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判刑年齡是多少
一、青少年犯罪的判刑年齡是多少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國家(例如日本)的定義上是指未滿二十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根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的規定,刑事責任年齡一律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並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即「不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包括該周歲生日那天在內,而應從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
二、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正確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嚴肅執法,認真貫徹「寓教於審,懲教結合」的基本原則,審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況,以及犯罪後有無悔罪、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犯罪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釋,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時要注意以下情況:
1、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外的,一般不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政治權利的不少內容本來就無權行使,如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等。他們本身尚不是政治權利主體,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無實際意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應當」的含義是法定指令性,「減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輕判。同時應注意到對未成年人罪犯不能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緩。
3、未成年人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由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單位承擔監護人的除外。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或沒收財產是一種附加。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一般應當由罪犯本人承擔。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4、對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並有犯罪預備、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形或屬被脅迫、屬從犯,或有自首、立功表現的,一般應當免予刑事處罰。
5、大膽適用緩刑,減少關押,防止「近墨者黑」。對未成年犯應儘量在家庭、學校和社會上改造,對於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法定)的未成年罪犯,只要犯罪後有悔罪表現的,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以免造成勞改場所交叉感染。同時充分發揮家庭及社會教育、感化、挽救的作用,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改造環境。
青少年犯罪——採取哪些對策來應對青少年的犯罪事件
當前,主要應採取以下對策:
(一)共同參與,實施社會「護林」工程
一是要社會動員,全力推進。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支龐大、宏偉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必須實施社會動員,採取得力措施全面推進。各級行政、司法、教育、宣傳組織要加大法制宣傳的力度,利用電臺、電視、報刊、雜誌等宣傳媒體,通過以案釋法、法制論壇,選派法制校外輔導員等多種開工形式在青少年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樹立青少年良好的道德法律觀念。
二是花大力氣淨化社會環境,目前在一些地區「黃潮」又呈抬頭的趨勢,公安、文化與出版部門應當大力加強文化市場管理,杜絕色情淫穢暴力文化的蔓延,堅持不懈地收繳,取締黃色、暴力書刊和淫穢物品,大力推薦有著良好社會效益的作品,多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食糧。
三是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律體系。以便社會各界,包括青少年自身有一個對青少年各種行為的衡量標準和準則,做到有法必依。另外,應當進一步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注意研究青少年自身缺點,對他們予以多層次、多方面的教育和保護,力爭創造一個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5〕。
四是築起家庭、學校、社會互聯的教育網絡。家庭、學校和街道社區組織要切實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從各個方面對青少年進行正確培養和引導,從根本上填補青少年從學校到家庭,從家庭到社會之間缺乏監督管理的空白,使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監管三道防線有機地結合起來,構築預防減少,懲教的防控體系,達到減少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五是要做好青少年的挽救工作。司法機關要採取與成年犯罪不同的政策,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完善幫教組織體系,指制定幫教計劃,落實幫教措施。
