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各部委,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各高等學校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為加快改革完善我區社會救助制度,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制度健全、政策銜接、兜底有力的綜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的救助制度體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
(一)健全多層次救助體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綜合考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結合財力狀況合理確定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供養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以及因病、因殘、因災等剛性支出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確有困難,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本自治區戶籍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醫療、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受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或由於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個人,以及臨時遇困、生活無著人員,給予急難社會救助。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
(二)創新社會救助方式。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社會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加強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幫助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完善對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救助政策,依據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實施類別化、差異化救助。
(三)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統籌推進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到「十四五」末,全區城鄉低保標準差距逐步縮小,爭取實現廣西北部灣經濟區城鄉低保標準統一。持續推進城鎮困難群眾脫困解困工作,鞏固提升城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基本醫療、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業創業、社會保險政策待遇「六條保障線」;對獲得制度保障仍未脫困的城鎮困難群眾落實臨時救助和各類社會資源幫扶「兩個全覆蓋」。
二、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低保對象認定,對家庭人均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標準但低於當地低保標準2倍,且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依申請按「單人戶」納入低保範圍。規範低保資金發放,分檔或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科學確定城鄉低保平均補助水平,加強社會救助與社會幫扶 政策的有效銜接,落實低保漸退期政策,加強城鄉低保動態管理。
(五)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平時能夠生活自理的特困人員因病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 的,視同階段性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由受委託的親戚(或他人)進行臨時照料護理。及時足額發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切實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強化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嚴格落實訪視制度,壓實照料服務人責任,保障好特困人員日常生活。加強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建設和設施改造,到2022年底,護理型床位佔比達到50%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養意願的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達到100%。 (六)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完善急難型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核認定辦法。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後補充情況說明;對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認定程序辦理。規範臨時救助資金發放,救助金額在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年度總額0.5倍以下(含)的,委託鄉鎮(街道)負責審核認定;0.5倍以上至2倍(含)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2倍以上的,由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構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審核認定。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各級審核認定救助金額權限,一個家庭(個人)臨時救助年度救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年度總額的6倍。
三、健全專項社會救助
(七)健全醫療救助制度。健全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納入醫療救助範圍,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優化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在遭遇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後收費。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助醫保支付政策,完善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制度,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加強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障制度、社會 救助制度銜接,發揮制度保障合力,減輕困難群眾就醫就診後顧之憂。
(八)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辦法,按學年評定受助對象,分學期落實學生資助政策。免除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和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兒童以及孤兒 (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學前教育保教費;免除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並免費提供教科書,按規定給予城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對無法到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特殊班)接受教育的6—16周歲重度殘疾兒童少年,根據實際情況「送教上門」。重點資助低保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以及孤兒,免除其普通高中學雜費、中等職業教育學費,將其納入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國家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入學補助和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資 助範圍給予資助。
(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堅持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並舉,加大對60周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貧困孤兒家庭、特困人員等城市困難群體的住房保障力度。紮實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將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貧困殘疾人家庭等重點對象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範圍。
(十)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保障城鄉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依法糾正身份、性別等就業歧視現象。及時將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納入就業救助範圍,為社會救助對象優先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就業服務,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等政策。持續開展「春風行動」等就業援助活動,幫助有就業意願的困難群眾實現就業。對通過市場渠道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符合條件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
(十一)健全受災人員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完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優化設置救災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項目,結合工作實際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標準。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對受災的低保對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給予重點救助。
(十二)發展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根據城鄉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建立兒童日常監護、醫療康復、教育資助等關愛幫扶制度,加強孤兒、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做好愛滋病感染兒童、農村「三留守」人員關愛服務,落實村級兒童福利督導員服務費,保障履職需要。做好因突發事件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的保護工作。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對刑滿釋放的「三無人員」(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三假人員」(假身份、假姓名、假地址)提供臨時性過渡安置救助。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對困難群體提供必要的訪視、照料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難職工救助。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失能特困人員、高齡老年人、重度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購買商業保險。做好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為其減免相關費用。
四、完善急難社會救助
(十三)強化急難生活救助。對受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的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對象和外出務工暫時失業且無失業保險導致基本生活無保障的農民工,由急難發生地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根據急難情形直接給予臨時救助。暢通急難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救急難」工作機制。
(十四)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地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做好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工作,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及時為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對滯留3個月以上且無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討人員,由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將落戶申請報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辦理戶口登記,各相關部門為符合條件的人員落實社會保障政策。
(十五)做好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納入公共突發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要簡化審批程序,先行救助,不需要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及時將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範圍。對受影響嚴重地區的困難群眾發放臨時生活補貼,及時啟動相關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強化對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十六)發展慈善事業。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設立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慈善幫扶活動。開展「八桂慈善獎」評選表彰活動,對我區慈善活動中事跡突出、影響廣泛的個人、單位、慈善項目、慈善信託進行表彰。對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政策。
(十七)引導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設立基層社工站,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在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方面作用,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連結、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願服務發展。
(十八)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經辦服務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各級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從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安排的購買服務資金不得超過當年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總量的2%。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規範購買流程,加強監督評估。
六、提高社會救助服務能力
(十九)健全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各地要定期跟蹤核查社會救助對象家庭情況變化,形成社會救助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對於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對於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縣、鄉兩級要定期對困難群眾進行排查,確保符合低保、特困供養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相應的救助保障範圍,真正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應救盡救」。
(二十)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承擔社會救助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承擔政府委託困難群眾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在工作中發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建立「12345」、「12349」社會救助服務熱線並行接聽模式,為有需要的困難群眾提供救助服務。
(二十一)優化審核認定程序。全面實施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認定權限下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改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認定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業務指導、資金發放和監管工作。全面推行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充分運用「網際網路+社會救助」,取消不必要的紙質證明材料,全面推進低保、特困、臨時救助無紙化審核認定。推廣應用社會救助網上自助申請平臺,實現社會救助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指尖辦」,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項申請、辦理、查詢等服務。
(二十二)健全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機制。完善自治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建立全區統一的社會救助對象資料庫,將政府部門、群團組織等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信息統一匯集,實現政府部門之間實時數據共享。各地教育、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服刑人員管理、農機管理、漁政管理等部門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自治區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提供相關數據,為認定機關審核認定和管理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七、組織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社會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工作績效評價。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宣傳,積極培養、選樹先進典型,營造學習先進、爭做典型的良好氛圍。
(二十四)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承擔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牽頭統籌職責,並負責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相關專項社會救助;財政部門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自治區財政籌措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重點向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資金使用績效好的地區傾斜。
(二十五)夯實社會救助基層基礎。各地要加快建立縣、鄉、村三級銜接互通的社會救助工作網絡,按照社會救助對象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通過勞務派遣等方式配備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建立村級社會救助工作隊伍,設立村級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協助抓好社會救助政策宣傳、業務諮詢、公開公示、信息統計及困難群眾主動發現、救助申請、群眾評議等工作。
(二十六)加強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佔、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創新資金監管方式,加快建立涵蓋在線辦理業務、運轉流程查詢、風險自動預警等功能的信息平臺,通過線上監測與線下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對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全程可視化監控。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依規追回騙取的社會救助金並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改革創新,激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於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