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微信送達法律文書的利弊與適用

2021-01-07 中國法院網

2017-12-20 16:24:0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程曉龍

  隨著社會的發展,網絡和手機微信憑藉其通訊快捷、操作簡便的優勢迅速成為人們交流信息與表達情感的平臺,新興媒體的廣泛使用在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同時也為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作為移動客戶端重要通訊工具之一的微信,早已參與到訴訟各個環節,在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也出現當事人身份難以認定、無法確定是否送達成功、因信號原因難以送達等問題。本文從微信送達的法律規定、內容以及優缺點、適用等方面進行淺層次的思考。

  一、微信送達的法律淵源與發展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的民訴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開啟了電子信息參與訴訟的新時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87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我國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電子送達制度。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電子送達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規定。該解釋第135條第1款規定「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明確了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訊為電子送達的三種主要形式。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微信作為一種信息通訊工具,成為電子送達中一種新型的送達方式。

  二、微信送達的內容

  (一)微信送達的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6規定「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法院在決定採取微信送達形式時,必須首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只有當事人能夠並願意接受和使用微信送達形式,人民法院才可以採用這一新途徑,也就是說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在送達人同意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後,還必須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書面形式確認。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等事項進行確認。當事人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已知曉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項及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後果,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過其確認的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等,並由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籤名、蓋章或者捺印。

  (二)微信送達的客體

  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的所有訴訟文書。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7條已明確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這三類對案件實體法律關係和權利義務的終局認定的訴訟文書排除在可微信送達的文書範圍之外。而對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等和人民法院製作的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其他訴訟文書,均可以採用微信送達形式進行送達。

  三、微信送達法律文書的優缺點

  (一)微信送達法律文書的優點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三難」,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其中訴訟難難就難在送達。送達作為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程序,已成為長期困擾法院人員、制約民事審判效率的困難之一。微信送達不僅解決了這一難題,而且為訴訟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條件。近年來,隨著流動人口數量的增多,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被告外出務工等難以參加訴訟、法官與當事人溝通困難的情形。微信作為一種聯絡方式,具有以下四點優點:

  一是架起了法官與當事人溝通的橋梁。微信送達解決了法官與當事人溝通不便的問題,減少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二是有效保護當事人隱私。微信送達時效性強,較其他送達方式更便捷。較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也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在廣大農村地區,打官司依舊是當事人不想讓人知道的事情,特別是涉及離婚、借貸案件,被告更加排斥郵寄或公告,這也給順利結案造成困難,微信送達具有特定性,只與特定當事人聯絡,若微信參與送達,則減少了更多人知曉案件的情形,能夠有效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三是減少訴訟成本並提高了訴訟效率。因職業變化、拆遷等原因導致被告地址更迭現象頻發,造成個案中法院耗費大量人力財力和物力,但仍出現送達效力低下。微信是一款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式,極大節約了司法成本,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四是微信送達符合網際網路時代發展的趨勢。電子送達是以現代通訊設備與計算機技術為基礎,是通訊技術與網絡技術有效運用於司法實踐的具體體現。二者相輔相成,缺少現代通訊設備與計算機技術這一基礎,電子送達將無法實現,而現代通訊設備與計算機技術的廣泛運用與發展也為司法文書的電子送達提供物質基礎和發展空間。隨著全球信息化、電子化、無紙化的進一步發展,電子送達作為新興的送達方式,會逐步替代傳統的送達方式成為主要送達方式。

  (二)微信送達法律文書的缺點

  一是當事人主體認定困難。對於當事人無法到庭而採取微信方式送達的,無法確定接收人是否當事人本人,提交答辯狀是否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虛假訴訟。

  二是有信息洩露的可能。微信送達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受送達人手機可能感染病毒被他人盜用導致信息洩露,或者由於信號等原因無法及時接收法律文書。

  三是沒有相關配套細化規則,容易形成漏洞。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礎,在司法實踐中,原告籤訂地址確認書很容易,而被訴方則很難接受,尤其是一審被告。如果被告不來法院、不到庭、地址不容易確認,這樣給送達增加了難度。

  四、具體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微信送達必須經當事人同意且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簽字。《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礎,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建議在當事人填寫地址確認書的時候,工作人員應向當事人告知相應法律後果,並且為當事人做一份筆錄作為證據,法律後果文字做到加大、加粗和加黑,做到提醒當事人義務。

  (二)在庭審的各個階段增加地址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明確了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處理方式,本條適用於同一當事人在民事活動或者法院其他案件中的已經確認的地址規定了四種情形的送達地址。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以當事人的自認地址、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只要當事人在法院填寫過地址確認書,那麼這個地址將附著當事人一年。建議人民法院在每個階段都讓當事人籤字確認一下送達地址,比如在開庭準備階段核對當事人情況的時候也增加詢問當事人的地址確認,庭審結束後讓其在庭審筆錄籤名的時候,增加一個地址確認,這樣增強了當事人地址的準確性,節省送達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三)微信送達要即時獲取送達回執。《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十二條明確規定:「採用微信、簡訊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該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微信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建議在對法律文書進行拍照微信發送給當事人後,還應確認受送達人已成功收到以及核對送達文書的內容及數量,當事人回復收到後要及時手機截屏,並將截屏內容列印,註明日期後存卷,並通過手機截屏方式將全部微信對話內容保存,最後將截屏照片列印存入案卷。只有送達法律文書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成功收到法律文書才能防止當事人就是否收到法律文書提出異議。

  (四)送達可以採取多元化送達方式。法律文書送達不僅僅可採取微信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臺,或以訴訟服務平臺為依託進行電子送達,或者採取與大型門戶網站、通信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通過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信息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送達。

  總之,微信送達具有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有效縮短送達時間、收取送達回執快等特點,可以有效減輕辦案人員負擔,更加快捷地服務當事人。隨著社會網際網路功能的發展,電子送達將不斷的在訴訟過程中得到完善並強化,可以說電子送達是未來送達法律文書的趨勢。

(作者單位: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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