會。可見即便按照道金斯自己的定義,用最有利於他的方式進行理解,都無法從邏輯上得出一個基因的勝出必然是靠犧牲其等位基因獲得。
因為等位基因在競爭中勝出就是自私的,這如同說某個人因為做了更多好事,被更多人喜歡,從而他就是自私的,因為對比之下那些沒有做很多好事情的人,不那麼受歡迎。所以做好事的人損害了那些不做好事的人的利益。道金斯的說法荒謬程度類似於此。這其實就是一種把不自私者論證自私,自私者反而說成是不自私者的犧牲品的邏輯。如果道金斯一開始就自私定義成自利,倒還可以自圓其說,但實際上他又沒有這麼定義。
再打個比方,某個單位根據崗位的要求招聘工作人員,每個崗位都有能力類型和能力大小的要求,通過統一的考核,最符合要求的人入選,不符合的落選。結果落選的人指責入選的人是自私,因如果不是你考那麼高的分數,他就可以有更多入選的機會了。這意味著,你自己的考試成績不變,換一個人來考試,因為對方成績的不同,你就隨時可以從自私變成無私,變成利他。或者從利他變成自私。而實際上,大部分人都不會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這種意義上使用自私這個概念,其實就屬於忽悠誤導讀者,是作者為了把基因附會到自私上去,強拉硬扯的結果。
但這個比方其實還不夠說明問題,似乎還是因為等位基因之間某種競爭關係導致了其地位不同或生存機率不同的結果。更恰當的例子或許是一個司機、一個木匠、一個廚師到某個單位找工作,結果這個單位正好缺木匠,所以招聘了木匠。結果有人站出來了,說這個木匠是自私的,這個木匠損害了司機和廚師的利益,而增加了自己的利益。實際上的真相是這個單位究竟招聘什麼類型的工作,根本不取決於司機、木匠、廚師自身,而只取決於這個單位自己的需要。換一個時間或者換一個單位,結果也許就完全不同。你能因此說單位需要不同,所以一會兒是木匠自私,一會兒又變成了不自私麼?這顯然非常可笑。
類似的,在某個環境下,或某種動物身上,長腿基因更有優勢,換了一個環境,又變成短腿基因更有優勢。你能說前者是長腿基因更自私,後者是短腿基因更自私麼?實際上這所謂的自私或不自私完全不是基因自身決定,完全是環境的決定的。顯然這種說法除了讓人變得頭腦混亂糊塗之外,毫無意義可言。
從以上的分析,其實已經可以看出道金斯把「自私」說成是好的基因的一種共同特性的荒謬程度。所謂「特性」,首先至少要確實是基因自身所能決定的一種性質。你不能把基因本身沒任何改變,因為環境不同,結果就完全不同的東西當成是基因自己的特性。讓動物全身長毛的基因是自私的基因,還是不自私的?讓動物長尾巴的基因是自私的基因,還是不自私的?按道金斯自己的定義,什麼基因才具有真正不隨環境改變,任何條件,任何情況都算的上自私的特性?
道金斯說「在基因的水平上講,利他行為必然是壞的,而自私行為必定是好的。這是從我們對利他行為和自私行為的定義中得出的無情結論。」這所謂的無情用來形容他毫無邏輯的生拉硬扯還能面不改色情緒毫無波動倒是挺恰當。
任何一個他在基因水平上定義的自私行為最後實際上都會演變成交害行為。如果在較長時間尺度上考察,你可以說他定義的自私行為實際上根本不存在,實際存在的只是交害行為。你能把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行為說成是好的麼?
