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取得重大進展

2021-01-12 中國政府網

我國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取得重大進展
深化律改「總規劃」正在徵求意見

    「法官在庭審程序中要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證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律師在法院依法履職中享有閱卷權、發表意見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

    律師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從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法律服務、律師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布局,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作了重要部署,「兩個決定」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兩年多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配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鑑國外律師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斷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增強了律師事業發展的活力,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深化律師改革意見正在進一步徵求意見。

    保障執業權利完善救濟機制

    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刑事辯護中存在的「老三難」問題,阻礙了刑事訴訟程序進程,影響了司法公正。在推進律師制度改革過程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解決「老三難」問題的呼聲不絕於耳。

    針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司法部、全國律協積極參與並組織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推動在相關法律中完善律師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各項制度,健全律師執業權利及其保障機制。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三類案件,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律師只要持律師執業證書等「三證」就能會見。此後,律師會見難問題基本解決。

    要徹底解決「老三難」問題,以及著力解決律師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問題,離不開政法機關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法機關密集發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文件要求解決律師「老三難」問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則提出,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

    全國律協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法律賦予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初步建立了律師協會「三級架構、整體維權」的工作機制,確保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時有渠道反映,及時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廳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制定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江蘇在全國首創「律師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制度。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司法部正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研究制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將吸收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頒布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內容,並進一步完善律師權利救濟工作機制。

    規範執業懲戒違法違規行為

    這位負責人坦言,當前,律師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律師工作不盡心、服務不盡責,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有個別律師與司法人員搞不正當交往,辦關係案、人情案。這些問題對律師行業的形象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為健全完善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制度,完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體系,全國律協研究律師執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手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明晰執業行為邊界。去年5月,全國律協首次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管理制定行業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律協完善誠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誠信監督工作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的要求,堅持一手抓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一手抓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積極探索健全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各項制度。

    2014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開通法律服務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用數據量化考核,對律師和律所信用進行等級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江蘇省司法廳建立品行良好審查制度、兼職律師表現考察制度,實施律師誠信執業「紅名單」和「黑名單」,公開發布律師嚴重失信信息。

    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文件近40個,省律協發布各類業務指引50多個,分別對83名律師給予行政處罰、201名律師予以行業處分,其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16人。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針對近年來律師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律師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明晰執業行為邊界;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和參與庭審行為,依法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的接觸、交往行為,引導廣大律師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法官在庭審程序中要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證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關於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明確律師在法院依法履職中享有閱卷權、發表意見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

    律師制度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從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提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法律服務、律師工作納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體布局,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作了重要部署,「兩個決定」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8月17日,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兩年多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政法機關相互配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借鑑國外律師管理工作有益做法,不斷改革和完善律師制度,增強了律師事業發展的活力,取得重大進展。目前,深化律師改革意見正在進一步徵求意見。

    保障執業權利完善救濟機制

    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一直是刑事辯護中存在的「老三難」問題,阻礙了刑事訴訟程序進程,影響了司法公正。在推進律師制度改革過程中,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解決「老三難」問題的呼聲不絕於耳。

    針對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司法部、全國律協積極參與並組織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訂工作,推動在相關法律中完善律師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各項制度,健全律師執業權利及其保障機制。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三類案件,偵查期間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其他案件律師只要持律師執業證書等「三證」就能會見。此後,律師會見難問題基本解決。

    要徹底解決「老三難」問題,以及著力解決律師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等「新三難」問題,離不開政法機關通力配合、共同努力。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法機關密集發聲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出臺文件要求解決律師「老三難」問題;公安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見則提出,完善偵查階段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工作制度。

    全國律協加強與公檢法機關溝通協調,推動落實法律賦予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初步建立了律師協會「三級架構、整體維權」的工作機制,確保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時有渠道反映,及時得到解決。

    與此同時,各地司法行政部門積極探索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浙江省司法廳與公檢法部門聯合制定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江蘇在全國首創「律師被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報省檢察院審查同意,並向司法行政機關通報」的制度。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司法部正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研究制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將吸收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頒布的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內容,並進一步完善律師權利救濟工作機制。

