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上海12月2日電(通訊員張馨月)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對一實施網絡平臺投資詐騙的彭某等50餘人提起公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王某提起公訴。這一詐騙團夥分工明確,有著一整套成熟的運作體系,大區運營、代理商、講師版塊、技術版塊、拉粉板塊……環環相扣讓投資人一步步掉入陷阱。
近年來,網絡投資理財詐騙頻發,騙子不僅「專業」且緊跟潮流。他們能講解投資理財之道,開「直播」手把手教你「翻倍賺錢」。可當你深信跟著「大師」有錢賺時,他們卻通過操縱後臺的行情數據,讓你連連「虧損」血本無歸。
該案組織架構複雜、涉案人員眾多,平臺伺服器設在澳大利亞無法獲取完整的平臺數據……給審查證據造成了不小的難度。浦東新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承辦人至深圳直接參與抓捕研判、現場勘驗、檢查、起贓,搜尋每一個有價值的證據。扣押手機、電腦二百多部,導出電子數據達上百G,通過對海量數據進行抽絲剝繭地審查,這一詐騙團夥的真面目最終得以顯現。
分工明確 操控後臺數據詐騙投資人入金
2020年,彭某從他人處租用入金不與真實市場對接的「甲乙國際」期貨投資網絡平臺,由黃某召集劉某等4人設立並維護用於詐騙被害人的網絡直播間「資本聯盟」,由張某等人冒充「講師」在直播間內按照事先制定的詐騙劇本「大區策劃書」,誘騙被害人向平臺入金。同時通過餘某等30餘家「代理商」使用「帶單」「殺單」等手段誘導被害人交易,製造被害人「投資虧損」假象侵吞入金。經鑑定,已報案99名被害人合計入金1700餘萬。
「甲乙國際」平臺主要經營的是新加坡的A50指數投資。「我這邊的甲乙國際外匯平臺正常是對接國際期貨盤的,但是他們有個白標可以修改後臺參數控制漲跌。」據彭某供述,其通過「甲乙國際」外匯平臺修改數據、操縱虛擬盤,發展下級代理夥同代理詐騙別人錢款。
至於什麼時間將指數數據修改到哪個點,則是由「講師」通過自己的判斷和代理商的反映通知彭某,彭某再通知技術人員修改。為了掩蓋侵吞入金的真相和繼續詐騙,有時會對部分被害人準予出金。此外,平臺上除了投資人開的真實帳戶,還有很多模擬帳戶,給代理商用來拿給客戶看,讓客戶相信跟著「老師」真的可以賺到錢。
該平臺除了可以做到在特定的時間段修改指數數據,還搭建了資金通道,用來管理客戶入金和出金以及進行資金結算。彭某和技術人員、代理商等均是用虛擬貨幣來進行分成,彭某和資金通道一個星期結一次帳,確認金額後,資金通道的人會把相應金額的虛擬幣充到彭某的網際網路帳戶,彭某再把虛擬幣轉到「代理商」帳戶。「本案贓款流轉通過專業洗錢通道,資金追查至三級帳戶時就已多達上千個,結算贓款時還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使用虛擬貨幣分贓,給追贓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承辦檢察官楊曉波說道。
開設直播間 專業「老師」實則是專業騙子
黃某召集劉某等人開設直播間後,負責分好房間,提供登錄密碼和帳號給「代理商」用,包括解決一些登錄問題,還有平臺結束後清理直播數據。彭某把通過「資源商」得到的客戶資料、股民信息交給「代理商」,讓「代理商」招攬客戶來聽課。同時,彭某會與直播間所請的「老師」張某對接,由張某出一份詐騙劇本「大區策劃書」做成PPT,引導策劃騙人的步驟。
張某與其組建的講師團一開始在直播間裡講解股票知識,一兩個星期後開始慢慢向客戶灌輸外匯A50,向客戶介紹甲乙國際,並通過帶單等吸引客戶入金,讓被害人將投資款從股票轉到外匯,然後便開始做反向單讓客戶虧損。張某負責把控進程,視情況向彭某提出修改數據時間段。
「代理商」在直播的時候以及他們自己的客戶群裡演戲捧老師。該直播間還設置有機器人自動發言、刷禮物,同時屏蔽「騙子」「假的」等關鍵詞。鄒某等人負責直播間運營和維護,通過超級管理員帳號實時監測直播間的情況,在老師直播時管理秩序,有人發表了不同的意見就去刪除、禁言,再嚴重點就踢人。同時,修改直播間人數,讓直播間看起來十分「熱鬧」。
提供技術支持 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還是詐騙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但理論界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立法解讀存在不同的意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屬於幫助犯的量刑規則;二是認為屬於幫助犯的正犯化。司法實務界,對提供技術支持的網絡犯罪幫助行為如何認定,做法不一。承辦檢察官通過搜集立法文獻、刑法理論著述,查閱判例資料,全面深入分析各家觀點,吸收合理成份,釐定了本案法律適用路徑。認為此案中技術板塊(即設立直播間並提供培訓服務)5人應該認定為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黃某因明知彭某實施詐騙,受彭某僱傭後,設立直播間、提供使用培訓的行為,符合司法解釋中所定義的提供網絡技術支持類型的詐騙共同犯罪,且其中直播間機器人功能屬於直接實施欺騙行為,故既有屬於共同犯罪中實行犯的實行行為,也有屬於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幫助行為。
《刑法》287條之二規定第三款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故在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情形下,仍存在構成其他重罪的可能並應以該重罪處罰。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該行為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且以詐騙罪共同犯罪處罰重於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所以對技術板塊應認定為詐騙罪共同犯罪。
此外,「講師」張某的妻子王某明知丈夫講網課月入三四百萬元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借出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幫助轉移150萬元,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訴。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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