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00號
質檢總局關於中國木製工藝品
出口美國植物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經中美兩國檢驗檢疫部門協商,雙方已就《輸美木製工藝品檢驗檢疫管理工作規範》達成一致。即日起,允許符合《中國木製工藝品出口美國植物檢驗檢疫要求》(見附件)的木製工藝品出口美國。
附件:中國木製工藝品出口美國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質檢總局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中國木製工藝品出口美國植物
檢驗檢疫要求
一、法律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二)《出境竹木草製品檢疫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45號);
(三)《輸美木製工藝品檢驗檢疫管理工作規範》。
二、出口商品名稱
輸美木製工藝品是指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製成的、部件直徑大於1釐米的初加工木製工藝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籃子、箱子、鳥窩、戶外用具、乾花、人造樹、網格塔、花園柵欄板或籬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質產品。
三、批准的生產企業
出口木製工藝品生產企業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後提供美方。該名單可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查詢。
四、註冊登記要求
(一)硬體設施。
1. 廠區整潔衛生、道路及場地地面硬化、無積水;
2. 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分開或具有有效的隔離措施;
3. 廠區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區、生產加工區、包裝及成品存放區劃分明顯,相對隔離;
4.有封閉式獨立的成品存放場所。成品庫乾淨衛生,產品堆垛整齊,標識清晰。成品與地面、牆面有一定距離;
5. 包裝場所防疫設施和衛生狀況良好,生產加工場所定期清掃,保持清潔衛生。
(二)檢疫處理。
1.生產企業須具有符合美方檢疫處理效果要求的檢疫處理設施,並得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產品檢疫處理的批准。生產企業自身不具備檢疫處理設施的,應委託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處理企業對其產品進行檢疫處理;
2. 檢疫處理過程應符合美國熱處理、窯幹或燻蒸處理要求;
3.輸美木製工藝品生產企業檢疫處理技術人員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能夠按照美方要求進行檢疫處理操作。
(三)質量管理。
1.生產企業需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至少包括生產管理體系、有害生物控制體系、溯源管理體系等;
2.生產企業的檢驗員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能夠對生產、處理和貯存期間的檢疫、追溯措施進行監督;
3. 企業的生產加工、檢疫處理、溯源管理和生產活動應有記錄並保留2年。
(四)溯源管理。
1. 確保成品生產批次能溯源到檢疫處理環節;
2.確保裝載木製工藝品的運輸包裝上具有可辨認的產品生產商標識。標識包含生產企業註冊登記號和生產批次信息。
五、檢疫處理方法及指標
輸美的任何含有木質成分的工藝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加工為最終製品,須採用以下熱處理或燻蒸檢疫處理:
(一)熱處理(適用於所有直徑大於1釐米的木製工藝品)。
必須保證木材中心溫度至少達到60℃,持續60分鐘以上。可使用蒸汽、熱水、熱空氣或任何可使木材中心溫度達到規定的最低溫度和時間要求的其他方法。採用窯幹處理的,應注意乾燥過程的管理,防止對木材品質造成影響。
(二)溴甲烷燻蒸處理(適用於直徑小於15.24釐米/6英寸、大於1釐米的木製工藝品)。最低燻蒸溫度不應低於5℃,在常壓下,按下列標準處理:
溫度 | 劑量 | |||||
0.5 | 2 | 4 | 16 | 24 | ||
27 | 36 | 33 | 30 | 25 | 17 | |
21-26
| 50 | 45 | 40 | 25 | 22 | |
16-20 | 65 | 55 | 50 | 42 | 29 | |
10-15 | 80 | 70 | 60 | 42 | 36 | |
5-9
| 85 | 76 | 70 | 42 | 42 |
註:(1)如在密閉的貨櫃內進行燻蒸,首次讀數應在1小時,而非0.5小時;(2)
如在密閉的貨櫃內進行燻蒸,第二次讀數應在2.5小時,而非2小時;(3)如
在16小時未測讀數,則24小時的讀數必須至少達到下述最低濃度:27℃以上(25
g/m3);21-26℃(25g/m3);16-20℃(42g/m3);10-15℃(42g/m3);5-9℃(42g/m3)。
六、出口檢驗檢疫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境竹木草製品檢疫管理辦法》對輸美木製工藝品實施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出境。
七、監督管理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輸美木製工藝品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1.檢查並批准檢疫處理設施、生產設施、處理技術人員及廠檢員;
2.監督產品檢疫處理過程符合美方要求;
3.監督企業落實產品溯源管理制度;
4.建立監督管理工作記錄且保留2年。
(二)輸美木製工藝品生產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重新對其註冊登記:
1.檢疫處理設施改建、擴建;
2.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加工地點變更;
3.2年內未出口木製工藝品;
4.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三)輸美木製工藝品生產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依法暫停其產品出口,直到按照質檢總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整改合格:
1. 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檢疫處理;
2. 未經處理的產品混入已處理產品出口;
3. 溯源體系存在問題。
八、不合格情況處理
(一)經出口檢驗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開展調查,要求企業採取改進措施。
(二)對美方通報的違規情況及時開展調查,確實違規的,採取改進措施。
九、回顧性審查
為確保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質檢總局將定期對《中國木製工藝品出口美國植物檢驗檢疫要求》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可對《中國木製工藝品出口美國植物檢驗檢疫要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