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多地發布「麻將館禁令」,引發社會關注。當江西一些地方在禁還是不禁之間權衡時,全國其他一些地方則在糾結麻將「打多大算違法」應受到治安處罰。鑑於這一現象,廣東省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黃建水建議廣東相關部門依法儘早進行地方立法或出臺規範性文件,在省內明確打牌娛樂與賭博違法活動的界限。
媒體報導,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回復黃建水代表建議時表示,省公安廳將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儘快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範性文件,對「賭資較大」的具體標準予以細化、量化,明晰違法賭博行為的具體裁量標準,為全省各級執法機關提供明確的制度指引。
麻將打多大算違法,糾結的地方在於標準不統一和欠明晰。從現有法律條文看,同樣是打麻將,什麼是刑法上的賭博罪,什麼是普通的賭博行為,由於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就此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的界限無疑是清晰的。
而對大多數人來說,由於麻將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參與打麻將,哪怕帶點小彩,也主要是一種娛樂和社交方式,肯定不會歸入犯罪。但此種行為會不會踩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賭博行為」的紅線,相信多數參與打麻將的人都會為之茫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就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將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立法的用意很清楚:賭博損害公序良俗,凡屬賭博行為的,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至於什麼是賭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則是構成的要件。
上述條文看起來足夠清晰,但實踐起來卻遇到了麻煩。就多數參與麻將活動的人而言,他們和「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這兩條都沾不上邊,至於什麼算是「賭資較大」,具體的標準在哪兒呢?
正是由於對「賭資較大」的界定有著不同的理解,引出了不少法律紛爭。2011年,一位成都市民與朋友一起玩5元一局的麻將而被公安機關拘留15天,她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賭博的定性錯誤,遂將後者告上法庭,經過一審和二審敗訴後申訴至最高法,最高法最終支持了她的主張。其他地方也有一些相似案例,這說明,即使是在不同部門那裡,對於「什麼是賭博」也未必就有明確的共識。
這種狀況帶來了一系列後果。一方面極易引發法律紛爭,另一方面,標準不明晰,意味著相關執法部門手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埋下了尋租的可能。誠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回覆中所說:「賭博是最常見多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對其處罰的裁量是否合理、適當,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關係執法水平和社會公信力。」
消除紛爭,建立公信,首在明確「賭資較大」的標準,這樣才能劃定打牌娛樂與賭博違法活動的界限。實際上,在此之前一些地方也自行公布過一些標準。如上海市規定個人賭資在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河北省則明確,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山東省則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相比之下,廣東會出臺什麼樣的規定,為人們熱議也在情理之中。
然而綜觀此前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很容易會發現其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其形式或為地方行政法規或為政府文件,法律的位階不夠,二是各地標準龐雜,勢必導致同樣的行為在甲地為合法而到了乙地則為非法,這樣一種現象,對法律的嚴肅性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參與麻將活動,何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賭資較大」,什麼樣的行為需要依《治安管理處罰法》來懲處,是否需要統一標準並用較高位階的法律規定下來,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