(二)正確關愛,實施家庭「細胞」工程。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制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從家庭抓起。其次要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關心教育子女,增強愛的目的性,教育的自覺性,做到愛教結合、寬嚴得當,使他們真正體會到家庭的溫暖,不至於產生牴觸情緒或離家出走。
(三)德智並舉,實施校園「育苗」工程。
學校要真正把素質教育作為塑造中小學生健全人格的「啟蒙教育」。徹底改變那種只重分數,片面追求升學率的不良傾向。使他們將來能夠真正成為一名高素質公民。學校必須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為法制教育的內容納入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有計劃、有組織的進行。學校應該有針對性的開展一些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為內容的法制教育活動。如組織學生參觀打擊各種犯罪的專題展覽,收看法制教育電視、戲劇、文藝演出;請表現好的在押犯人做報告,進行現身說法;舉辦法律知識競賽,組織進行法律社會調查等活動。
(四)加強對青少年的基礎教育,提高青少年的自身素質。
首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其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良好個性品質教育,促進他們的個性心理健康發展。再次,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基礎文明教育。教育他們講文明話、辦文明事、做文明人,使未成年人在文明、健康積極向上的良好氛圍中學習、生活。「蓬生麻中,不扶而直」,從而使他們崇尚文明,遠離犯罪。
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內容
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內容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製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於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託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託幼事業,辦好託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託兒所的保教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法律規定如何處罰
有關青少年犯罪法律規定
青少年犯罪已成為現代社會犯罪中一個越來越突出的問題。儘管在我國現代有關犯罪的法律法條中還沒有出現「青少年犯罪」這一稱謂,但作為青少年這一特殊群體中的部分個體因其某些已構成「犯罪」的行為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關注的熱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的4個階段:絕對無責任、相對有責任、完全負責任、從寬責任。青少年犯罪應該是:
第一,絕對無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不滿14周歲的人對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相對有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幾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從寬責任年齡階段的犯罪。指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實施了犯罪且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這一階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稱之為未成年人犯罪。18周歲以上的人犯罪,都稱為成年人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對全部的犯罪負責,屬於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對以下八類犯罪承擔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青少年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有一下幾點:生命健康權是人們生存和發展
的基本權利。珍愛生命、維護健康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對社會的義務。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於首要地位。對每個人來說,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故意殺人: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量刑幅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刑法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能被判處死刑。因此16歲的未成年的人殺人的話,根據犯罪情節,從輕處罰的話,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減輕處罰,則在3-10年有期徒刑間量刑。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未滿18歲不處死刑)。
