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戶口的子女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產,是否可以拆了重建?由於這也關係到我的切身利益,這也是我非常關注的問題。下面根據我了解的情況,和大家做一個分享。
對於城鎮戶口的子女繼承父母的農村的房產,這是肯定沒有問題的,原來的繼承法,還是現在的民法典,都有明確規定,完全可以繼承。但按照過去的規定,只能繼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子,而宅基地屬於村集體的財產,是不能繼承的,也就是說當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倒塌或是拆除,那麼宅基地就會收歸村集體所有,按照這樣的規定來判斷,農村子女繼承父母在農村的房產,只是繼承了宅基地上的祖產,當然是不能拆除以後重建的。
國慶回家,我們幾兄妹還在商量,是否趁老媽還健在,把老家的房子重新翻修一下,因為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待老媽百年之後,要翻修起來可能就比較麻煩了。雖然老媽過世以後,估計自己翻修也不會有人管,畢竟村社幹部都比較熟悉,辦起事情來也比較方便,但只要有人舉報,就屬於非法建築,人家要按照法律法規叫你拆除,你也沒有什麼理由不執行,所以在重新翻建與不翻建的事情上,我們幾兄妹意見還不是很統一,當然如果在老媽健在的時候,拆了重新修建這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
10月21日,國家自然資源部、農村工作部等相關部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覆,對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登記等問題作出了書面的答覆,該答覆是這樣表述的。「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按照這個解釋,城鎮戶籍的子女在繼承農村父母的房產時,除了繼承地面建築物以外,還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建築物和宅基地是一體的,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只要宅基地上還有建築物,這就是可以繼承的,至於繼承以後是拆了重建,還是在原貌的基礎上進行返修,這是另一個層面的法律法規管轄的範圍。比如要拆了重新修建,這就需要按照新建房屋的程序進行報批,但對於宅基地的使用這是完全符合繼承法的規定的,也是符合3226號建議答覆精神的。當然這個答覆要落實到具體的操作層面,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特別是落實到基層產權登記部門,還需要相關部門出臺具體的操作性文件。
綜上所述,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農村父母的房產,繼承以後要按照繼承法和3226號建議答覆精神,依法辦理繼承確認手續,履行完繼承的相關法律程序以後,如果需要拆除重建的,可以按照新建房屋或是改造房屋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才屬於合法的改建或是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