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男子萬某某想與前妻復婚遭前妻拒絕後,為報復前妻持電鋸等工具到妻子上班的地方,使用電鋸試圖鋸殺前妻,前妻在掙扎過程中頭部、背部、手部、腿部均被嚴重鋸傷,其中右小腿和左手腕被鋸斷。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0日獲取的判決書顯示,貴州安順市西秀區法院近日審理後認定萬某某犯故意殺人罪,萬某某辯護人提出萬某某系初犯等辯護理由被法院採信,但法院認為萬某某在庭審中避重就輕迴避事實,且沒有實際賠償被害人的意願,最終判決萬某某有期徒刑15年,賠償前妻12萬餘元。
貴州安順市西秀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貴州男子萬某某與朱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於2018年5月22日經貴州省當地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後,萬某某曾威脅朱某要求復婚,但均遭到朱某的拒絕。2019年8月10日左右,萬某某心生報復,為作案購買了作案工具電鋸、鴨舌帽、墨鏡、菜刀等物品。12日上午,萬某某戴上鴨舌帽、墨鏡,手持電鋸竄至朱某上班的店鋪處,再次威脅朱某要求複合。
被朱某拒絕後,萬某某將電鋸發動,朝朱某的頭部鋸殺,因朱某躲避被鋸傷背部,隨後,萬某某手持電鋸將朱某的頭部、背部、手部、腿部多處鋸傷,其中右小腿、左手腕被鋸斷。隨後,萬某某離開作案現場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交待了犯罪事實。案發後,經鑑定,朱某傷情被評定為重傷二級。
判決書中顯示,朱某的老闆表示,萬某某和朱某離婚前,就曾先後兩次到店裡毆打朱某。
公訴機關認為,萬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萬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交待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提出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的量刑意見。
針對指控,萬某某辯稱,其沒有想殺死朱某,「我只是想鋸傷她,我的行為應該定性為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萬某某表示,現在沒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只能待刑滿釋放後儘自己的力量進行賠償。
萬某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萬某某系初犯,案發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確有悔罪表現,並且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萬某某在案發前多次揚言要殺死朱某,在選擇作案工具時,明知購買的電鋸系柴油發動機的電鋸,威力巨大,足以致人死亡。在作案時,萬某某是鋸向朱某的頭部這一致命部位,上述行為足以證實被告人萬某某在主觀上有殺死朱某的意圖,在客觀上其實施了足以致朱某死亡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恰當,其辯解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稱,被告人萬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萬某某系初犯,案發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辯護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採信。但被告人萬某某在庭審中避重就輕,迴避其企圖致死朱某的事實,其雖然表示願意賠償朱某,但並未提出切實可行的賠償方案,並無實際賠償的意願,故法院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認定萬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賠償被害人朱某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12萬餘元。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屈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