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亮點解讀來了

2020-10-18 長江日報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17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定,著力解決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護人監護不力、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此次修訂案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在強化法律責任、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方面亮點頗多。

解讀一:增加可操作性 強化法律責任

我國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於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內容,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增加的字數大約在1萬字,也就是說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充實了大量的內容,規定了很多具體明確的制度。從結構上原來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四大保護,也就是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那麼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增加了兩章,也就是政府保護和網絡保護。

專家介紹,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強化了法律責任,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佟麗華說,增加法律責任,才能使未成年人保護法長出牙齒,才能使未成年人保護法具有威懾力,才能真正擔負起保護未成年的這樣一個責任。這次違法犯罪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各種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對父母,比如增加了公安機關可以要求父母去接受家庭教育,包括對學校一些機關的相關人員可以進行處分,也規定了對相關的企業可以進行罰款,包括嚴重的要吊銷執照。

解讀二: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 增設強制報告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準入資格制度,專家介紹,這兩個制度將為預防未成年人受侵害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

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佟麗華表示,從主體、從報告的內容,包括法律責任都明確下來。在未成年人的案件當中有一個非常大的特點,孩子太小,他受到傷害以後,司法機關不一定知道,因為他不一定有能力報案,有些情況下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受到了傷害,所以強制報告制度,應該說是及早發現,及早幹預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一個重要的制度。

近年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問題時有發生,專家介紹,不同於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再犯率高,而且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的隱蔽性更強,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準入資格制度,避免實施過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違法犯罪分子進入相關行業。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佟麗華強調,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所有單位,包括醫院、學校、培訓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所有的這些機構將來要兩種查詢形式,招聘的時候,要到信息當中信息系統去查,如果在信息系統裡(發現違法犯罪記錄)就不能聘用人員。另外還要在日常,比如每年定期,要把你的人員要進行查詢,招進來的員工,如果他進入這樣一個信息系統,根據這樣一個規定,可以把他解僱。

解讀三:學校應建立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防控制度

近年來,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並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佟麗華說,這次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和處置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也作出明確規定,比如說在學校保護部分就明確規定,學校要建立防治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這樣一個制度,學校首先要有這樣的制度,其次學校發現這樣的案件以後,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也規定了學校要開展跟他的年齡相適應的這樣一個性教育,目的還是提高未成年人自身防護的能力。

解讀四:加強家庭保護 細化家庭監護職責

家庭保護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列舉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履行的監護職責和不得實施的行為。此外,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

佟麗華表示,這次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家庭保護部分,首先明確了父母能做啥?父母應該做啥?比如說父母要對孩子的安全的生活進行照顧,包括要關注他的生理心理的這樣一些健康,包括對他的財產要進行管理。我們一共列舉了10項具體的監護制度,然後我們還列舉了11項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從事的行為,你不能做的行為,比如你不能虐待不能傷害,你不得利用孩子進行違法犯罪行為,

針對留守兒童監護缺失 完善委託照護制度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

佟麗華說,什麼情況下可以代為照護,也就是你要有正當理由的,你比如父母外出打工了,實在沒辦法。沒有正當理由的,你不能隨便把孩子委託別人照顧了,這法律都規定得非常明確,也規定了哪些人你不能委託,還規定了委託人從父母的角度來說,和被委託人應該特別注意的問題,也包括了在社會保護部分,對村委會居委會也規定了,村委會居委會要協助當地的政府來監督被委託人。

明確國家監護制度 為未成年人保護兜底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護制度,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佟麗華表示,有些一時查找不到父母的孩子,包括有的父母虐待孩子,這孩子需要帶走,進行臨時安置,這種情況怎麼辦?由民政部門代表政府來承擔臨時監護職責。那麼還有一些情況下,國家承擔長期監護的職責,你比如說父母死亡了,父母確實查找不到,父母被撤銷了監護人資格,不能做父母,這種情況怎麼辦?國家就要來承擔長期的監護職責。(央視記者 張賽)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編輯:符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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