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為保全證據或財產,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並需要向法院提供擔保。實踐中,當事人向保險或擔保公司購買保函需繳納一筆保險費,該筆保險費能否要求敗訴方承擔呢?
在民事訴訟前或訴訟中,因證據或財產保全的需要,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法院有權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其中,擔保的形式主要分為財產擔保和保函擔保,財產擔保包括現金、動產或不動產等,保函一般包括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和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書。
毋庸置疑,當事人提供保函擔保需要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籤訂書面合同,並繳納一筆保險費,最終由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作為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的擔保。本文討論的內容即為,當事人繳納的該筆保全保險費最終能否要求敗訴方承擔?商事團隊的律師將通過最高院的兩則案例為您提供建議。
最高法案例分析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結合案件類型及案件標的,向法院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繳納一筆申請費,最高不超過5000元。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均屬於訴訟費用,在案件審理結束時根據案件結果判決由一方全部承擔或雙方進行分攤。
而本文討論的保全保險費,是當事人選擇以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作為擔保時需要向擔保方繳納的一筆費用,並未規定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於保全保險費的承擔問題,歷來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部分觀點認為,該費用不屬於必然發生的費用,應由申請財產保全的一方自行承擔;部分觀點認為,該費用屬於因當事人訴訟合理支出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直至2017年,最高院作出的兩則判決書,對於上述問題有了傾向性觀點和意見。案例主要內容如下:
案例一:協議明確約定違約方需承擔守約方為處理糾紛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用損失,最高院認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全保險費屬於訴訟費用,應由違約方承擔
本案系股權轉讓引發的系列糾紛,主要內容系受讓方存在逾期支付轉讓款的行為,當事人各方籤署的系列協議中明確約定,受讓方未按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應賠償轉讓方所遭受的損失,包括因索賠所發生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等。
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論述如下:訴爭律師費和保全保險費數額均有相關票據證實,且相關律師費用沒有超出行業標準,以上費用應視為新合同第5.3條約定的損失範圍。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合同沒有明確律師費、保全保險費包含在損失之內,屬認定事實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參見:(2017)最高法民終414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二:最高院認為,因被保全人違約引發訴訟,申請人申請保全向保險公司繳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合理必要的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因中房集團的違約行為引發本案,蘇中集團為保全財產而向保險公司繳納了保全保險費,在一審庭審中當庭增加了要求中房集團承擔保全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最高院認為,蘇中集團並非必須以自己或他人的財產提供擔保,也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擔保。故蘇中集團支付的保全保險費系合理必要的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論述如下:「中房集團應否承擔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及保全費?……蘇中集團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或他人財產擔保。因中房集團違約引起本案訴訟,蘇中集團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蘇中集團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蘇中集團的損失部分,一審判令違約方中房集團承擔並無不當。」【參見:(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民事判決書】
揚遠律師提示
以上兩則案例,最高院均認為保全保險費屬於訴訟費用,系守約方合理支出的費用,最終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系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在具體個案處理過程中,仍需要謹慎對待。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著不盡一致甚至相反的裁判觀點。揚遠律師提示您:包括上述兩則案例在內的每一則案例,都有其他相關事實的認定作為基礎,才有了相應的裁判結果,因此對於某一問題的認定需要結合其他案件事實,並非一概而論,切勿照搬挪用。
透過上述兩則案例,揚遠律師建議您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協議籤署過程中,明確約定包括保全保險費在內的各項損失應如何承擔的責任條款;第二,協議履行過程中,及時固定證據,確定違約方及違約的具體行為;第三,糾紛發生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立即提起訴訟並採取保全措施;第四,訴訟過程中,明確、完整列明訴訟請求,並及時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切勿因違反法定程序而錯失維護權益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