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2014年3月28日,最高院發布「關於國家考慮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問題」的答覆,主要內容為:目前,規範律師費收取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發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6〕611號)。根據該辦法,實踐中主要採取「誰請律師誰花錢」的做法,即勝訴方承擔自己聘請律師的費用,這對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引導當事人理性維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根據答覆可以看出,最高院對於律師費的承擔問題,目前還是秉持以當事人自己承擔律師費為主的觀念。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例也踐行了這一理念。不過這種做法會產生相應的問題,當事人在考慮通過訴訟方式來維權的過程中,首先擔心的是不熟悉訴訟流程、法律文書以及證據等等。這一點可以通過委託律師,律師經授權後,代為準備這些事宜。但除了法律援助外,律師接受委託通常是要收費的,而且收費標準都不會太低,這就是當事人考慮的第二個因素。在尚未追回自己損失的利益的前提下,又要負擔一筆費用,且這筆費用很難向對方追討。這就造成了很多人不願意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並且一部分人對律師行業的偏見也是由此而來。
我國法律中,對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問題,根據是否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1.有明確法律規定,可以讓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2.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法院可以酌情判決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3.當事人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4.當事人沒有約定,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二、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1、著作權糾紛案律師費可作為合理開支納入賠償範圍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2、商標侵權案可將律師費計算在賠償範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以及有過錯的第三人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勞動爭議案中的律師費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僅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5、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無過錯方可提出律師費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三、法律無明確規定,法院可以裁量判決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1、侵權類案件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0年作出的「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因違約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地喪失。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範圍。鑑於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受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費,如果高於有關規定的,則高出部分可認為超過了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的範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持。」
2、擔保權糾紛案可要求賠償實現債權的費用
《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3、專利侵權案中可要求賠償調查、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4、不正當競爭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的調查費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賠償辦案必要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七條規定:「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6、仲裁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5年版)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四、雙方當事人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合同中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部分案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事先約定,只要律師費在合理範圍內,法院基本上都會支持。合理範圍,就是指各省制定的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範圍內,超出部分一般得不到支持。且現在越來越多的案例表明,不再要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出具實際支付律師費的憑證,只要提供委託代理合同,並且代理律師實際參與了訴訟,法院一般都會支持。
但這種情況也有例外,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可能籤訂不止一份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有主從之分,在主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而從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認定為無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的案號為(2015)滬一中民四(商)再終字第14號的案件,就是按照這個觀點判決。
五、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情形
當事人雙方在籤訂合同的過程中,為了促進合同的籤訂,必須要顧及雙方的感受,所以很少會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另一方需要承擔律師費」的條款。因此,關於律師費是否由敗訴方承擔的最大困境就在於,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律師費是否能由敗訴方承擔的問題。
學術界將「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理論稱為「律師費轉付制度」。法律界對這項制度的研究從來都沒有停止過。2019年1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召開了「律師費轉付制度」研討會。並提出了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和難點,例如律師費用標準統一、律師費是否可以看作是一種損失等等。目前而言,學術界並沒有強有力的理論來支持,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且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律師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擔這一觀點。
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的案例是秉持「誰請律師誰付錢」的觀點,所以在沒有規定和約定的情況下,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請求,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過也有例外,在最高院二審審理的案號為(2018)最高法民終1214號的企業借貸糾紛的案件案件中,合同並沒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也不屬於法定的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案件類型,但法院在綜合考量案件的類型、標的額、案件複雜程度、以及是否超出當地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等因素後,在本案中,認定律師費屬於勝訴方的損失,且該損失與敗訴方的違約行為導致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判決敗訴方承擔勝訴方支付的律師費。
六、小結
在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的情況下,律師費轉讓制度在我國並沒有得到實現。因此,除了法定的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五種情形以及合同約定外,律師費是否由敗訴方承擔,法院雖然有自由裁量權,但一般而言,法院都不支持讓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請求。因此,目前最穩妥的方式還是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違約方應當承擔另一方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等為保障自身權益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如此,不僅可以促進合同雙方如約履行合同義務,並且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守約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