    規範執業懲戒違法違規行為

    這位負責人坦言,當前,律師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有少數律師工作不盡心、服務不盡責,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還有個別律師與司法人員搞不正當交往,辦關係案、人情案。這些問題對律師行業的形象造成極大負面影響,必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為健全完善律師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制度,完善律師執業行為監督體系,全國律協研究律師執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著手修訂《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明晰執業行為邊界。去年5月,全國律協首次就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管理制定行業規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誠信信息管理辦法》,指導各地律協完善誠信信息披露制度和誠信監督工作機制。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的要求,堅持一手抓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一手抓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積極探索健全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各項制度。

    2014年6月,上海市司法局開通法律服務信用管理信息系統,用數據量化考核,對律師和律所信用進行等級評價並向社會公布。江蘇省司法廳建立品行良好審查制度、兼職律師表現考察制度,實施律師誠信執業「紅名單」和「黑名單」,公開發布律師嚴重失信信息。

    近年來,廣東省司法廳及各地市司法局共出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文件近40個,省律協發布各類業務指引50多個,分別對83名律師給予行政處罰、201名律師予以行業處分,其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16人。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部正在研究修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該辦法將針對近年來律師隊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律師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明晰執業行為邊界;進一步規範律師會見和參與庭審行為,依法規範律師與司法人員的接觸、交往行為,引導廣大律師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

其他國家地區如何懲戒律師

    律師懲戒制度是在律師違反律師職業守則、職業道德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時,根據律師管理法律規範要求律師承擔相應行業或行政責任的一種制度,也是律師管理方面的重要內容之一。

    一些法律制度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是如何懲戒違反職業操守的律師呢?

    德國:兩個機構負責

    在德國,負責對違法違紀律師進行懲戒的機構有兩個:一是律師協會。律師協會只能對律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輕微行為進行處分,處分種類只有一個即訓誡。律師對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設立的申訴委員會進行申訴,對申訴委員會的覆核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法院。根據德國聯邦律師法規定,在地方法院、州法院、聯邦法院設立律師紀律法庭,律師紀律法庭的庭址設在律師協會。地方法院律師紀律法庭的法官為3名執業律師,州法院律師紀律法庭由3名執業律師和兩名職業法官組成,聯邦最高法院律師紀律法庭由職業法官組成。

    律師紀律法庭對律師的處罰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處以25萬歐元以下的罰款;1年至5年內禁止從事某一業務(如辯護);吊銷律師資格(在吊銷7年至8年後,再進行一次審理,以決定是否予以終身吊銷資格)。

    法國:懲戒結果公開

    在法國,律師協會負責律師紀律懲戒,其懲戒權來源於律師法。懲戒措施主要有:警告、嚴重警告、直接停止執業、吊銷律師資格。附加處分有:禁止10年內成為某律師協會的會員,向社會公開懲戒結果。

    律師協會的調查委員會接到投訴後,找律師談話,了解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如果決定立案,應準備有關材料和證據,移交律師綱紀委員會。審理由律師綱紀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由5名律師組成,其中負責人為前任律師協會會長。審理期間,被投訴律師可以進行辯護,也可聘請其他律師為其辯護,審理一般不公開,但被投訴律師要求公開的除外。被懲戒律師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上訴法院提起訴訟。

    鑑於律師協會集律師違法調查權和懲戒權於一身有許多弊病,法國準備將律師違法調查權和處罰權分離,調查權仍由律師協會行使,懲戒權移交法院,變目前的行業懲戒為司法制裁。

    英國:不同律協負責

    1974年英國律師法規定,律師的懲戒由律師懲戒法庭進行,該組織由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任命的律師和非專業人員組成。律師懲戒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對於違反執業行為規則的律師給予處罰命令。

    與律師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相對應,英國的律師協會也分為出庭律師協會和事務律師協會,因而,對律師的懲戒也分由不同的律師協會負責,出庭律師協會負責對出庭律師的紀律懲戒,事務律師協會有權調查和懲戒事務律師的違法違紀行為。

