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5—00005
為加快推進臨湘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產權制度改革,順利組建臨湘農村商業銀行,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市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集中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0〕25號)和《嶽陽市國家公職人員拖欠銀行業貸款集中清收工作方案》(嶽紀發〔2013〕1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集中清收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集中清收時間: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9月30日。
二、集中清收對象:在臨湘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轄內各網點,貸款到期後未及時歸還的所有借款單位和個人。
三、在信用社有借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應及時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對借款負有擔保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迅速督促借款人積極償還貸款本息。逾期未償還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規定,由擔保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集中清收期間,對主動還貸戶可給予適當的利率優惠。
四、凡經催收仍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不良貸款集中清收工作領導小組責成相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集中清收。凡屬公職人員的,按有關規定,由組織、人事部門對其實行停崗、停薪、停職,不提拔、不調動、不晉級、不評先,並由市財政部門依法扣薪還貸;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凡屬信用社內部員工的,堅決依照相關政策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啟動組織處理程序,直至解除其勞動合同。凡屬其他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將申請司法部門依法清收。
五、凡惡意拖欠、逃廢債務的欠貸戶,臨湘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將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生效後在規定時間內仍不自動履行的,除在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外,將其納入全國徵信系統的不守誠信「黑名單」,並申請司法部門依法禁止其高消費。
六、對不良貸款中有抵(質)押物的,將依法進行拍賣和處置,用於抵償其不良貸款;對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依法拍賣處置其財產,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內外勾結、假借、假冒他人名義等形式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阻撓集中清收小組工作或市人民法院依法集中清收的,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臨湘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