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是否受到法院的支持?

2020-09-14 檸檬說法



2020年1月19日國家民政部公布了2019年全國結婚900多萬對,離婚400多萬對。結婚率比以前低,離婚率居高不下。其中離婚原因裡因出軌成為離婚的罪魁禍首,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約定夫妻任何一方「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然而該約定是否能夠在法院離婚訴訟中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究竟是什麼

從該約定字面上來,大家都知道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結合而導致婚姻離婚,那麼該方就放棄所有個人及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那麼從我國法律上看,這個約定的性質是什麼呢?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所以該約定從性質上是一種「忠誠協議」,然後該協議附帶了關於夫妻雙方對財產的處分協定。在離婚訴訟中,最重要的分歧就是夫妻雙方關於財產的劃分問題。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個人婚前財產和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而該忠誠協議從性質上來說是對於夫妻雙方違反忠誠義務的財產處分協定。



民法典》對於夫妻財產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夫妻之間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而「忠誠協議」旨在處理的是夫妻之間的所有財產,也就是所謂「淨身出戶」,就是要求一方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上對於夫妻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財產處分是一種法律規範,對於以道德義務去處置法律規範的約定,夫妻雙方自動履行的,法律不進行約束,但是如果想通過離婚訴訟去執行道德義務,從法律上沒有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冰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例:黃某訴李某離婚訴訟案

黃某(男)與李某(女)於2009年7月5日登記結婚。2013年夫妻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2015年,雙方由購買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一輛。2017年以來,黃某常常很晚才回家,於是李某懷疑黃某出軌,於是讓黃某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本人如日後在婚內出軌,婚後所有財產歸妻子,本人自願淨身出戶。2018年9月20日,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庭審中,李某同意離婚,並提供證據證實黃某早已出軌。要求法院判決財產全部歸李某所有。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的訴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本案中,李某的訴請無法律依據。

《民法典》解決方案:

《民法典》生效後,約定婚內所有財產所有權的處理能夠得到支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如果一方出軌,則婚內所有財產所有權歸另一方所有」

法律支持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以書面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權屬,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之間可以以「婚內出軌」作為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置協議。夫妻之間約定協議要明確,明確為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財產,而不要模糊的說是「淨身出戶」

《民法典》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出軌,那麼就屬於「過錯方」

那麼對於無過錯方,法院在判決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財產進行處理,照顧無過錯方。

所以出軌是典型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過錯,那麼對於無過錯方就應該進行照顧,對於過錯方就應當進行承擔責任,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財產時進行照顧,多分。

有重大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所以如果因出軌而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那麼無過錯方可以向法庭舉證,證明對方出軌系與他人同居等,那麼法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就可以要求出軌一方除了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少分外,還可以要求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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