如果要死摳其定義,也可以得出和道金斯完全相反的結論「在基因的水平上講,利他行為必然是好的,而自私行為必定是壞」。按照道金斯自己的說法,所謂基因不過是任意的染色體片段,任何一次染色體的重新分解組合,都可以看成是一次利他行為。沒有這種利他行為,無論是有性生殖,還是生物進化都不可能實現。按照道金斯的思路,更嚴格定義自私行為,其實是一個基因通過減小其同一個細胞內的其他實際存在的絕大多數基因的未來存在機率來增加自己的生存機率。要符合這個定義,或許也只有某些致癌基因在短時間內勉強算得上。而致癌基因毫無疑問是壞,甚至對其自身都是壞的,很快所謂的自私行為,就會演變成交害行為。或者相對更符合的情況是外來侵入細胞的病毒基因。但致命病毒往往很容易導致自身的滅絕,仍舊從自私演變成交害。非致命病毒在免疫系統的抵禦之下,要麼滅絕,要麼不斷變異,而變異本身就可以看成原先病毒基因的毀滅。
8、後幾章中的概念混亂
以上的分析主要針對《自私的基因》前面幾章內容,限於篇幅原因,我不可能針對其每一章都寫一個詳細的分析和駁斥,故此這裡集中說一下。
從後面幾章內容來說,道金斯其實並不缺乏足夠多的知識,甚至也不缺乏一定的思辨能力。有些部分,他其實自己就提供了足夠多的反駁他前面許多結論的材料。比如第十二章裡生物群體的博弈論模型,本身就是對其前面關於群體選擇理論推理的最好反駁。再比如第十章裡他自己就提供了大量的同種生物群體乃至異種生物群體之間大量交利行為的例證。
道金斯最大的問題其實還是在於對他自己要反駁的群體選擇理論的實質究竟是什麼沒弄清楚;也在於基本概念的混淆不清,這種混淆可能是無意識的,但更可能是因為附會到「自私的基因」這個譁眾取寵吸引眼球的結論上而故意為之。
反駁一個理論,首先要知道這個理論實質上說的是什麼?如果你連對方實質要表達的是什麼都不清楚,那談什麼反駁?
道金斯的情況就屬於他沒弄清群體選擇理論的實質究竟是什麼,就自說自話起來。
如果用一句話表達群體選擇理論的實質那就是:那些由更高概率產生有利於整個群體行為和較低概率產生有害整個群體行為的成員組成的群體會有更高的概率存在繁衍下去。
由於現實的生物世界本就是億萬年自然選擇後的結果,所以這也等於說現實存在的生物群體,其成員有較高的概率產生有利於整個群體的行為,較低的概率產生有害於整個群體的行為。所謂有利或有害整個群體是指能普遍性提高或降低其群體絕大部分成員基因的存在和延續概率。
這個判斷或者有些人還看不太明白,那就再轉換一下,群體選擇理論實質等價於下面的判斷:實際存在的生物群體中,有利於群體的行為能讓產生此行為的基因的存在延續概率處在較高的水平上;有害於群體的行為有較高的概率是有害於產生此行為的基因的存在延續。
說得更簡潔一點,就是實際存在的生物群體中,交利(利人利己)和交害(害人害己)事件比起自私(損人利己)和利他(損己利人)事件出現的概率更高。
這種等價性是很容易證明的,所謂等價性,A和B兩個命題,A可以推出B,B可以推出A。
首先證明從群體選擇理論可以推出交利和交害概率更高。用反證法是很容易證明的,如果有利於群體的行為並不能使得對應此行為的基因的存在延續概率處在較高的水平上,那也就是這個群體的後代擁有這類基因的概率不高,從而產生這種利群行為的概率也不高。對所有的利群行為來說都是如此。這和群體選擇理論認為的現實存在的生物群體,其成員有較高的概率產生有利於整個群體的行為直接矛盾。害群行為類似。從而證明群體選擇理論可以推出實際存在的群體中,交利和交害的概率比自私和利他的概率更高。
反過來的結論更容易了。如果實際存在的群體中交利和交害的概率更高,根據交利和交害的定義,這等於說產生有利於群體的行為的基因有較高概率是有利於該基因的延續傳承,有害於群體的行為有較高概率有害於該基因的延續傳承。這等於說群體成員有較高的概率擁有利群行為的基因,有較低概率擁有害群行為的基因,也就是群體成員有較高的概率產生有利於整個群體的行為,較低的概率產生有害於整個群體的行為。
