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定義!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亮點解讀

2020-10-19 律師劉兆慶

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新聞往往觸目驚心,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未成年人的專門法相繼修訂,承載著社會的強烈期待。

光明日報記者專訪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專家建議稿牽頭起草人之一,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了解關於這部法律更多的信息。


新華社發(郝源 攝)

1. 記者: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於何時開始準備修訂,當時的未保法有哪些不足?


宋英輝:根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將未保法的修訂列入預備審議項目,修訂工作正式啟動。


未保法制定於1991年,迄今將近30年時間,其間曾做過部分條文修改。這期間,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譬如,家庭監護缺位問題突出、政府職責不夠明晰、統籌協調機制欠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缺位、學校欺凌引發社會關注、社會保護存在短板和盲區、對未成年被害人保護關注不夠等,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全面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


此外,未保法宣示性、倡導性條文較多,剛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也需要通過修改完善法律予以解決。


學生在上學路上。新華社發(瞿明斌 攝)

2、記者:此次未保法修訂有哪些亮點?


宋英輝:此次修改未保法彌補了許多制度短板,條文由原來的72條增加至132條,亮點很多。譬如,細化了監護人責任,新增了政府保護和網絡保護兩章,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主責部門,針對家庭監護缺位和國家對家庭監護的支持、幹預、替代做出了具體規定。

在學校保護中針對校園欺凌這一社會廣泛關注問題從預防到處置專門作出規定。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人員入職查詢和從業限制制度。


針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問題,明細了政府主管部門、網絡企業等應盡義務等。為了使各個責任主體切實履責,還完善了罰則,以增強法律的剛性。


3.記者:在修訂過程中,有哪些問題引起專家學者比較多的討論?


宋英輝:主要說說父母履責的問題。對於有條件履責的父母拒不履行監護職責、扶養義務的,我主張應當採取多種處罰措施,而且要有力度,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嚴重的包括刑事追責。


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大家的理解有分歧。有一種意見認為父母不履責大部分是因為自身貧困,迫不得已。這個理解是很善意的。但我們調研中發現,真正出問題的孩子大多數並不是家庭特別貧困,主要就是父母不管,根本沒有履行監護人職責的意識。


對於嚴重侵害他人權益的未成年人,我認為父母應該負一定的責任。如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這個案子,根據媒體報導,這個男孩平時就有一些不良行為,他的父母都放任不管,所以其實家長對於最後案件的發生負有很大的責任。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追究不了父母的刑事責任,只能追究民事賠償。目前在這個問題上還沒有達成共識。


新華社發(孫文潭 攝)

4.記者:在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有關未成年人的條文引起了熱議,即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有人認為這樣可以有效遏制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也有人認為這並非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良方。您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宋英輝:這次刑法修改從一定程度上講是回應了民意,同時又嚴格限制了範圍和程序,有助於避免執行中的偏差。


但是從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角度來講,我認為更好的辦法是完善「專門矯治教育」制度。


在發生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事件後,社會上普遍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是過去對於這部分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懲治措施。我們原來有收容教養制度,但是2013年以後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被廢止,收容教養的數量就明顯下降。


同時實踐中,進入專門學校程序演變為「三自願」原則,即監護人、學生和所在學校均同意,才能送專門學校。而一旦監護人不同意(實踐中監護人多數都不同意),有些確有必要送專門學校教育矯治的未成年人就無法進入專門學校。這部分孩子嚴重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很多卻只能放了回去。


老師在輔導學生做課堂練習。新華社記者 楊文斌 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而是採用了「專門教育」,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所以現在「專門教育」裡面,針對的是不同的群體:一部分是輕微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部分是有嚴重危害行為的。


對於目前的二審稿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認為針對有嚴重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專門教育應該具有強制性,與一般的專門教育有所區別。決定應由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直接作出,簡化送校流程,保障送專門學校決定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這些變化↓↓


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準入資格制度


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


……

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定義

學校應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定義。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此外,法律明確學校應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應及時制止和處理學生欺凌行為;應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增設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


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準入資格制度。此外,國家還將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行為校方須及時報告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加強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登記管理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住宿經營者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加強家庭保護 細化家庭監護職責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列舉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該履行的監護職責和不得實施的行為。


完善留守兒童委託照護制度


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把孩子委託別人照顧。


明確國家監護制度 為未成年人保護兜底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國家監護制度,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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