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
最最最最最最讓我們感到頭疼的
不是平均一天兩次的開庭
不是遇到固執己見講不通道理的當事人
不是整理各種證據
也不是訂厚厚的案卷
而是令人「望而卻步」的
送達!!!
可能你是第一次聽說這個詞,容小編為你簡單解釋一下。
送達,就是把原告提交的訴狀,以及法院製作的傳票、舉證通知書、裁判文書等材料,送給被告,目的就是保障被告的知情權,以及避免訴訟權利被剝奪。
因為被告只有看到這些材料後才能知道自己被誰告了、怎麼被告了、什麼時候開庭、在哪開庭、法院最後判誰贏了、怎麼樣上訴……
可現實中,總有不少人不能正確理解和對待送達。
在原告立案以後,常規的流程是:
案件的承辦法官和書記員會馬上著手製作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材料,把所有手續都搞定了之後,就準備給被告進行送達。
法官與書記員腦海中想像的送達畫面是這樣的:
當事人配合籤收法律文書,並積極應訴(「xx起訴了我?好吧,我現在就整理證據,到時候和他法庭見」)
然而現實中大部分送達畫面是這樣的:
1、「什麼?XX居然起訴了我?要我籤收傳票?那個,我最近不在家,等我回去再去拿。」(然後杳無音訊……)
2、「您撥打的電話暫時無人接聽,請稍後再撥,sorry……」(永遠打不通電話)
3、「郵寄的文書被退回來了……」(住址有誤)
4、「我不收,收了才是攤上事了……」(直接拒收)
但有時候,送達的坑,是原告挖下的。
比如: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號碼本來就是空號;被告住址、工作單位都不詳。
What???
作為最應該要熟悉被告動態的原告,你都無法提供被告的聯繫方式以及住址行蹤,我們又如何能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被告呢?
法院真的沒有一眼識人、掐指一算的特異功能,以及一鍵尋人、快速定位之類的神奇設備......
針對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情況,小編整理了幾個關於「送達」的知識點,請各位注意查收哦~
01問:不收下原告的訴狀,原告的起訴就不成立了嗎?
答:不是的,只要原告的起訴滿足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案子就算立下了,就算你不收,只要立了案,法院便不能無視這個糾紛、當這事沒發生過。
02問:不收下法院的傳票,就不用去參加庭審了嗎?
答:不是的,就算你不來,法院也是可以缺席審理的!
呃...缺席審理等於讓對方掌握了所有主動權,對你是極不利的,開庭時候說不清楚的事情,你想等到什麼時候說?
03問:不收下法院的裁判文書,法院的裁決就不生效嗎?
答:不是的,只要依法走完了程序,法院的裁判文書就生效了,司法的強制執行力也是不可避免的。
打個簡單的比方,你考試考了不及格,拒收成績單就算不掛科嗎?還是不要太天真了吧。
那麼人民法院的「送達」方式有哪些呢?
01
直接送達
是指由法院的送達人員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
02
留置送達
是指在送達的訴訟文書時,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籤收的,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具有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
03
委託送達
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而委託其他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04
轉交送達
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交有關機關、單位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05
郵寄送達
是指受理訴訟的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的方式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郵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06
公告
退一萬步講,就算當事人真的人間蒸發了,法院也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進行推進,公告期滿後也視為送達成功。
送達是訴訟的必要程序,一個事實清楚的民事案件審理起來本不複雜,但因當事人的惡意躲避,使得庭審無法順利進行,降低了司法效率,也消耗了各方的時間。
現實生活中,可能大多數人都認為「對簿公堂」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所以便會想方設法地躲避法院的送達,以此來否定糾紛的存在。
其實,小編想說:給你製造麻煩的並不是法院!
法院是來幫你們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送達」是告知你訴訟程序、事項以及結果的,是在保護你的訴訟權利,而且你若有異議,完全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答辯狀、參加庭審、提起上訴......
沒事不找事,遇事不怕事。如果真的被告到法院了,那就積極應訴,收下材料不等於敗訴,因為你一味的躲和拖根本不會影響法院進行判決,只不過最終的結果都得你自己承受。
所以,何必呢?
你說,對吧?
來源:保德法院
原標題:《【扎心了!送達】說一說關於「送達」的那些事兒》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