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若決定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原告在去法院立案時會收到法院的繳費通知,要求在七天之內繳納一筆費用,這筆費用就是交給法院的訴訟費。
長久以來,老百姓都覺得打官司難,打官司太貴,尤其是在債務債權糾紛中,明明是對方拖欠欠款,欠了我的錢沒還,要打官司維權,還要先付訴訟費,再付律師費。因此很多人考慮到這些成本,索性不打官司,不依法維權,採用其他手段,甚至鋌而走險。
這就是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其中,最矚目的就是:律師費終於可以光明正大地讓敗訴方承擔了。
《意見》中第22條有著明確規定: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可確認敗訴方承擔對方合理的律師費用。
律師費用是訴訟成本的重要組成,讓違約、侵權行為的敗訴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是增加違約、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降低受害者保護合法權益的維權成本。
此條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裁量案件所需的律師費用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將律師費用作為控制訴訟進程以及懲罰不當訴訟行為的手段,也為法官正確裁判律師費用提供了強有力的操作性工具指南。
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從司法機關的角度看是為引導百姓理性訴訟,但是從普通百姓的角度上來看,這是一條普大喜奔的好消息,讓大家敢於維權願意維權,作為原告方可以光明正大地讓敗訴方承擔訴訟費和律師費,再也不用糾結於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和自己聘請律師的律師服務費,有理我們到法庭上去講。
關於訴訟費用的說明: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院長申請覆核;
訴訟費覆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以內作出;
當事人對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向作出決定的法院請求覆核;
訴訟費用計算卻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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