    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對事務律師的懲戒可由律師案件懲戒法院來進行。出庭律師受到懲戒後,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申訴,大法官將指定法官作為「巡視員」到該出庭律師所在的律師學院處理申訴。事務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分時,可以向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上訴;如果是其他處分,則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而且原則上對高等法院的決定也可以向上訴法院或貴族院上訴。律師監管局每年接收到的投訴申請210件左右。

    香港:實行雙重處罰

    依據香港法律的有關規定,香港律師懲戒適用條件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有犯罪行為;二是有違反律師執業操守的行為。

    對已構成故意犯罪的律師實行雙重處罰原則,即刑罰與懲戒並用,除負刑事責任外,也應受懲戒處分,不受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則的限制。如果律師違反香港《執業律師條例》的強制性規定,即有可能被裁定為犯罪,同時也應予懲戒。

    例如,沒有執業資格的事務律師、大律師或公證律師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事務律師、大律師或公證律師的身份行事,否則屬犯罪。事務律師在監禁期間不得以事務律師身份展開訴訟或抗辯。事務律師被除名或已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便不能受僱其他律師而執業,如果該律師故意隱瞞上述事實而向其他律師求職或被僱傭從事與其執業有關的工作,即屬犯罪等。

    2013年香港共處理834件投訴,其中439件由公眾人士和政府機構提出或轉介,另67件則由律師提出。

相關焦點

  • 我國會計制度改革的不足與完善
    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自9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在會計領域邁出了改革的步伐。會計改革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泛的範疇,它包括會計制度的改革、會計手段的改革、會計管理體制的改革、會計教育的改革以及會計觀念的變革等,其中會計制度改革是會計改革的實質和核心,它不僅是會計改革成敗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反映著會計改革成效的優劣。
  • 對改革與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法院調解制度的幾點思考
    然而,在取得令人矚目成就的同時,審判實務中偏重調解的作法也帶來了一些問題,致使政策、法律中關於調解的原則一再修正。尤其是,在我國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後,法院調解制度面臨著新的社會條件和思想觀念的挑戰。調解制度必須改革,對此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種是在現行的調審結合的框架內進行改革;另一種是將調解與審判分離,設專門調解機構,採取區別於審判程序的調解程序。
  • 中國新聞網:中國國企改革「雙百行動」取得重大進展
    中國國企改革「雙百行動」實施兩年多來,400餘戶「雙百企業」主動作為、綜合施策,在改革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了一系列重大進展。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委員、秘書長彭華崗9日在《改革樣本:國企改革「雙百行動」案例集》新書發布會介紹了兩年來「雙百行動」的進展情況,截至2019年「雙百企業」全員勞動生產率達到85.3萬元/人,大幅超出中央企業整體平均水平;人工成本利潤率整體平均水平達到100.5%,近三年平均年增長率達5%;2019年營業收入、淨資產增長率分別達到9.3%、11.4%,利潤總額持續正向增長,以改革創新帶動企業高質量發展
  • 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重大意義
    「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改革任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求:「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證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 徵信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我國社會信用環境顯著改善
    會議認為,2019年以來,徵信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尤其是今年以來,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徵信工作,創造性地改善小微企業徵信服務,穩妥有序推進徵信業對內對外開放,二代徵信系統成功上線運行,動產擔保統一登記試點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徵信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成效顯著,徵信事業發展取得積極進展。
  • 李志軍:完善重大政策評估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15年1月,《關於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政策評估制度。在中央層面,一些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舉措在出臺前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對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時引入評估機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評估制度的指導性文件。
  • 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
    )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必須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決破除一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吸收人類文明有益成果,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
  • 宣講家評論:我國高考制度改革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2019年數據表明,我國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51.6%。42年過去,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事業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九年義務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階段和學前教育基本普及,我國大中小學入學率進入全球中上收入國家行列,高等教育總規模居世界第一,為數以億計的青年人接受更高層次專業技術教育創造了更多機會,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撐和知識貢獻。
  • 司法部負責同志就《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答記者問