道金斯因為沒能弄清楚群體選擇理論的實質,這導致他在後面幾章中對所謂群體選擇理論的反駁往往變成了實質對群體選擇理論的證明。
這最突出的表現在第七章《計劃生育》,這一章中道金斯試圖拼命論證的就是動物個體表現出的那些利群的行為,實質上也有利於其個體基因的傳承延續。也即利群利己。這本質上就是對群體選擇理論的證明。類似的第十章中,他幹的也是這個事情。而他還沾沾自喜,認為這是所謂的對自私基因理論的證實。
這不得不說是他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亂導致的結果。其實從他前面自己明確給出的定義來看,「自私」和「利己」是兩回事,而他在有些部分,仍舊堅持對自私是損人利己的解釋,而到了大量論證的關鍵之處,又乾脆直接把交利行為當成了是自私行為。
既然基本概念是混亂的,那他當然可以得出任何他想要的結論,把任何事實都附會到所謂自私的基因上去,但這顯然是沒有什麼意義可言的。
9、《自私的基因》應改為《自亨的基因》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把道金斯《自私的基因》一書的問題分析清楚。當然,一定程度上你可以給一個概念(哪怕這個概念實際上已經約定俗稱,有其固有的內涵和聯想)任何你想要的定義。只要你能做到自圓其說就可以。但道金斯沒有做到這點。
說基因自私,其本質上和說信息自私,技術自私,科學自私一樣。所有道金斯用來論證基因自私的理由都可以用來論證科學理論是自私的。但實際上,沒有人會說科學是自私的。這種對自私概念的濫用只會讓人頭腦更混亂罷了。
話說回來,儘管存在種種問題,但道金斯試圖從形形色色的基因中抽象出某種普遍特性,這種嘗試本身還是值得肯定。正如我前面分析,所謂特性,那至少是具備一定程度上相對於環境的獨立性,至少是對象本身沒有發生實質改變的情況下,環境的變化不改變對其特性的判定。「自私」顯然是不符合的。
儘管「交利」對基因來說,是一種更普遍,出現概率更高的行為,但也因此不能將其作為基因的特性來對待。「自利」或者「利他」等等不適宜作為基因的特性,都是一樣的道理。
而我正文中給出的「自亨」的概念顯然比「自私」更適合作為基因的普遍特性。「自亨」既有自利的部分含義,但又遠遠超越單純自利的層面,意味深長。而自亨所包含的可複製性、可變異性、可傳播、可組合性本身又是相對獨立的,只要不改變對象自身,就不會隨環境而改變的性質。所謂的「可」本身即是指在所有可能的環境中,存在某個環境,使得其能夠被複製,或者能夠變異傳播等等。因此這種性質也就具備了相對於某個具體環境的獨立性。道金斯如果將其書名改為《自亨的基因》也不失為一種合理的選擇。
正因為基因是自亨的,所以很容易讓生物個體產生自我犧牲的利他行為,在基因的角度上卻是自利的、交利的(這對信仰、科學等具備自亨性的對象來說同樣成立)。比如某個基因已經擴散到一個生物群體的不同成員身上,如果這個基因能促使個體在遇到危險時用自我犧牲的辦法增加群體其他成員的生存概率,結果就是該個體的犧牲增加了其他成員的生存繁衍概率,從而也增加了這個基因本身的複製傳播概率,使得該基因能存在於更多數量的生物個體身上。這實際上意味著同一個自我犧牲基因的擴散,讓具備該基因的生物個體成了命運共同體,因為就這個基因的角度而言,他們雖異而同,利人即是利己。
也正因為基因是自亨的,所以生物個體也會產生種種單純的利己行為。
正因為自亨性,使得生物個體的自我犧牲的利他行為,和單純的利己行為獲得了內在的統一,建立在了內在一致性的基礎上。這與我以前從快樂總量的角度,從快樂系統和諧性的角度論證利群和利己的內在一致性,可謂異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