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子女注意了:新規下,4種情況不能繼承房產,再爭也沒用!

2021-01-07 談房說鋪

房子是立家之本,當今社會,住房是家庭的標配,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平均房價從2020年10月份開始,正式進入「萬元時代」,普通人買一套房,大部分人首付需要由父母贊助,而父母一代中,很多都已經購買了住房,前段時間央行曾做過一項城鎮家庭住房情況的數據統計,抽樣數據得出結論:我國城鎮家庭中,二套房以上的家庭佔比41.5%,平均每個家庭擁有1.5套房,從住房存量來看,基本滿足了當代人的居住需求,人生總有生老病死的一天,到頭來父母的房子都會由子女繼承,然而,隨著我國的《繼承法》逐漸由《民法典》取代,子女也存在著不能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了,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哪些情況下不能繼承房產:

一、房產權是多人共有產權

舉個例子:老王夫妻有兩一兒一女,夫妻倆在結婚後共同購買一套房子,房產證上面只寫了老王一個人的名字,20年後老伴因病去世,老王和兒女一同居住,5年後女兒出嫁,留下老王跟兒子一同居住,兒子長大後,眼看需要成家立業,擔心身體不好突生變故,便早早地立下遺囑,寫明房產和遺產都歸兒子所有,5年後老王去世,兒子跟女兒因為遺囑問題雙雙鬧翻,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否真應該歸兒子所有呢?

根據《民法典》新規第六編第1122條,遺產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由於房產是老王夫婦的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老王妻子在去世後,屬於老王妻子的房產應當按照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第三順序進行繼承,也就是說老王妻子去世後,老王、兒子、女兒應分別繼承妻子50%房產權中的1/3,此時老王的房產權只有總房產權的2/3,兒子和女兒各佔1/6,老王留下的遺囑便是無效遺囑,按照無遺囑的第一繼承人順序繼承,兒子和女兒都應該獲得房產權的50%,並不是按遺囑歸兒子單人所有,所以正確的繼承順序應該如下圖所示:

二、遷出農村戶口後,父母的農村「不動產」不能被繼承

不動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農村的不動產包括「宅基地」和「房屋」,根據土地管理規定,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政策,是針對農村家庭的特有政策,也就是說,宅基地和房屋在繼承過程中,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農村人而言,兩者是可以捆綁在一起的,但是對於非農村戶口的人而言,宅基地和房屋在繼承時就需要拆分。

比如張三一家人生活在農村,育有兩個女兒,女兒們成年後都出嫁到城裡,並把戶口遷出農村,父母在去世後,兩個女兒將分別繼承父母農村房產權的50%,而宅基地的使用權兩人均無權繼承,因為兩人戶口都已經是城市戶口,不再具備「宅基地」申請資格了,繼承父母房子後,她們只能居住和修繕,不能對其進行翻新和翻建,基於宅基地政策考慮,建議在遷出戶口時先綜合考慮,舍和得並存。

三、子女不在有效遺囑繼承人之列的,不能繼承

舉個例子:老李在年輕時打拼多年,用所有積蓄全款買了一套房,而後相識妻子並結婚生下一個兒子,不久後妻子因病去世,留下老李和兒子一起生活,本計劃兩父子就這樣相依為命的生活下去,便早早地立下遺囑並公證,將房子留給兒子,然而計劃不如變化,老李在5年後與另一位女士一見鍾情,並生下一個女兒,此時的兒子剛好步入社會,靠工作可以自食其力了,趕上兒子工作繁忙,生活全是妻子在打理,生病期間母女對他又照顧有佳,心善的老李擔心一旦自己遭遇不測,母女倆生計會成問題,於是重新立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房產劃分給妻子。

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當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並且內容相牴觸時,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所以上述老李的情況中,雖然提前立下公證遺囑將房子留給兒子,但是老李後面又立下了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按照規定,此時遺囑的效力應當以最後一份為主,也就是說最終老李的房子應當被妻子繼承,兒子不能繼承老李的房產。

四、子女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且未明確得到父母寬恕的,不能繼承房產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1125條規定,子女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並未得到父母寬恕或未被列入繼承人名列時,將喪失繼承權:

(一)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二)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三)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比如,兒子成人後不務正業,嗜賭成性,經常虐待父母從家庭支取錢財,並被人證實確有此類現象,不僅如此,在得知父母沒有按照自己意願立下遺囑後,私自將遺囑進行銷毀並篡改得到證實,又或者採取脅迫的手段要求將自己設立為唯一繼承人,這三類情形中,任何一種只要得到證實,繼承人都將會在法規中喪失繼承權,唯一的做法就是得到父母的寬恕,才能有機會重新獲得繼承權,說白了就是需要子女做到盡孝、贍養父母的義務,畢竟房產屬於父母的個人財產,他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自己的遺產。

在這個房產價值本身就較高的時代,很容易聯想到父母到年買房時的不易,對於父母而言,錢財相比親情只是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去,都希望自己老去離世後子女能夠過得更好,在《民法典》的種種新規下,作為子女,最好還是支持父母按照自己的意願設立遺囑,子女不必為了房產再爭得不可開交了。

殫竭心力終為子,可憐天下父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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