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社會治理與司法應對|綜合施策,加強監護缺失兒童的權利保護

2020-1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監護缺失兒童是較為弱勢的特殊群體,易引發公眾的感同身受、普遍關注和集體焦慮,這決定了國家有必要提供與此類兒童身心健康保障相符的特殊人權保護。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時,將監護缺失兒童明確納入國家監護體系,確定由民政部門承擔臨時或者長期監護職責。這既是將未成年人的憲法性保護落到實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積極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義務的具體體現。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採取了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等一系列有力防控措施,目前已呈現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態勢。與此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在對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或系新冠肺炎密切接觸者採取隔離收治等防控措施時,未能充分考慮到因疫情影響造成兒童監護缺失,進而可能損害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等基本權利的實際情況,發生了因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的兒童(下稱監護缺失兒童)身心遭受傷害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值得高度重視。近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印發《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方案》,對進一步做好監護缺失兒童救助保護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充分彰顯了國家對監護缺失兒童健康成長、權利保護的高度重視和特殊關愛。

監護缺失兒童權利遭受損害的情況

概括來說,疫情防控期間監護缺失兒童,主要包括以下四類:第一類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被隔離收治,造成監護缺失的兒童;第二類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系新冠肺炎密切接觸者或需隔離觀察,實際上難以有效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第三類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響不能完全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第四類是自己確認感染、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離收治的兒童。這幾類兒童尤其是低齡幼兒系特殊弱勢群體,面對新冠肺炎這樣的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應對能力,一旦脫離監護或者照護,難免會受到各種身心傷害,而這些傷害可能給他們帶來終生陰影。詳言之:

一是對兒童精神健康權利的損害。首先,父母是兒童安全感的重要來源。兒童的心智水平尚不能理解新冠肺炎這類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在其被迫與父母分開或者單獨隔離時,因長時間處在缺乏安全感的環境之中,往往會出現反應性過激行為,如怕黑、哭鬧、尖叫甚至長時間不吃不喝、不與人交流等,這些都是兒童心理遭受創傷的表現,嚴重損害兒童精神健康。其次,由於新冠肺炎的高度不確定性和很強傳染性,使得人們面對疫情時往往出現緊張、恐慌、焦慮等情緒,基於這類兒童或是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者自己就是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奮戰在防疫抗疫一線,直接接觸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人們往往會選擇遠離、避免接觸他們,使得其成為社會隱性歧視的對象。這種隱性歧視會給監護缺失的兒童留下永恆的心理創傷。

二是對兒童身體健康權利的損害。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隔離收治等措施,使得部分兒童脫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而成為事實上的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沒有必要的監護照料,也會給其身體健康帶來嚴重損害。首先,這些監護缺失的兒童尤其是生活自理能力缺乏的低齡幼兒的生活需求無法滿足,會直接損害其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其次,在脫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監護的情況下,一旦兒童對諸如家用電器使用不慎或者發生意外摔倒等事件,都可能直接導致其傷亡,無法得到及時救治。再次,在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系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或者密切接觸者,因就醫或者收治困難而暫時居家隔離的情況下,客觀上可能無法對兒童進行有效照護或者隨時有可能傳染給兒童,如果不能及時隔離收治,也會損害兒童的身體健康。

加強監護缺失兒童權利保護的建議

加強監護缺失兒童的權利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統籌考慮疫情防控形勢和本地實際情況,多管齊下,綜合施策。

第一,要將監護缺失兒童納入國家監護體系。從媒體曝光的部分監護缺失兒童事例看,雖然相關社區(村)或志願者等人員為這類留守兒童、困境兒童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幫助,但這種臨時照護帶有自發性、隨機性、無計劃性、非專業性等特點,缺乏國家監護的兜底補充。其實,監護缺失兒童是較為弱勢的特殊群體,易引發公眾的感同身受、普遍關注和集體焦慮,這決定了國家有必要提供與此類兒童身心健康保障相符的特殊人權保護。目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正在徵求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中設置專門條款,將監護缺失兒童明確納入國家監護體系,確定由民政部門承擔臨時或者長期監護職責。這既是將未成年人的憲法性保護落到實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積極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義務的具體體現。

第二,充分發揮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婦聯執委、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力量在監護缺失兒童權利保護中的尖兵作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正是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基層婦聯執委、社區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等力量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強化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開展有針對性的走訪探視,了解掌握本地監護缺失兒童的健康和生活狀況,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村)報告相關信息,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想方設法幫助這些監護缺失兒童及其家庭解決現實困難,不斷夯實監護缺失兒童的權利保護工作基礎。

第三,壓實鄉鎮(街道)、社區(村)對監護缺失兒童權利保護的屬地管理責任。對於監護缺失兒童,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要根據兒童及其家庭情況,區分不同情形,分類做好臨時照料服務,包括動員兒童其他親屬擔任臨時監護人或者為兒童指定臨時監護人或者以定點定人幫扶的方式,確保這類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鄉鎮(街道)、社區(村)要特別關注監護缺失兒童的心理健康,積極組織黨員、幹部、志願者等人員主動投身關愛幫扶監護缺失兒童的社會實踐,開展愛心幫扶行動,通過電話或走訪的形式做好監護缺失兒童的心理撫慰、穩定情緒等工作,緩解他們的恐慌、焦慮、緊張情緒,同時送去學習用品和防護物資,開展有針對性的防疫知識教育,幫助兒童及其家庭順利渡過難關。

第四,依靠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織密築牢監護缺失兒童權利保護網。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兒童福利院等兒童福利機構承擔監護缺失兒童的臨時監護職責,做好其生活照護等工作。民政、婦聯、衛健、公安等部門要強化統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協調解決監護缺失兒童權利保護等方面存在的現實困難。醫療機構對確診收治或需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對象,應詢問其監護對象情況,並做好信息通報銜接。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積極主動參與監護缺失兒童的線索響應、臨時照料、服務轉介等服務。教育部門、學校要加強監護缺失適齡兒童居家學習指導與服務,保障監護缺失兒童受教育權利。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加大監護缺失兒童權利保護中湧現出來的先進事跡的報導力度,為監護缺失兒童權利保護和疫情防控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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