強姦:根據《刑法》規定,強姦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未成年犯罪減輕處罰。
搶劫:
1、一般情形之下,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為在法定的加重情形之下,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已滿14歲不滿18歲犯搶劫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案件情況屬於一般情形,則在3-10年之內從輕或減輕處罰處罰;如有上述加重情形,則在10年以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販賣毒品:具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對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應追究刑事責任,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
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刑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指向公共飲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根據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青少年應該知道的法律知識有一下幾點:生命健康權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珍愛生命、維護健康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對社會的義務。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於首要地位。對每個人來說,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急劇增加的原因是什麼
(一)社會接納度低。青少年刑滿釋放後,在受到外部不良刺激時,很容易產生感情衝動,極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由於犯罪的「劣跡」,他們重新走向社會後,社會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將他們視為「另類」,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不願與其接觸,並且不願僱傭他們,怕帶來麻煩。在迫不得已的接觸中也是處處設防,再加上社會幫教等綜治措施難以落實,司法行政機關儘管有監管職能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實際問題。這種社會不認同的生活氛圍使他們在就業、工作、婚姻等方面會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難,承受的社會壓力增大。社會的歧視,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青少年心理髮育的不健全,使其產生破罐破摔的想法,加重再次犯罪的思想基礎。
(二)教育改造成效不高。首先,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數文化素質較低,在服刑期間不能正確深刻的認識到錯誤的根源,反而怨天尤人,找其他的理由減輕思想上的負擔,使得幫教人員對其進行思想改造難度極大。由於本身改造難度大,加之主觀上不想接受改造,所以很難收到好的改造成效。其次,青少年正處於青春期,容易產生逆反心理,如果引導不當會造成青少年心理的畸形發展。再次,一些監獄因種種原因存在重經濟效益,輕改造、教育和管理的問題,缺少人文關懷和有針對性地改造手段,也在客觀上削弱了對其的改造功效。
(三)好逸惡勞的生活習性和不良朋友圈子誘導青少年再次犯罪。青少年在刑滿釋放後,由於社會對他們排斥和歧視,容易促使他們又回到以前不良的生活習慣,與社會閒散人員再次混到一起,這樣就導致青少年不良生活習慣得以延續。生活的境況不能改善,生活的圈子不能重新搭建,這樣的社會生活環境使青少年時時徘徊在違法犯罪的邊緣,一旦時機成熟很容易再次犯罪。
(四)關懷缺失。一方面,整個社會沒有形成一種關心愛護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風氣,很多人不根據這些青少年的特點去理解其思想行為的表現,以一種以大壓小的態度對待他們,或者視他們為弱者,作為欺負和利用的對象。有的人對他們更是採取了歧視的態度,甚至不願給其從新做人的機會,給刑滿釋放後的這些青少年在就業、入學方面設置了重重障礙,使他們再度滑向犯罪的邊緣,促使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青少年違法犯罪對其家裡影響較大,一些近親屬對服刑中的青少年不是經常寫封信、打電話或去監獄探視安慰和鼓勵「獄中人」重新樹起做人的勇氣和信心,而是避之不及、拒之千裡,將其冷落在監獄中。特別是青少年刑滿釋放後,面對新生活不知所措,急需親人的關懷關心時,一些親人不聞不問,嚴重地挫傷了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來自家庭的冷漠會使青少年無法承受來自家庭、社會的雙重歧視和壓力,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網絡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網絡犯罪產生的原因有哪些呢?青少年時期正處在青春期,在生理和心理上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由於個體生理和心理上存在著種種矛盾和衝突,加上現實生活中不良因素的影響,青少年在個體的社會化過程中容易發生偏差和扭曲,從而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1.青少年成長中的孤獨感和強烈的交往需要產生矛盾,而在網絡中能找到補償的空間,網絡的開放性、平等性,正好符合了青少年的需要,使得青少年成為網絡的主要人群。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和自由性使青少年對網絡聊天的言論缺乏約束傳播淫穢之物,道德和責任感減弱,法律意識淡化,犯罪感缺乏,嚴重的甚至觸犯刑律。
