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裁判文書的規定

2021-01-08 大眾數字報

    為在審判實踐中統一實行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裁判文書的做法,完善送達制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9 年第 5 次會議討論決定,就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裁判文書的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在各類訴訟案件中涉及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裁判文書正本除向當事人送達外,也應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互為代收裁判文書,最先籤收的日期為裁判文書送達日期。

    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拒絕互為代收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送達。但是拒絕代當事人籤收的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應向送達人員說明拒絕代收的理由,並記入送達筆錄。

    第三條 當事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訴訟文書代收人的,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向訴訟代理人送達。

    第四條 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裁判文書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填制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應當一人一證,規範填寫。

    第五條 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裁判文書,無需採用公告方式送達。

    確因訴訟代理人的原因無法向其送達的,送達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予以載明。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如遇本規定內容與法律或司法解釋相牴觸時,以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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