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雜誌社社長、研究員。
原載中央黨校《學習時報》2021年1月11日。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要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評估和事後評價制度,暢通參與政策制定的渠道,提高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這是健全決策機制、提高決策科學化和法治化水平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15年1月,《關於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政策評估制度。在中央層面,一些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舉措在出臺前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對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時引入評估機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評估制度的指導性文件。同時,一些地方和部門也開展了政策評估工作,有的還出臺了針對特定領域(或類型)政策評估的指導性文件。實踐證明,重大政策評估是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中國特色的治理方式,是政府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是促進重大政策落到實處的重要方式,對完善有關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提高改革決策和政策的科學性、準確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前,國內國際發展環境快速變化、錯綜複雜,社會利益趨向多元、矛盾頻發,國家治理和政策制定的難度不斷加大。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機構改革和行政改革的深化、政策質量的提升,都要求抓緊健全重大政策評估制度,推進重大政策評估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儘快建立起科學、有效的評估體系。只有這樣,評估工作才能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評估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
根據我國國情和現實情況,推動重大政策評估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需要著力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確立政策評估的地位。應研究制定和出臺相關的法律、規章或指導性文件,確立重大政策評估的地位。應明確各級政府制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在出臺前要進行評估,在實施一段時間以後也要進行評估。規範評估主體、客體的權力與責任,對評估原則、評估類型、評估程序、評估結果的使用和公開及評估機構、人員組成、經費使用等做出明確規定,從法律上保證重大政策評估的地位,推動評估工作走上獨立、規範和法制化的道路。
重視發揮人大和財政、審計的獨特作用。對於各級政府頒布實施的政策,建議由同級人大常委會或其專門委員會負責組織評估,並對評估過程進行監督。任何一項重大政策的出臺和實施,都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都需要審計部門的參與,因此需重視發揮財政、審計等綜合部門在重大政策評估中的監督、評價和推動作用。
加強評估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各級政府所屬政策研究機構、黨校、社會科學院、高等學校等可以承擔政策評估的具體工作,並對這些機構進行規範、整合,保證評估工作的公正、客觀和獨立性。鼓勵和引導民間政策評估機構的發展,充分發揮民間評估機構體制靈活、專業化強、客觀公正、社會關係廣泛的優勢,特別應注意賦予民間評估機構的獨立地位。加大評估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通過學歷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評估人員的專業化水平。
探索適合國情的評估理論、評估方法和評估技術。當前,需不斷加強評估理論和方法體系建設,參照先進、實用的評估方法與制度設計,比如內部評估與外部評估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專家評估與民眾參與相結合、事前評估與事中事後評估相結合、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相區別等,並結合實際情況,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評估理論、評估方法和評估技術,做好知識儲備和研究儲備,不斷提高重大政策評估的針對性、有效性。注重結合新業態、新發展,重視量化方法的應用,重視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一代技術和資源在政策評估中的運用,尤其應當區別政策評估與既有較為成熟的項目評估,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策評估理論和方法。
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重大政策評估是一項耗資較大且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種專業人才參與,需要收集大量的資料和數據,經歷較長時間的分析研究和評估過程,因此需要提供獨立的經費保障。一方面應重視評估經費預算保障,確保政策評估擁有充足的財政資源。另一方面在政策評估體系的建設中,可探索建立垂直的財政支持渠道,保障政策評估經費來源的獨立性。
提高重大政策評估的透明度。應擴大公眾參與,增加政策制定過程中政府與社會、民眾的互動,增進民眾對於公共政策的理解,減少政策推行過程中的誤解和阻力,保證評估結論客觀公正,提高評估質量。建立政策評估信息系統,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根據不同情況,把可公開的政策評估信息對公眾發布,接受公眾監督和評議。
重視評估結果的應用和反饋。重大政策評估主要通過發現改革方案或重大政策在設計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對不合理或不適當的政策目標加以修改,最終改善方案或政策結構。通過評估,不斷地改進、修訂和補充改革方案和政策內容,使整個改革方案和政策形成「制定—評估—執行—評估—完善」的良性循環。應完善政策評估結果的反饋處理機制,針對政策評估結果,建立制度化的反饋機制,確保成文的評估報告傳達到被評估部門,並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意見和建議。明確整改程序和上報流程,保證評估發現的問題及建議都能得到落實,確保政策評估結果得到有效應用。為了更好地保證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將評估結果與評估對象的績效考核掛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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