2.當前的網絡法制體系不健全,使得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缺少法律制約。國家雖然出臺了一系列關於網絡安全和懲治計算機違法犯罪的法律法規,如修改後的現行《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但現有的法律遠遠不能適應計算機網絡發展的狀況,尤其是許多新出現的網絡問題使得法律無法約束,出現法律空白。
3.網絡上的不健康內容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隱患。網絡上充斥的色情、反動、暴力信息以及充滿陷阱、管理乏力的網絡聊天室的泛濫為青少年網絡犯罪埋下了誘因。一些無序經營的黑網吧也是誘發青少年網絡犯罪的罪魁禍首。一些網吧經營者唯利是圖,不顧不良信息對任由青少傷害,任由青少年瀏覽各種色情、反動、暴力網站,甚至還提供色情、反動、暴力網站和資料供青少年瀏覽。同時血腥、暴力的網路遊戲成為滋生青少年網絡犯罪的溫床。研究表明,青少年長期玩血腥、暴力的網路遊戲會誘使玩遊戲的人將自己定位為攻擊者的角色,增強攻擊性行,從而滋生了犯罪的衝動,埋下了犯罪的種子。
一些道德敗壞的不法之徒在網上肆意散布色情、暴力等各種影像資料以及網路遊戲的盛行使部分青少年過分痴迷其中,無力自拔,由於無法支付網路遊戲費用而鋌而走險。學校在教育中對學生道德教育和網德教育不足,對差生的消極評價,對不良行為的學生反感和歧視,導致一些學生自我放棄,痴迷網絡,在網絡中尋找自信和快樂。而家庭教育不當,對子女電腦監管不嚴,甚至一些家長的不良言行也影響了子女。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
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
案例1:
陳xx、單xx均為某校在校學生,一天陳約單去某中學打龔成,因龔向另一學生強索錢財。兩人在校門口,正好碰上學生胡某欄住龔,陳上去就打,打後胡提出要錢,龔只好同意交出70元錢由陳、胡等人分。不到一個月,陳又約單、王兩人商量說,現在中學正交學費可以去強索或搶學生的錢,之後三人走到學校附近,碰上一名學生,陳上去索要錢財,被害人不服,陳等三人一起上去推打並拉住被害人雙手,從身上搜走150元。幾天後小單也來約陳、胡、王等四人,說張某有錢,找到張索錢時被拒絕,於是陳等對張踢打,張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錢。他們甚至於向小學生索要錢財,一個小學生被拿10元錢後大哭不走,他們又還給這個小學生6元。儘管這幾名學生都只有16歲,而過去沒有犯過這類罪錯,根據刑法的規定還是被判處刑罰。
案例2:
小王與小顧是同校同學,小王讀初三,小顧讀初一。一天二人發生口角,小王順手打了小顧一下,不當一回事就揚長而去。不想小顧人小氣盛,當晚就約了幾個小哥們找到小王家,要給小王給一點顏色看看,由於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門吵鬧一陣。王回家知道後,第二天連續三次找小魏幫助,小魏自認為是小兄弟的頭,欺侮小兄弟就是給他小魏難看,所以一口答應,當即叫了一個朋友,準備了一把長砍刀,到校門口等候,當顧放學剛走校門,上去對準顧就是一刀。顧經搶救雖脫離危險,但顱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魏家境貧困,母親體弱,魏犯罪後其母舉債請律師,到處奔走,勞累、憂鬱成疾,在魏判刑後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說:「這不爭氣的兒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親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獨生子,家庭不僅要承擔請律師、經濟賠償等難以承受的負擔,而且案發前正值王初中畢業面臨中考,在他進監獄的時候,職高的錄取通知書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斷送了自己的學業、前途,也毀掉了家庭的幸福。顧也是獨生子,受害致殘,今後一輩子怎麼辦,父母整日以淚洗臉。魏的一刀不止毀了小顧一人,而是一刀毀了三個家。
案例3: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絡裡,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撞球桌。小新把看撞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欲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某日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響聲驚動了睡夢中奶奶,不顧一切的小新又將菜刀砍向了奶奶,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裡找到了兩元錢,那是奶奶為孫子準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裡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麼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裡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後就去網吧,根本沒想後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裡,他痛哭流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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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家庭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
家庭對於兒童有極其重要的關係,少年社會化是否順利,取決於家庭對少年如何影響而定。對於問題家庭,不僅無法將兒童社會化,反而將其引上犯罪道路。問題家庭對子女的不良影響各有不同,根據審判案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缺陷家庭。指父母雙亡、有父無母、有母無父,以致無人管教或只有父母一方管教少年,發生管教不周的情況。江陰籍青年景某,還在襁褓中時父母即因性格不和離婚,父親將其帶回江陰交給自己的父母養育,成長期間,由於父親的阻撓,母子從未見過面。景某的父親從事商貿工作,沒有再婚,不常回家。景某14歲棄學,15歲與父親到無錫生活,期間不斷將家中財物變賣,錢款用於上網遊戲,17歲犯搶劫罪被判刑,18歲釋放,家中財物幾乎被他賣空,19歲組織一個搶劫團夥,大肆作案。
