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蘭鐵局銀川工務段段長被控私分國有資產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20-12-20 每日甘肅

原蘭州鐵路局銀川工務段段長被控私分國有資產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每日甘肅網7月3日訊據蘭州晚報報導(記者許沛潔)7月2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公布被告人王炳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王炳成,男,1963年出生,大學文化,原任蘭州鐵路局銀川工務段段長兼黨委副書記。2018年1月2日,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炳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3月13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第一次審理了本案。4月26日,該案再次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後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炳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案情:設立「小金庫」 支付部分幹部、職工勞酬費等398萬多元

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銀川工務段(以下簡稱銀川工務段)系國有企業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原蘭州鐵路局)下屬分公司。2009年10月,被告人王炳成擔任銀川工務段段長後,違反國家規定,決定設立「小金庫」用於支付部分幹部、職工勞酬費等,由武某、尚某(二人另案處理)負責管理。其款項來源,一是銀川工務段將自己承攬的專用線等工程,通過與趙某、劉某、王某、拓某等施工隊籤訂部分虛假施工合同,實際上工程還是由銀川工務段組織施工。武某將銀川工務段承攬的專用線等工程收入,在上交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下達計劃規定利潤後,把其餘款額按合同約定的金額,打入上述施工隊的帳上。這些施工隊負責人在扣除自己施工隊應得金額和稅金後,將餘款以轉帳方式轉入武某掌管的趙某、拓某等人的銀行卡中或提現交給武某。二是將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撥付給銀川工務段的工程款,通過與趙某、劉某、王某、拓某等施工隊籤訂施工合同,由武某按照合同規定的金額將工程款打入上述施工隊的帳上。施工結算按施工隊實際工作量計算工程款,這些施工隊負責人在扣除自己施工隊應得工程款後,將合同金額比實際金額多出的金額,打入武某掌管的趙某、拓某等人的銀行卡中或提現交給武某(以上兩款項來源中含從前任楊某某任期內未結算工程項目中套取的款額)。被告人王炳成決定:段班子成員勞酬費由其本人負責發放,中層領導由武某負責發放,中層領導及一般幹部的通信費由尚某負責發放。被告人王炳成在擔任銀川工務段段長期間,通過設立的「小金庫」支付部分幹部、職工勞酬費等共計398.234萬元。

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以現金方式給領導班子成員發放共計69.70萬元。向武某、尚某等其他人員以現金形式發放2.8萬元。被告人王炳成分得10.6萬元。

二、2010年4月至2015年2月,武某通過趙某等人帳戶以轉帳方式給中層領導發放勞酬費共計289.735萬元。

三、私分通訊費和其他事實:2010年,尚某以通訊費的名義給中層領導、一般幹部、工長及司機等以現金方式發放35.999萬元。

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認為,王炳成作為該段主要負責人清楚地知道銀川工務段職工工資、獎金是由該段財務帳戶按月發放的,涉案國有資產不是發放獎金的款項,設立「小金庫」違反國家規定,但還是實施了套取私分國有資產的行為,上述事實王炳成自述、武某、郭某證言均已證實。王炳成主觀上具有私分國有資產的故意;另查明,王炳成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辯護人的意見均不予採納。被告人王炳成在未被偵查機關確定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待了私分國有資產的罪行,構成自首,案發後退還全部贓款,並協助追回贓款328.1950萬元,認罪悔罪較好,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炳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二、追繳的贓款328.195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賠的贓款70.039萬元繼續追繳,追繳後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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