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誤讀自然資源部「宅基地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的答覆

2020-11-08 溫鑫宇

作者:劉萬金(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

近日,媒體紛紛以「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為標題,轉發自然資源部就邵志清代表提出的《關於完善不動產登記的若干建議》,作出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並且在標題前冠以「重磅!」「明確了!」「重大突破!」等字眼,刷爆了朋友圈,大有「喜大普奔」之勢。

然而,《答覆》果真具有「化腐朽為神奇」的功效嗎?

首先,讓我們看一下《答覆》原文。筆者在自然資源部網站檢索到了《答覆》原文,其中的第六個問題是「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內容是:「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不難發現,雖然其中有「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內容,但其後還有補充說明:「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此,「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不能簡單的解讀為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沒有任何條件地「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而應當理解為: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只能在繼承人繼承房屋所有權的同時,間接繼承(換言之,如果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經滅失,則該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被繼承)」;2.不僅「城鎮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其他繼承人(比方說「出嫁女」;被繼承人子女之外的其他繼承人)同樣可以繼承。

其次,就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農民個人只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不享有所有權。但是,由於房屋屬於公民合法財產,並且房地產系不動產,按照房地一體原則,在房屋所有權被繼承時,宅基地使用權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一併被繼承。

再次,自然資源部的答覆,只是其作為國務院土地主管部門,針對人大代表的建議,對《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的解釋,並不具有創設法律規範的性質或者功效,不能將其理解為「新規」「新政」。並且,《答覆》所依據的《繼承法》《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也並非新的規定,其只是對上述文件的解讀,並未創設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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