2、貧困家庭。因貧窮,父母忙於就業生計,致使子女無人管教。又因家庭貧困,使子女正當要求往往得不到滿足,少年在失望之餘,可能會以不法手段解決滿足自己的需要。江陰籍少年陳某自幼喪母,父親再婚後繼母攜一女入住其家。家中只有一間二十幾平米的簡陋住房,全家靠父親打短工的低收入維持生活。陳某12歲即因交不出學費而放棄學業,此後經常離家不歸,理由是自己出去找生路,為家庭減輕負擔。14歲時在街頭搶劫同齡少年20元錢,被檢察機關免予起訴。16歲時再犯盜竊罪。
3、不道德家庭。正人先正己,父母雙方或其一方實施不道德行為,則難以矯正未成年子女的不道德態度或不法行為。有的還會縱容或默許其實施非法行為。所以,不道德家庭的子女有模仿不道德父母的趨勢,而父母因自身的不道德,無法制止。少年夏某,幼年即目睹母親經常賭博、父母相互漫罵。父母離異後,隨父親生活的他看到父親經常帶女人回家,在他心目中父親是個吃喝嫖賭之徒,他對父親除了害怕,沒有一點敬意,9歲開始在家中盜竊,14歲時已發展到社會上作案,他以盜竊為生,對父親完全失去了依賴感,17歲時已受過7次治安處罰、三次刑事處罰。
4、敵對家庭。父母互相對立,如同水火,未成年人夾在中間,左右為難,極易對父母產生不信任或輕蔑感,進而不聽從父母的管教。少年沈某父母不和,家中常有打鬥謾罵聲,幼時沈某每遇此況,躲進房間獨自哭泣。後母親離家出走,父親終日以酒麻醉自己,不事家務,陳某感受不到溫暖、得不到照顧,15歲開始離家外出混社會。對父母再無牽掛。17歲已兩度犯罪。又如少年蔣某,父親對家庭成員粗暴、冷漠,家庭氣氛冰冷沉鬱。蔣某經常故意迴避父親。某日深夜下班回家發現鑰匙未帶,無法進門,蔣某怕敲門引來父親怒罵,即決定蹲守在門外等天亮,後難耐冷寂,騎自行車到路上轉轉,遇一獨行婦女,胸前掛有手機,頓生劫取歹念,對女實施搶劫後又生淫念,強行猥褻。
5、親情過剩的家庭。父母對子女溺愛過甚表現為嬌生慣養、百依百順、袒護包庇、縱容放任,足以使孩子養成意志消沉、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好逸惡勞、自私自利、貪得無厭的不良品質。難以養成欲求不能滿足時應有的忍耐性,以至無法適應社會生活。少年程某系富家子,家產雄厚,自幼受到父母百般呵護依順。初中階段課業緊張,他無法忍受提出退學,得到父母許可。退學後與街頭青少年混跡於舞廳、酒店等場所,所需金錢全數由父母供給,某日在網吧看見一美貌女,將女騙至酒店客房求歡,遭女拒絕,程惱羞成怒,強行姦淫,16歲即因強姦罪領刑。
6、監督不足的家庭。父母對子女完全採取放任態度,對孩子的所作所為不予過問,易使少年毫無顧忌地實施不法行為。少年蔣某某幼年伶俐,深受父母、鄉鄰喜愛,父母從沒有發現他有什麼不好,從未打罵過他。他逃學父母不知道、他交什麼朋友父母不了解、他自動退學父母不知道、他幾個月不回家住哪裡靠誰吃他們也不想知道,他發展成為小有名氣的打手,經常身攜砍刀參與鬥毆、盜竊、參與非法拘禁他人、幫人暴力討債等等,做父母的一無所知。他們從不過問兒子的事。18歲時,蔣某某因四罪並罰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
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都有哪些明顯特徵
一、從刑事犯罪的作案對象來看,未成年犯罪特徵較明顯。這24件刑事案件中,有18件案件屬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佔刑事案件總數的75%;在校就讀的青少年犯罪比例也在增大,共有4件,佔刑事案件總數的17%,佔未成年人犯罪的22%;從上面這些統計數字來看,顯而易見,未成年犯罪已成為刑事犯罪的顯著特徵,青少年已成為當前刑事犯罪的主流。
二、從刑事案件的種類來看,盜竊又是刑事犯罪的一大特點。14件盜竊案約佔我區今年上半年援助案件總數的60%;其次是搶劫類案件有5件,約佔案件總數的20%;其中,青少年作案比例較大,佔盜竊案總數的70%。所以說,採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偷竊和侵佔公私財物又是當前社會上刑事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
三、從罪犯的性別和文化層次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犯罪人都是男性公民,而且文化程度均偏低。就上述的18件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作案罪犯均系初中以下文化,其中有5人只有小學文化程度,二人是文盲;低學歷、低文化導致法盲是刑事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從刑事作案人員來源看,系外籍人員的居多,共有16件,約佔案件總數的67%。外來人員抓住流竄作案後破案難度大、不容易被抓獲這一薄弱點頻頻作案,而且案件大多是盜竊、搶劫;外來作案也成為當前刑事案件的又一大特點。
綜合以上,青少年犯罪佔較大比例的特點,筆者認為: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培養,重點要加強他們的法制教育,培養他們依法辦事、遵紀守法的意識和自覺性,這是一項十分艱巨的系統工程,不是某個人或某個部門單位能做好的事,而是包括家庭、學校、各單位部門乃至全社會的共同職責;(一)、學校法制教育要增設一些法制教育課程,讓青少年從小接受法與理的薰陶,從小樹立遵紀守法的意識;(二)、家庭教育也十分重要。特別是父母的表率作用對孩子的言行影響比較大;如父母好吃懶惰、愛賭好偷等惡習很容易使孩子潛移默化地學壞,最終導致孩子走上了違法甚至犯罪的道路;作為家長應主動帶孩子多參加一些有益的社會活動,培養他們的健康的心理和優良的意志品格,增強他們學習成才、造就社會的自信心;(三)、社會監督必不可少。有關部門要對一些學生的課餘時間,特別是星期天、節假日的活動場所,如網吧、遊戲機房、舞廳等應嚴格整頓,加以規範;另外,要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對社會上一些殘、孤的孩子更要加倍愛護和關心,防止他們從小得不到很好的教育,以致到社會上結交一些所謂的「江湖哥們」,最後走上犯罪道路。
總之,從當前的刑事案件中,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亟待需要關心和解決的社會問題,青少年犯罪現象應引起我們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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