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撕毀判決書,酒後哄鬧法庭……這些行為一律嚴懲

2021-01-10 浙江日報

12月15日,衢州中院召開全市法院懲治擾亂訴訟秩序行為新聞發布會。市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崔正華介紹相關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今年以來,衢州兩級法院重拳出擊,集中開展打擊擾亂訴訟秩序行為專項行動,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院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隨意撕毀判決書,酒後哄鬧法庭等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懲處,全年共對擾亂訴訟秩序的27人執行司法拘留,罰款19萬元,1人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懲治擾亂訴訟秩序行為典型案例

01辱罵法官被法院行政拘留四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下午,柯城區人民法院兩名法官因一起房屋買賣案件前往衢州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不動產解封手續,按照調解約定,解封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場辦理過戶手續。中介方工作人員石某,因不滿解封手續過長,耽誤其他業務,打算先行離開。法官為確保過戶手續順暢,且石某已全額收取了中介費用,提出要求中介方將過戶手續辦妥後再走。於是石某當場向朋友打電話,並在通話過程中,公然辱罵法官,引起辦事大廳其他工作人員及群眾圍觀。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影響辦案進程,辦案法官在報警後,辦理好過戶手續便與相關在場人員一同前往柯城公安城西派出所製作筆錄。

經調查,柯城法院認定石某存在妨害司法的行為,於2019年12月23日對石某作出拘留四日的處罰決定,並當場送押至衢州市拘留所。

【意義】

近年來,全國各地侵害法官權益案件時有發生,2019年10月施行的《法官法》中對法官職業保障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從立法高度對法官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的保護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該案中的石某對執行公務中的法官進行侮辱、謾罵、誹謗,是一種公然蔑視和挑戰司法權威、司法尊嚴的非法行為。該行為受到嚴懲,有力地維護了司法權威和法官尊嚴。

——柯城法院

02不滿判決結果辱罵法官被罰款

【案情】

王某甲被某建築公司承包工地的木工組長招進工地做事,後在工地上不慎受傷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並被評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十級。王某甲申請勞動仲裁後不服該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作為王某甲的訴訟代理人王某乙一直在庭審中發表自己的不滿,直至宣判時仍不停打斷法官宣判,並指責法官。

面對王某乙的「無理取鬧」,開化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9日向其送達了罰款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而後,經法院幹警教育,王某乙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向承辦法官道歉。

【意義】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法官履行法定職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結果的過程。當事人是否尊重法官,不僅關乎法官個人尊嚴,更關乎司法權威和法治底線。進入法庭的一切人員均負有尊重司法人員、遵守法庭規則、聽從法官指揮的義務,在法庭內逞「一時之快」,撒野耍橫,換來的必將是法律的制裁!

——開化法院

03撕毀法律文書引來萬元罰單

【案情】

面對調解結果反悔故意搶奪、毀壞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案件當事人被處罰款10000元。2019年10月11日,在柯城法院第二調解室內,書記員向原告王某送達離婚糾紛民事調解書的過程中,王某突然表示對之前雙方達成的離婚調解協議不予認可。該份調解協議是在法庭主持下,經過雙方籤字捺印確認,籤字時雙方均對調解內容表示無異議。王某通過「想再看看調解協議內容」為由,從書記員處拿走調解協議,並不予歸還。書記員多次表示,讓王某歸還調解協議,但是王某不予理會。法官助理在調解室對王某該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進行口頭告知。後王某突然當眾撕毀該份調解協議,並希望通過損毀調解協議的方式,來推翻調解協議內容。

法院認為,處罰不僅要體現針對王某損害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的行為有力度,也要體現法律、法院的處罰有溫度。考慮到王某要照顧孩子,維護其在孩子心中的形象等影響,法院決定作出相對較輕的處罰,對其罰款10000元。

【意義】本案中,王某故意搶奪、毀壞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已構成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故柯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2019年10月25日,王某拿到法院罰款決定書時,流下了悔恨的淚水,表示其已深刻認識到錯誤,不僅當庭主動繳納罰款,還自願寫下悔過書作為反省。

——柯城法院

04擾亂庭審秩序被罰款1000元

【案情】

2016年7月,江山法院交通法庭對原告毛某土與被告毛某生、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毛某生起身欲離開被告席,承辦法官見狀對其進行了口頭勸阻,但毛某生沒有聽從,反而直接走到法庭中間位置,脫下褲子做出不雅行為。情急之下法官立即宣布休庭,一方面及時將毛某生帶離審判席;另一方面與院法警大隊聯繫,要求調警處置。為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承辦法官及時對毛某生的行為進行了訓誡。

經訓誡、教育,毛某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鑑於其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毛某生收到罰款決定書後當即繳納了罰款,並具結悔過。

【意義】

擾亂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不僅破壞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威脅和損害。本案中毛某生在庭審過程中作出不雅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對其行為進行處罰,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和法庭秩序。

——江山法院

05擾亂法院機關工作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

【案情】

王某財系法院離婚案件被告。2019年7月5日,下午3點30分左右,王某財在親屬陪同下參加庭審,但其在安檢口拒不接受安檢,安檢人員察覺出當事人有飲酒嫌疑,告知其不接受安檢不得進入訴訟服務大廳,王某財借著酒勁在現場大聲哄鬧,值班法警見勸導無效,第一時間通知承辦法官及警隊負責人。

法官告知由於被告醉酒無法正常開庭,當日庭審取消,王某財情緒異常激動,推搡鬧事,揚言當日不開庭就不走。

報警後,特巡警大隊趕赴現場再次對其進行勸離,並告知其法律後果,但王某財執意滯留法院,數次警告無果。特巡警強制將其帶離,在被制止過程中,王某財突然暴力反抗。由於其行為已嚴重擾亂法院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遂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意義】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主要場所,是訴訟參與人通過陳述主張、舉證證明和辯論,理性解決紛爭的場所。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履行法定職責的基本保障,也是訴訟參與人行使法定權利的基本保證。在庭審活動中,全體人員應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危害法庭安全的行為,不僅會破壞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還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損害司法權、法律尊嚴,依法應予懲處。

——常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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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旁聽人員衝上法庭辱罵、威脅代理人,罰
    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為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準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鑑於兩人認錯態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兩人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分別作出罰款8萬元、3萬元的處罰決定。兩人按照處罰決定如數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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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為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準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鑑於兩人認錯態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兩人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分別作出罰款8萬元、3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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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為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準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鑑於兩人認錯態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兩人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分別作出罰款8萬元、3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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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旁聽人員衝上法庭辱罵、威脅代理人,罰11萬!
    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為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準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 法庭上辱罵、威脅被告律師,浙江永康兩旁聽人員被罰11萬!
    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為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準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 法庭上辱罵、威脅被告律師,兩個旁聽人員分別被罰8萬和3萬
    在審判長嚴肅制止其行為並告知其可在庭後提交書面意見後,兩人仍在旁聽席未經法庭準許隨意發言,並出口辱罵、威脅被告代理律師。經教育,兩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寫下《檢討書》,主動向法庭承認錯誤,同時向被告代理律師當面解釋、道歉,取得了對方的諒解。鑑於兩人認錯態度良好,永康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兩人違反法庭規則、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分別作出罰款8萬元、3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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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對一名擾亂法庭秩序,哄鬧司法機關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決定。鑑於楊某某的行為已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七裡河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相關規定,對楊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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