    《意見》堅持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緊緊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提出了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任務措施,對新形勢下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導我國律師事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必將推動我國律師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 觀點 | 李志軍:完善重大政策評估制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高度重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015年1月,《關於加強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政策評估制度。在中央層面,一些重大改革方案、重大舉措在出臺前委託第三方進行評估;對有關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查時引入評估機制;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評估制度的指導性文件。
  •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
    全會審議通過的《決定》對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頂層設計和全面部署,深入回答了在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上應該「堅持和鞏固什麼、完善和發展什麼」這個重大政治問題,是一篇馬克思主義的綱領性文獻和政治宣言書。
  • 習近平:關於《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個重大命題,並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強調,「十三五」時期要實現「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取得重大進展,各領域基礎性制度體系基本形成」。
  • 完善我國現行偵查監督制度研究
    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立法的層面上基本滿足了嫌疑人和辯護人訴訟權利保護的需要。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主體違法運作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訴訟權利的現象不在少數。例如:刑訴法規定了律師可以憑「三證」會見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除外),然而在實踐中卻出現了「變異」即偵查機關提出要對會見進行審查、限制會見的時間、藉故拖延會見的時間等等怪象不斷。
  • 試論借鑑英國保釋制度完善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設想
    三、英國保釋制度概述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是在吸收借鑑英美法系的保釋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保釋制度源於英國,其目前已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了解、借鑑英國保釋制度,對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 司法部副部長: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司法行政制度
    在改革開放新的歷史時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特別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歷史條件下,司法職權配置體制進入改革發展的新階段,司法行政職權配置在司法體制改革中進一步優化。
  • 基本經濟制度理論的重大創新
    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黨帶領人民艱苦奮鬥,取得了一系列偉大成就,並為後來的改革開放和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物質基礎和寶貴經驗。我們黨從改革之初就明確宣示,我們的改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搞資本主義。由於經濟制度、分配製度、經濟體制是決定社會經濟發展道路、方向和成效的基礎和關鍵,因此,我國經濟制度、分配製度、經濟體制的系統性改革和完善,始終是改革開放的主線和重點。
  • 什麼是事業單位系列之四: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隨著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對滯後的問題愈發突出。特別是隨著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重大決策的做出和實施,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已經成為一項既重要又緊迫的戰略任務。
  • 國企改革「雙百行動」取得重大進展 優秀案例引領示範縱深推進
    國企改革「雙百行動」實施兩年多來,400餘戶「雙百企業」主動作為、綜合施策,在改革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了一系列重大進展,積累了一大批經驗成效。瞄準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抓重點、補短板、強弱項,不斷推出更精準、更直接、更有效的改革舉措,打通過程中的淤點堵點,最大限度激發企業改革活力和發展動力。二是改革步伐要更快。對照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中的任務要求,加快改革步伐、提升改革目標、完善改革方案,在治理機制、用人機制、激勵機制等各方面取得更豐碩的改革成果,在國企改革三年行動中勇立潮頭、爭當表率。三是改革成效要突顯。
  • 我國刑事強制措施的功能回歸與制度完善
    未來我國強制措施的制度完善,應當以實現訴訟保障和人權保障功能回歸為主線,秉持依憲治國視野、實踐視野和國際視野,從整體上將強制措施區分為羈押措施和非羈押措施,實現逮捕與羈押相分離,設置獨立的羈押程序,強化羈押的審查與救濟,豐富羈押替代措施的種類並對其加以權利化改造,完善監視居住制度等。
  • 我國現行刑事證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關鍵詞]刑事訴訟 證據制度 證據問題 不足與完善   證據問題,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中心問題,整個刑事訴訟過程都是圍繞如何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問題而展開的。我國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對程序設置作了較大幅度的改革,刑事訴訟模式由「糾問式」向「控辯式」方向轉化,但刑事證據制度卻基本沿襲了原有的規定,「證據」章僅8條,只對證據的概念和種類、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及證人資格等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對舉證、質證、認證等證據運用過程中涉及的具體規則未予確定,造成新的庭審方式在運作中困難重重,未能較好地體現《刑事訴訟法》修訂時預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