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起涉毒惡勢力犯罪集團故意傷害致死未成年人案宣判,主犯獲死刑

2020-11-06 界面快訊

據「四川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1月5日下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濤等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王濤死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川高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濤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暴力、威脅、強迫吸毒等方式,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為犯罪工具,長期實施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等違法活動,獲取非法利益,並將安某甲毆打致死,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濤、龍誠、米小華故意傷害未成年人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嚴重挑戰社會公德底線,依法應予嚴懲;王濤、米小華、龍誠和原審被告人王湘耀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案發後民警從王濤車上查獲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亦應計入販毒數量;王濤、米小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為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濤強迫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王濤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王濤、龍誠直接對被害人安爾古實施毆打,均系主犯,但龍誠的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王濤購買毒品並僱傭龍誠、王湘耀為其販賣毒品,系主犯,米小華保管毒資,龍誠、王湘耀受僱販賣毒品,三人均系從犯,對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吸毒場所系王濤租賃,王濤系主犯,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濤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濤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龍誠歸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湘耀歸案後如實供述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上訴人王濤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八萬元。上訴人米小華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龍誠犯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王湘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八千元;隨案移送違禁品、作案工具、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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